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方为何可以少分财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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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方为何能够少分财产? 咨询:李某与唐某婚后一同到外地务工,二人打工期间的收入交由李某保管。2013年9月以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场分居生活。在分居生活期间,李某于2013年11月,分二次支取了以其名义存在银行的共同存款4.7万余元。后因夫妻感情不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唐某离婚。庭审中,李某陈述其已将前述存款用于请朋友吃饭、生活开支等。唐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李某系在离婚期间转移财产,主张共同存款由其个人分割。法院最终判决由唐某分割4万元,由李某分割0.7万元。妻子在离婚前支取了以其个人名义存在银行的夫妻共同存款4.7万余元并解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解释能否成立?重庆 刘
2、女士答: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方能够少分或不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觉有上述行为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某在与唐某分居生活后的短时间内支取共同存款4.7万余元,且不能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该款项的去向,李某的行为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而在夫妻共同存的分割上,法院认定妻子支取存款后不能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存款去向,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判决由唐某分割4万元,由李某分割0.7万元。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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