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对驴友的安全是否有保障义务—重庆冉缤律师文集[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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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景区对驴友的安全是否有保障义务 重庆冉缤律师文集冉缤律师,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婚姻家庭、行政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渐形成并建立起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济合同纠纷及民商事领域的优势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纠纷、劳资权益纠纷、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分别接受上海东方卫视、重庆电视台财经频道等电视媒体的专题采
2、访。近年来,“驴友”日益成为一种时尚的旅游运动方式。但司法实践中,“驴友”在景区内遇险而与景区发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在“驴友”未通知景区在景区露营而遭受山洪、动物袭击等伤害的情况下,景区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 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
3、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置义务;二是“人”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应有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与活动相适应的预防未来(外界、第三者)侵害的保障,对该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要有适当有效的预警、指示、通知和保护,以防他人遭受损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构成的核心要件为被告是否应该承担注意义务、被告是否违反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违反义务的行为和原告的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判断旅游景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就是要确定旅游景区在何种情况下会对旅游者产生安全保障义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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