渎职犯罪案件中追诉时效的适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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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 月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 卷第 期 【刑事法学论坛】收稿日期:作者简介:王国统(),男,山东菏泽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学及刑事诉讼法学。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年最高法 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和 年最高检 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 也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规定。渎职犯罪案件中追诉时效的适用王国统(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摘要 渎职犯罪法律后果消灭的法定原因之一就是超过追诉时效。我国追诉时效制度规定较为简单,渎职犯罪如何准确计算追诉期限在实践中分歧较
2、大,如私力救济下追诉时效问题在跨法境下认识不一致,监察立案是否能够适用追诉时效,司法解释在跨法境适用追诉时效制度时存在不同理解。这些问题亟需通过厘定渎职犯罪追诉时效的犯罪之日、结果发生之日等核心概念,并借助渎职犯罪不同犯罪样态追诉时效差异化分析,解决追诉时效制度在渎职犯罪案件中的准确适用问题。关键词 追诉时效;渎职犯罪;司法适用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追诉时效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凡是在追诉期限内的犯罪,司法机关就应当依法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诉时效在渎职犯罪的适用上有一定的特殊性。如以危害结果为必要构成要件的渎职犯罪,如果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发生存
3、在时间间隔,危害结果的出现具有滞后性,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渎职犯罪案件往往会因危害结果未发生难以计算追诉时效。为了精准打击渎职犯罪行为,保护国家机关公务公正、合法、有效执行,就要科学运用追诉时效制度,厘定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和结果归属。笔者将结合渎职犯罪特点对该问题展开研究。一、渎职犯罪案件追诉适用刑法时效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刑法时效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的时效制度,包括追诉期限的计算、核准追诉制度、追诉期限的限制和追诉期限限制的例外(追诉时效的中断)等。对比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与 年 刑法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条文内容可知,两法对
4、于追诉期限和追诉期限的计算规定是相同的,但对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则存在差异。年 刑法 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年 刑法 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予立案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显然,两法对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前置条件规定不同。年 刑法 要求“采取强制措施”,其默示包含了司法机关的立案程序。年 刑法 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规定为:公力救济是
5、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私力救济为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显然适用 年 刑法 的追诉时效起算节点不利于行为人,需适用 刑法 第十二条的原则进行追诉时效的溯及力溯源,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二)司法解释对刑法追诉时效理解差异 年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行为人 年 月 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
6、前的 刑法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该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第一,公力救济下追诉时效问题。对于 年 刑法 施行以前的犯罪行为,公力救济模式下超过追诉期限的,适用 年 刑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此种行为即使 年刑法施行以后仍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如果同时满足“采取强制措施”和“逃避侦查或审判”,应当适用 年 刑法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可以追诉;如果满足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和“逃避侦查或审判”,但司法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是适用 年 刑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还是适用 年 刑法 第八十八条规定则存在争议。年最高法研究室 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 年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关时效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 答复称:具有“在人
7、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情形的,适用 年 刑法 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该条适用的前提是 年 刑法 施行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年 刑法 施行以后仍在追诉时效期限内。这样就会出现:对于 年 刑法 施行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年 刑法 施行以后超过追诉期限的,适用 年 刑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判断是否存在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年 刑法 施行以后仍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适用 年 刑法 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判断是否存在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第二,私力救济下追诉时效问题。年 刑法 未规定私力救济下追诉时效问题,年刑法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
