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面瓦施工方案 (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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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所列出的物质。使用附录B未列入的物质时,应由认证机构按照附录D的准则对该物质进行评估。4.2.5 污染控制有机地块与常规地块的排灌系统应有有效的隔离措施,以保证常规农田的水不会渗透或漫入有机地块。常规农业系统中的设备在用于有机生产前,应得到充分清洗,去除污染物残留。在使用保护性的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防虫网时,只允许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类产品,并且使用后应从土壤中清除。禁止焚烧,禁止使用聚氯类产品。有机产品的农药残留不能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相应产品限值的5%,重金属含量也不能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相应产品的限值。4.2.6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应采取积极的、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水土
2、流失、土壤沙化、过量或不合理使用水资源等,在土壤和水资源的利用上,应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应采取明确的、切实可行的措施,预防土壤盐碱化。提倡运用秸秆覆盖或间作的方法避免土壤裸露。应重视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应重视天敌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充分利用作物秸秆,禁止焚烧处理。5 食用菌栽培5.1 场地和环境直接与常规农田毗邻的食用菌栽培区必须设置大于30m的缓冲带,以避免禁用物质的影响。在培养场地和周围禁止使用化学合成农药。水源应符合GB5749的要求。5.2 菌种应尽可能采用经认证的有机菌种,并可以清楚的追溯菌种的来源。5.3 栽培应采用有机生产或天然材料的基质。覆土栽培食用菌生产中所使用的
3、土壤,其要求与作物生产的土壤要求相同。木料和接种位使用的涂料应是食用级的产品,禁止使用石油炼制的涂料、乳胶漆和油漆等。5.4 害虫和杂菌5.4.1 应采用预防性的管理措施,保持清洁卫生,进行适当的空气交换,去除受感染的菌簇。5.4.2 在非栽培期,允许使用低浓度氯溶液对培养场地进行淋洗消毒。5.4.3 允许采用设置物理障碍物及调节温、湿度或石灰水等手段防治有害生物。6 野生植物采集6.1 野生植物采集区域应当边界清晰,并处于稳定和可持续的生产状态。6.2 野生植物采集区应是在采集之前的三年中没有受到任何禁用物质污染的地区。6.3 野生植物采集区应保持有效的缓冲带。6.4 采集活动不得对环境产生
4、不利影响或对动植物物种造成威胁,采集量不得超过生态系统可持续生产的产量。6.5 应制订和提交有机野生植物采集区可持续生产的管理方案。7 运输、贮藏和包装通则7.1 运输7.1.1 混杂使用的运输工具在装载有机产品前应清洗干净。7.1.2 在运输工具及容器上,应设立专门的标志和标识,避免与常规产品混杂。7.1.3 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应当贴有清晰的有机认证标志及有关说明。7.1.4 运输和装卸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票据,保持有机生产的完整性。7.2 贮藏仓库应清洁卫生、无有害生物,无有害物质残留,7d内未经任何禁用物质处理过。允许使用常温贮藏、气调、温度控制、干燥和湿度调
5、节等储藏方法。有机产品尽可能单独贮藏,与常规产品共同贮藏,应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并采取必要的包装、标签等措施,确保有机产品和常规产品的识别。应保留完整的出入库记录和票据。7.3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和相关规定;提倡使用可重复、可回收和可生物降解的包装材料。包装应简单、实用。 禁止使用接触过禁用物质的包装物或容器。8 畜禽养殖8.1 转换期8.1.1 饲料生产基地的转换期的要求与有机农场的转换期要求一致。牧场、非草食动物运动场草地的转换期可以缩短到12个月;如果从未使用过禁用物质,则转换期可以缩短到6个月。8.1.2畜禽需经过转换期后,方可作为有机产品出售。畜禽的转换期如下:(a)
