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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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师 2023 年第 09 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电子商务也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同时该领域也出现了许多崭新的问题。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愈发深入。由于法律的制定具有滞后性,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日益凸显。文章首先引出电子商务的概念以及其现今在社会上存在的征管问题,其次通过分析问题来寻求解决方案。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23)09-048-03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概述电子商务是以商务活动为主体,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商品交换的活动。当前,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于消费
2、者而言,网购满足消费者需求,成为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对于企业来说,电子商务降低营业成本,提高企业利润;对于国家而言,电子商务正在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对拉动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发挥着巨大作用。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 年,全国网上零售额 130884 亿元,同比增长 14.1%。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108042 亿元1,吃类、穿类和用类商品分别增长 17.8%、8.3%和12.5%。2021 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440823 亿元,同比增长 12.5%2。同年,商务部等 22 部门制定了 “十四五”国内贸易发展规划,规划指出,到 2025 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 50
3、 万亿元左右。其中,电子商务发展主要指标为:电子商务交易额达 46 万亿元左右,全国网上零售额达 17 万亿元左右,相关从业人数达 7000 万左右。这些宏大的数字显示着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趋势的不断上升,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我国最广泛的销售渠道,但这在某种程度上对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税收征管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根据蔡昌关于 C2C 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相关研究,C2C商户应纳增值税的税收流失率范围大约在 52.35%82.27%3。而近年来,大量电商主播的偷税漏税现象屡见不鲜4。由此凸显的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也越发严重且亟须解决。当前,电子商务模式按照主体不同可分为:企业对企业(B2B
4、)、企业对消费者(B2C)、个人对个人(C2C)。其中,企业对企业交易量较大,无论是销售方还是采购方,一般需要开发票入账,通常都是正常缴税。而且 B2B 与 B2C 的交易过程要求规范。一般的网购主要指 C2C,对电商纳税的争议也主要集中在这一块。如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第三方平台的 B2C 电商均已进行税务登记并实施正常纳税。只有个别商户,会通过不开发票或虚开假发票进行避税。相比之下,C2C 电商也就是个人开的网店不缴税或少缴税的情况比较普遍,电商偷税漏税的矛盾也在此。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的企业商家在税收征管上与传统线下商家无异,从税务登记到税务申报、缴纳税款都是被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制
5、约着的,个人卖家平台经营者则不同,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并没有完全制约,所以无法强迫 C2C电子商务网络店铺个人经营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没有办法掌握 C2C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个人信息和经营收入状况,平台保护经营者的数据隐私,税务机关没有在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抽取数据的权限,只能在个人卖家店铺内查询到所销售的商品信息,税务机关无法对个人卖家的网店信息进行有效核对和统计,不能查询网络店铺经营者的注册信息和实际经营情况、交易数据,个人卖家的纳税意识和缴税主观能动性不高,导致税收征收管理难度较大。电商公平纳税到了必须切实解决的阶段,以便营造实体和电商公平竞争的环境。二、我国电子
6、商务税收征管出现问题分析(一)税收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尚处于空白阶段。虽然国家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该法律也得到了有效实施,解决了一些基础性的是与否的问题,但是缺乏统一的执法规范和法规指导,各地税务机关在执法中面临的税务执法风险依然易发多发。比如,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C2C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需要进行税务登记怎么进行税务登记纳税人需要依据自身经营类型去税务机关进行申请纳税登记,征管法所对应的是线下实体商家以及电子商务企业商家,对于电子商务个人卖家这部分法律法规尚且存在许多需要完善之处。该法律并未提出新的电子商务特点的征管法律,仅仅将电子商务税务的征管与
