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教育考试试卷(附答案) (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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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先做好新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并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 见。 第二十一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 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2、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3、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4、;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 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 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 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5、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核查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 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六)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结
6、论性意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 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 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 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 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 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 用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7、 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 年 8 月 1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条例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加强对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 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交易所” ) 股票上市
8、规则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 特制定本条例。 1.2 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条例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 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1.3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交易所。 1.4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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