6、肉用牛、马属动物、驼,12个月;(b)肉用羊和猪,6个月;(c)乳用畜,6个月;(d)肉用家禽,10周;(e)蛋用家禽,6周;(f)其它种类的转换期应长于其养殖周期的四分之三。8.2 平行生产如果一个养殖场同时以有机方式及非有机方式养殖同一品种或难以区分的畜禽品种,则应满足下列条件,其有机养殖的畜禽才可以作为有机产品销售:(a)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的圈栏、运动场地和牧场完全分开,或者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是易于区分的品种;(b)贮存饲料的仓库或区域分开并设置了明显标记;(c)保留了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的分群、饲喂、治疗等详细记录;(d)有机畜禽不能接触非有机饲料和禁用物质的贮藏区域。8.3 畜禽
7、的引入8.3.1 应引入有机畜禽。当不能得到有机畜禽时,允许引入常规畜禽,但应符合以下条件:(a)肉牛、马属动物、驼,已断乳但不超过6个月龄。(b)猪、羊,不超过6周龄且已断乳;(c)乳用牛,出生不超过4周龄,接受过初乳喂养且主要是以全乳喂养的犊牛;(d)肉用鸡,不超过3日龄;(其他禽类可放宽到2周龄)(e)蛋用鸡,不超过18周龄;8.3.2 允许引入常规种畜,每年引入的数量不能超过同种成年有机畜总量的10%。以下情况,经认证机构许可该比例可以放宽到40%。(a)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b)养殖场规模大幅度扩大;(c)养殖场发展新的畜禽品种。所有引入的常规畜禽必须经过相应的转换期。
8、8.3.3 允许引入常规种公畜,引入后应立即按照有机方式饲养。8.3.4 所有引入的畜禽都不能受到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污染,包括涉及基因工程的育种材料、疫苗、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8.4 饲料8.4.1 畜禽应以有机饲料饲养。饲料中至少应有50%来自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或本地区有合作关系的有机农场。饲料生产应符合本部分第4章作物种植的要求。8.4.2 在养殖场实行有机管理的第一年,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按照本标准要求生产的饲料可以作为有机饲料饲喂本养殖场的畜禽,但不能作为有机饲料出售。8.4.3 当有机饲料供应短缺时,允许购买常规饲料。但每种动物的常规饲料消费量在全年消费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
9、以下百分比:(a)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 10%。(b)非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 15%。畜禽日粮中常规饲料的比例不得超过总量的25%(以干物质计)。出现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时,允许在一定时间期限内饲喂超过以上比例的常规饲料。饲喂常规饲料须事先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并详细记录饲喂情况。8.4.4 必须保证反刍动物每天都能得到满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粗饲料。在其日粮中,粗饲料、青饲料或青贮饲料所占的比例不能低于60%(对乳用畜,前3个月内此比例可降低为50%)。在猪和家禽的日粮中必须配以粗饲料、青饲料或青贮饲料。8.4.5 初乳期幼畜必须由母畜带养,并能吃到足量的初乳。允许用同种类的有机奶
10、喂养哺乳期幼畜。在无法获得有机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同种类的非有机奶。禁止早期断乳,或用代乳品喂养幼畜。在紧急情况下允许使用代乳品补饲,但其中不能含有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添加剂或动物屠宰产品。哺乳期至少需要: (a)猪、羊,6周;(b)牛、马,3个月。8.4.6 配合饲料中的主要农业源配料都必须获得有机认证。8.4.7 在生产饲料、饲料配料、饲料添加剂时均不得使用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8.4.8 禁止使用以下方法和产品:(a)以动物及其制品饲喂反刍动物,或给畜禽饲喂同科动物及其制品;同科动物(b)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的任何形式的动物粪便;(c)经化学溶剂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学合成物质的饲料;8.5 饲料添
