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荒2013年度财务报表附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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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网下发行专户) 账号 0201014040001108 联系人 吴轶群、陈秋燕 联系电话 021-61874042/61874043 收款行(十三) 开户行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网下发行专户) 账号 4330200001843300000253 联系人 刘琦敏 联系电话 021-58407103 收款行(十四) 开户行 广发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网下发行专户) 账号 16504105940000039 联系人 孔祥琳 联系电话 021-639
2、01938 收款行(十五) 开户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账户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网下发行专户) 账号 8012500002921 联系人 韩雪刚 联系电话 021-50979879 收款行(十六) 开户行 北京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网下发行专户) 账号 00130630500123400000730 联系人 王明东 联系电话 021-63361636 收款行(十七) 15 开户行 汇丰银行上海分行 账户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网下发行专户) 账号 088313101012 联系人 刘
3、芬 联系电话 021-38882383 收款行(十八) 开户行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账户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网下发行专户) 账号 000000501510280485 联系人 柏敏栋 联系电话 021-38516691 收款行(十九) 开户行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账户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网下发行专户) 账号 1732168288 联系人 王志豪 联系电话 021-28966000-68360 注:可登录“-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其他-上海市场”查询。 3、申购款的缴款时间申购款的缴款时间 申购款项划出时间应早于2
4、015年1月16日(T日)15:00,到达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时间应早于该日16:00。申购资金不足或 未能及时到账的申购均视为无效。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的配售对象名单确 认最终有效的申购记录。有效报价配售对象未能参与本次网下申购,或未能在规定的 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将在网下发行结 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予以披露,并将违约情况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备案。 (四四)网下网下配售配售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和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中确定的 配售原
5、则,将网下发行股票配售给符合要求且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有效报价配售 对象,并将在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最终配售情况。 16 (五五)公布公布网下网下配售结果和退回多余配售结果和退回多余网下网下申购款申购款 2015 年 1 月 20 日(T+2 日)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刊登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 ,内 容包括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名单、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获配股 数、 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拟申购数量的 投资者信息。 以上公告一经刊出, 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
6、象送达获配通知。 若获得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金额大于获得配售数量对应的申购款金额, 2015 年 1 月 20 日(T+2 日) ,主承销商将通过结算平台向网下配售对象退还应退申 购款,应退申购款=投资者有效缴付的申购款-投资者获配股数对应的认股款金额。 (六六)网下发行)网下发行其他事项其他事项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 2015 年 1 月 19 日(T+1 日)对网 下发行申购款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2、北京市华海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网下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定价 和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 见证
7、,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3、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在本次发行后达到发行人总股本的 5%以上(含 5%) , 需自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四、网上发行网上发行 (一)本次网上发行对象(一)本次网上发行对象 持有上交所股票账户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 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的申购。 (二)网上申购时间(二)网上申购时间 2015 年 1 月 16 日(T 日)9:30-11:30、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不可抗 17 力因素影响本次发行,则按申购当日通知办理。 (三三)申购价格
8、)申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4.77 元/股。网上申购投资者须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进行申 购。 (四(四)申购简称和申购代码申购简称和申购代码 申购简称为“华友申购” ,申购代码为“732799” 。 (五)网上发行方式(五)网上发行方式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2,730 万股。主承销商在指定时间内(2015 年 1 月 16 日(T 日)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将 2,730 万股华友钴业股票输入在上交所指定的专用证券账户, 作为该股票唯一“卖方” 。 各地投资者可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上交所联网的
9、各证券交易网点,以本次发行 价格(4.77 元/股)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有效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并足额缴付申 购款。 申购结束后,由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共同核实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 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实际到账资金统计有效申购数量和有效申购户数。 网上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为: 1、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则不需进行摇号抽 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大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则由上交所交易系统主机 按每 1,000 股确定为一个申购配号,顺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 签号码,
10、每一中签号码认购 1,000 股。 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最终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数量) 100%。 18 (六六)申购数量和次数的规定)申购数量和次数的规定 1、 本次网上发行, 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 为规范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
11、”)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 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募集资金
12、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 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 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 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规则
13、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八条第八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 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第二章 募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第十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将募集资 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集中管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对募
14、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户 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 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
15、费用后的净额 (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 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 第三章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
16、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治理要求、资 金管
17、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按照募集资金的 使用项目统一调度使用。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 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 完成, 并定期向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部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 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 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 后的募投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 超过募集资
18、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意见明确同意。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19、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 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时间、 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
20、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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