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信息学论文:-一体化、可视化、移动化、社交化-医疗大数据整合与应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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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处方点评管 理规范(试行) v第一章 总 则 v第二章 组织管理 v第三章 处方点评的实施 v第四章 处方点评的结果 v第五章 点评结果的应用与持续改进 v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v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 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 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v第二条 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 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 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 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 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 ,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
2、临床 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v第三条 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 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各 级医院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健全系统化 、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 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 善。 v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点评工作, 参照本规范执行 v第四条 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 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 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 ;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 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v第五条 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物与治疗 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
3、量管理委员会领导 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 织实施。 v第六条 医院应当根据本医院的性质、功能 、任务、科室设置等情况,在药物与治疗 学委员会(组)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 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 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 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v第七条 医院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 ,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v第八条 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v(一)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 药知识; v(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级 及以上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 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 医院处方点评工作
4、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药师以 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处方点评的实施 v第九条 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 门,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 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 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 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 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 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 ,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 份。 v第十条 医院处方点评小组应当按照确定的 处方抽样方法随机抽取处方,并按照处 方点评工作表(附件)对门急诊处方进 行点评;病房(区)用药医嘱的点评应当 以患者住院病历为依据,实施综合点评, 点评表格由
5、医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自行制 定。 v第十一条 三级以上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 专项处方点评制度。专项处方点评是医院 根据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 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点评的范围和内容, 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如国家 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 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 素等临床使用及超说明书用药、肿瘤患者 和围手术期用药等)使用情况进行的处方 点评。 v第十二条 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 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 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v第十三条 处方点评小组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 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通知医疗管理 部门和药学部门。 v
6、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医院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建 立处方点评系统,逐步实现与医院信息系统 的联网与信息共享。 第四章 处方点评的结果 v第十五条 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 理处方。 v第十六条 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 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v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 规范处方: v(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 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v(二)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 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v(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 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 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 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v(四
7、)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 的; v(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 处方的; v(六)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v(七)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 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v(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 糊不清字句的; v(九)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 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v(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 写不全的; v(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v(十二)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 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 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 理由的; v(十三)开具麻醉药品、
8、精神药品、医疗用 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v(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v(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 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 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v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 药不适宜处方: v(一)适应证不适宜的; v(二)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v(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v(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v(五)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v(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v(七)重复给药的; v(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v(九)其它用药不适宜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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