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ۥ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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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责任事故追查咨询责制度 随着国家对平安消费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我公司在平安消费治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弊病逐步表达出来,主要表如今有规程、有制度、有措施,不落实。其中最集中、突出的咨询题是平安治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由于严不起来“,平安消费工作各项部署、目的、任务、措施、责任,常常悬空、放空,甚至落空;由于严不起来“,平安消费工作存在不落实、难落实、假落实等情况。分公司各级领导依然重消费、轻平安,在思想上没有真正引起高度注重。为了抓好今后的平安消费工作,总公司董事会、经理办要求制定平安事故责任追查制度。为加强我公司平安消费治理工作,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平安事故责任追查咨询责制:一、
2、分公司所辖消费范围内发惹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分公司经理引咎辞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二、分公司发惹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分公司车间主任(队长)撤免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三、分公司发惹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工作渎职的平安员、施工员、洞长、班组长等责任人予以开除。四、分公司发惹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发惹事故单位及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进展经济处分。五、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对相关责任人处分外,罚事故分公司5000元,扣除当月全部平安津贴。六、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以上事故的分公司,除全部扣除平安风险抵押金和事故当月平安津贴外,不得参与年终榜样评比。七、分公司发生两起重伤事故的,除罚款外,并对以上责任人留职观察,发生三起重伤事故的,视同死亡事故处理。以上撤免人员假设触犯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包括分公司经理、分管平安消费副经理、平安科长、车间主任或队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总公司、分公司对撤免人员两年内不予重新任用或在本公司内另调任同职。事故处理决定要在全公司范围内进展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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