11、加剂8.5.1 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在农业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同时应符合本部分中的其他要求。8.5.2 允许使用氧化镁、绿砂等天然矿物和微量元素。8.5.3 添加的维生素应来自发芽的粮食、鱼肝油、酿酒用酵母或其它天然物质。8.5.4 禁止使用以下产品:(a)化学合成的生长促进剂(包括用于促进生长的抗生素、激素和微量元素);(b)化学合成的开胃剂;(c)防腐剂(作为加工助剂时例外)。(d)化学合成的色素;(e)非蛋白氮(如尿素);(f)化学提纯的氨基酸;(g)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8.6 饲养条件8.6.1 畜禽的饲养环境(圈舍、围栏等)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以适应畜禽的生理和行为需要:(a)
12、足够的活动空间和时间保留;畜禽运动场地可以有部分遮蔽;(b)空气流通,自然光照充足,但应避免过度的太阳照射;(c)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避免受风、雨、雪等侵袭;(d)足够的垫料;(e)足够的饮水和饲料; (f)不使用对人或畜禽健康明显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8.6.2 畜禽饮用水水质应符合附录C.1章的要求。8.6.3 饲养蛋禽允许用人工照明来延长光照时间,但每天的总光照时间不得超过16h。8.6.4 应使所有畜禽都应在适当的季节到户外自由运动。但以下情况允许例外: (a)特殊的畜禽舍结构使得畜禽暂时无法在户外运动,但应限期改进;(b)圈养比放牧更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8.6.5 禁止采取
13、使畜禽无法接触土地的笼养等饲养方式和完全圈养、舍饲、拴养等限制畜禽自然行为的饲养方式。8.6.6 群居性畜禽不能单栏饲养,但患病的畜禽、成年雄性家畜及妊娠后期的家畜例外。8.6.7 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避免畜禽遭受野生捕食动物的伤害。8.6.8 禁止强迫喂食。8.7 疾病防治8.7.1 有机畜禽疾病预防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a)根据地区特点选择适应性强、抗性强的品种;(b)根据畜禽需要,采用轮牧、提供优质饲料及合适的运动等饲养管理方法,增强畜禽的非特异性免疫力;(c)确定合理的畜禽饲养密度,防止畜禽密度过大导致的健康问题。8.7.2 允许在畜禽饲养场所使用附录C中所列的消毒剂。允许在畜禽饲养
14、场所,以对畜禽绝对安全的方式使用国家批准使用的杀鼠剂和附录B中的物质。8.7.3 消毒处理时,应将畜禽迁出处理区。应定期清理畜禽粪便。8.7.4 允许采用中兽医、针灸、植物源制剂和顺势疗法等自然疗法医治畜禽疾病。8.7.5 允许实行国家法定的预防接种。当农场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又不能用其它方法控制时,允许紧急预防接种(包括为了促使母源体抗体物质的产生而采取的接种)。但接种的疫苗不能是转基因疫苗。禁止使用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对畜禽进行预防性治疗。8.7.6 当采用多种预防措施仍无法控制畜禽疾病或伤痛时,允许在兽医的指导下对患病畜禽使用常规兽药,但必须经过该药物的停药期的二倍时间(如果二倍停药
15、期不足48h,则必须达到48h)之后,这些畜禽及其产品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8.7.7 禁止为了刺激畜禽生长而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抗寄生虫药或其它生长促进剂。禁止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为(例如诱导发情、同期发情、超数排卵等)。但激素可在兽医监督下用于对个别动物进行疾病治疗。8.7.8 除法定的疫苗接种外,饲养周期不足1年的只允许接受一个疗程的对抗性兽药治疗;饲养周期超过1年的,每年最多允许接受三个疗程的对抗性兽药治疗,否则该畜禽不得作为有机畜禽或有机产品出售,如该畜禽要继续留在有机养殖体系内,则必须在认证机构同意后再经过规定的转换期。8.7.9 必须对疾病诊断结果、所用药物名称、剂量、给药
16、方式、给药时间、疗程、护理方法、停药期进行记录。对于接受过常规兽药治疗的畜禽,大型动物应逐个标记,家禽和小型动物则可按群批标记。8.8 非治疗性手术8.8.1 有机养殖强调尊重动物的个性特征。应尽量养殖不需要采取非治疗性手术的品种。在尽量减少畜禽痛苦的前提下,允许对畜禽采用以下非治疗性手术,必要时可使用麻醉剂:(a)物理阉割(肉猪、牛、鸡等);(b)断角;(c)在仔猪出生后24h内对乳牙进行钝化处理(防止伤害母猪乳房);(d)羔羊断尾;(e)剪羽;(f)扣环。 8.8.2 禁止进行以下非治疗性手术:(a)断尾(除羔羊外);(b)断喙、断趾;(c)烙翅;(d)仔猪断牙;(e)其它没有明确允许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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