7、传统商务贸易同样归于传统税法管辖。而且该法条将将税收征管主要依靠纳税者自身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二)税收征管要素不明确首先,纳税主体难以判定。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相比较,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虚拟性,即依托互联网技术,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可以匿名存在,这就使得税务部门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信息,因此,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与虚拟化为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提高了难度。其次,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起,电商主体大量增加,截至 2021 年 7 月底,中国市场主体总量从 2012 年 5500 万户增长到 1.46 亿户,增长了近 1.6 倍,年均净增长超过 1000 万户5,主体数量大量增长的背后,也使得税务部门的
8、征收工作更加困难。另一方面,一部分 C2C 个人卖家的交易做大做强发展成为了 B2C 企业,而这部分 B2C 企业不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者进行税务登记的变更,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伪装成 C2C 电子商务模式来逃避缴纳税款,依靠目前的技术手段税务机关暂时无法对这种电商卖家进行识别,进一步造成税款流失。其次,纳税地点不易确认。基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交易双方身份、店铺信息、交易地址等都是虚拟的,不同于以往,对于电子商务的商家税务机关很难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基础信息以及账务、税收信息,交易是依托于虚拟的服务器进行的,卖家不主动提供发票,买家也没有主动索要发票的意识,这导致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探析杨孟婷王东许茜雅
9、荫经济与法48要要经济师 2023 年第 09 期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如货物流向、资金流向、发票流向等,即使掌握了部分信息也无法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如淘宝网中,卖家注册登记的地点为卖家的所在地,而货物发出的地点为货品存放的仓库所在地或者工厂所在地甚至是代工厂所在地,同一商家可以有不同的交易发生地点,现行的税务机关金税三期操作系统并不能实现各省市之间的信息互通,我国34 个省级行政区信息数据独立,无法跨省查询,确认纳税地点的难度加大。最后,纳税数额较难掌握。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在其交易过程中需要依托于各大平台,而税务部门往往无法第一时间与平台进行信息确认,比如,淘宝网中有许多商家挂出的链接与实际
10、所销售的货物不一致,征收税费时存在税率错误的风险,再比如,商家所展示的金额为定金,剩余款项由买卖双方商议后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使得平台显示的销售收入较实际销售收入少,存在少缴纳税费的风险,这些问题需要通过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进行比对确认,比较繁琐;而对于淘宝直播来说,直播间的主播人员不固定,收入不透明,纳税数据更是难以确定。另一方面,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零星小额交易进行了具体量化,零星即网络经营交易者年交易不超过 52 次,小额则是需要根据当地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度平均工资额,统计数据各平台合并计算,且只有同时满足零星与小额的概念才可以被免除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在实际的管理过
11、程中,由于税务机关没有在平台提取数据的权限,在统计涉及交易的次数、金额等具体的行为在界定时是模糊的,缺少相应的法律支撑,涉税金额难以掌握。(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息难以掌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所有的交易信息都需要反映在会计账簿中,税务部门可以直接根据会计账簿中的交易信息进行税务检查工作。当前各国税收立法中,基本都规定了纳税人依法记录交易信息,依法记录会计账簿及其他报表的要求,这
12、是为了保证税务稽査中有确定的稽查依据。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稽查工作需要主动获取纳税人交易信息,以核实纳税信息,判断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但是由于电子商务产业的无纸化和数字化6。在这种情况下,交易信息极易被修改,为税收征管工作带来极大困难。交易双方信息虚拟。电子商务依托于互联网,不同于传统商务模式,交易双方可以不用接触就完成交易,交易时的商品也没有看见实物,交易双方都是虚拟的身份,甚至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这样的交易建立在虚拟信息的基础上,相关的交易数据难以获取,储存于互联网平台中的交易信息也较容易更改,无法保证税务机关获取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信息的准确数据7。收入信息不对称。税务部门掌握的商家收入信息主
13、要依赖于商家自主上报,这使得信息不够精准,目前税务部门与第三方交易平台暂时没有达成协议,不可以调取商家的平台交易数据信息获取方式待更新。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且交易方式多样,这对电子商务的信息获取方式也需要更新。开发新的征管系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对应新系统也需要给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大量的培训,同样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基于电子商务的特性,获取数据需要和其他部门以及企业合作,搭建信息化平台,同时需要考虑到电子商务平台的发票电子化的建设,对平台、交易双方的宣传教育等都是需要大量成本的,这涉及到国家的财政预算,需要从长计议宏观调控。三、国外主要国家的电子税收政策(一)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发展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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