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政策》问答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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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政策问答 1、哪些对象应该参加失业保险?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 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 参加失业保险。 2、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需要什么条件? 答: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 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 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 待遇。 3、失业保险缴纳费用? 答: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 二缴纳
2、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 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 缴纳的除外。 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4、何时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答: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5、缴费情况如何查询? 答:单位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本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情况。 职工有权向本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情 况,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其提供。 职工发现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有权向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6、领取失业
3、金期限? 答: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 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 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7、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如何计发?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不低于 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百分之六的标准,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因患病确需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可由本人或者其亲属提 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发给住院医疗 补助金。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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