8、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其中“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期限应当从被害人第一次提出控告之日起至立案之日。对于发生在 年 刑法施行以前的犯罪行为,被害人在 年以后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的,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 年以前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的,则必须适用 年 刑法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然而如果该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期限跨越到 年以后,这种情况是否必须一律从旧适用则存在争议。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对刑事追诉期限制度有关规定如何理解适用的答复意见 规定“对 年前发生的行为,被害人及其家属在 年后刑法规定的时效内提出控告,应当适用 刑法 第八十八条第
9、二款的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年最高法研究室 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 年 刑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关时效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 答复称:具有“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情形的,适用 年 刑法 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和最高法对司法解释追诉时效溯及力问题的理解也有着差异。最高法 年 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及 刑事审判参考 指导案例第 号“朱奕骥投机倒把案”,第 号“耿三受贿案”均是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将“超过追诉期限”理解为仅包括在 年 刑法 施行前已过追诉期限的情形,适用
10、年 刑法 的处理规则,对于 年 刑法 施行时未过追诉期限的,年最高法 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 年 刑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关时效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 更改为“从新”原则,即一律按 年 刑法 的追诉规则。最高检 第六批指导性案例中蔡金星、陈国辉等(抢劫)不核准追诉案(检例第 号)明确了“超过追诉期限”既包括 年 刑法 施行前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又包括在 年 刑法 施行前实施犯罪行为,在 年刑法施行后超过诉讼期限的案件。(三)渎职犯罪监察立案适用追诉时效的困境职务犯罪案件在监察体制改革后分罪名由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立案调查(侦查),对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追诉时效制度并无困境,而监察机关由
11、于立案调查活动并不具有刑事诉讼的属性,也不是刑事求刑权启动的程序,因此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职务犯罪在适用刑事追诉时效制度时存在一定困难。对于渎职犯罪而言,监察机关的立案调查与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属性并不一致,刑事诉讼活动立案侦查的启动是追诉活动的开始,监察机关的立案调查活动并不必然指向追究刑事责任,将监察机关的立案调查作为刑事追诉的起点难以逻辑自洽。因此,对于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渎职犯罪案件,从犯罪之日起算追诉时效,到何时停止计算追诉时效即追诉时效何时终了给刑事诉讼带来了实践困境,导致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在渎职犯罪法定第 卷第 期 王国统:渎职犯罪案件中追诉时效的适用刑、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点和终点确定的
12、前提下,选择调查终结时、提起公诉时还是审判时作为追诉时效的终止日,对行为人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二、渎职犯罪追诉问题需要明确的概念(一)犯罪之日概念的厘定渎职犯罪作为犯罪的一大类,从犯罪的表现形态上可以区分为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对于这三种渎职犯罪形态的犯罪之日的理解也存在差异。行为犯是行为与结果同时发生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即犯罪之日;结果犯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时间间隔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与结果的发生对于犯罪构成均是必要,犯罪结果发生之日即是犯罪构成之日,犯罪构成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危险犯是行为发生了侵害法益危险的犯罪,危险犯中具体或抽象的危险并不必然等同于结果,行为与危险状态之间也不必然是零距离
13、,因此对于危险犯的犯罪之日,需要在犯罪构成内讨论,通过案件事实、行为性质、危险状态、行为性质与危险状态的因果关系等综合判断犯罪构成之日,犯罪构成之日即是犯罪之日。无论是行为犯、结果犯还是危险犯,犯罪之日的确定都需要结合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规定予以认定,犯罪构成要件全部完成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犯罪成立意味着追诉犯罪活动的开始,意味着开始起算犯罪之日。(二)结果发生之日与结果被发现之日的明确渎职犯罪的追诉时效是从其渎职行为发生之日算起,还是从渎职造成的危害结果被有关机关发现并纠正之日算起?正确回答上述问题,就必须明确渎职犯罪造成危害结果与渎职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被有关机关发现是两个含义不同的事实,是
14、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渎职犯罪引起的危害结果,是一种既然存在的事实,最直接的表现是对国家机关公务行为的侵害,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会因为被发现或未发现而改变。渎职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被发现之日是侦查机关经过侦查积极求取的结果,其结果并不存在改变案件事实或影响犯罪构成的效果。对于渎职犯罪而言,犯罪结果发生之日才会影响追诉期限的计算,犯罪结果发现之日不产生追诉时效延长或中断的效果。对于一个渎职行为,造成多个危害结果的渎职犯罪追诉时效起点如何确定,年最高法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明确“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
15、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两高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可见,对于有数个危害结果的渎职犯罪,追诉时效应从最后一起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算。(三)经济损失的认定渎职犯罪的结果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各种各样的损失,经济损失作为其中的一种,损失的判断及时间节点对于追诉时效均有影响。经济损失的出现是危害结果的达成,危害结果出现之日会影响犯罪结果发生之日的确定。年最高法、最高检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经济损失做了明确规定:第一,衡量经济损失必须坚持客观立场,经济损失必须是实际造成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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