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清杰迈新材有限公司年产建筑结构补强材料技改项目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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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 目 名 称:建筑结构补强材料技改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浙江德清杰迈新材有限公司 编 制 日 期: 二O二一年七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 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3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19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22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42六、结论44附图:1、建设项目交通地理位置图2、厂区平面布置示意图3、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图4、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照片5、德清县环境管控单位分类图6、建设项目水环境功能区划图附件:1、项目备案通知书2、污水清运协议3、生态环境信用承诺书4、审批的函附表:建设项
2、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建筑结构补强材料技改项目项目代码2108-330521-07-02-790573建设单位联系人高文生联系方式13655723242建设地点德清县阜溪街道民进村地理坐标(东经 119 度 57 分 29.999 秒,北纬 30 度 35 分 41.723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039 其他建筑材料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用石加工;防水建筑材料制造;隔热、隔音材料制造;其他建筑材料制造(含干粉砂浆搅拌站)以上均不含利用石材板材切割、打磨、成型的建设性质新建(
3、迁建)改建扩建R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1450环保投资(万元)145环保投资占比(%)10施工工期2021.9-2021.10是否开工建设否是: 用地(用海)面积(m2)13847(占地面积)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析1、建设项目环保审批要求符合性分析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的有关要求,对本项目的建设进行审批要求符合性分析如下:1.1与生
4、态保护红线相符性分析对照湖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湖环发202024号),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分布在安吉县西南区域、长兴县正北区域以及安吉、德清、吴兴交界区域。本项目位于德清县阜溪街道民进村,不属于红线区域,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要求。1.2与环境质量底线的相符性分析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建设项目所在环境空气质量浓度达到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水环境质量现状:现状监测结果表明,纳污水体各监测断面的监测指标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II类标准,说明项目所处区域地表水体水质较好。声环境质量现状:现状监测结果表明,企业正常工况下项目厂界噪声
5、监测值可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4类标准限值要求,声环境质量现状较好。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1.3与资源利用上线的相符性分析项目营运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源、水资源等;用水来自市政供水管网;用电来自国家电网。本项目建成运行后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材料的选用和管理、废物回收利用、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有效地控制污染。本项目的水、气等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1.4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相符性分析(1)总体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根据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德环发202012号),项目位于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湖州市
6、德清县一般管控单元(ZH33052130001)。其德清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符合性分析见表1-1。表1-1 项目管控措施符合性分析汇总表序号管控要求建设项目情况是否符合1空间布局约束禁上新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扩建,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聚集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一二产业融合的加工类项目、利用当地资源的加工项目、工程项目配套的临时性项目配套的临时性等确实难以集聚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外;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观有其他二类工业项目改建
7、、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推进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向工业聚聚发展。本项目行业类别为其他建筑材料制造,属于二类工业项目,本次技改项目在原生产厂房内改造生产设施,新添部分设备,并在原有产品产能不增加的情况下优化原生产工艺设施,提升原有项目污染防治措施,技改项目完成后,全厂不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2污染物排放管控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推荐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工业企业废水经处理后纳管或达标排放。加快农村生活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划分农药施用量。本项目为二类工业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三废均能得到有效治理,做到达标排放,总体污染物排放水平能够达到同行
8、业国内先进水平。企业实现雨污分流。营运期废水只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三级标准委托清运至污水处理厂。符合3环境风险防控严格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和流转审批,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等活动。本项目行业类别为其他建筑材料制造,系利用现有场地进行技改项目,不属于污染地块。符合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加快村镇供水管网改造,加快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本项目行业类别为其他建筑材料制造,企业用水来自城镇供水管网,企业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清运至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生产用水循环利用,节水效率较高。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德清县
9、“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2、“四性五不准”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四性五不准”符合性分析如下表所示。表1-2本项目“四性五不准”符合性分析汇总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四性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 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达标排放、选址规划、生态规划、总量控制原则及环境质量要求等,从环保角度看,本项目在所选场地上实施是基本可行的。符合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本项目废气根据HJ2.2-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模式推荐模式清单中的进一步预测模式、进行的,其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是可靠的。符合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本项目性质较为简单,在营运期产生的各类污染物成分均不复杂,属
10、常规污染物,对于这些污染物的治理技术目前以比较成熟,因此从技术上分析,只要切实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有限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或不对外排放,因此环境保护措施是可靠合理的。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本项目结论客观、过程公开、评价公开,并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实施对各种环境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环评结论是科学的。符合五不批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或不对外排放,对环境影响不大,环境风险很小,项目实施不会改变所在地的环境质量水平和环境功能
11、,可实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符合环境保护法规法律和相关法定规划。 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本项目所在区域大气、地表水和声环境质量均符合国家标准。另外只要切实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做到达标排放或不对外直接排放,对环境影响不大,环境风险很小,其实施不会改变所在地的环境质量水平和环境功能。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只要切实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
12、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有限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或不对外直接排放。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本项目属于技改项目,原有项目暂未生产,无原有环境污染。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本项目在编制过程中数据真实,内容精简,条例有序,未存在重大缺陷、遗漏。且本项目结论客观、过程公开、评价公开,并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实施对各种环境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四性五不准”要求。3、太湖流域
13、管理条例符合性分析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该条例部分相关内容如下:1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置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2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实行取水总量控制制度。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取水总量控制情况和本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报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取水总
14、量控制指标,结合年度预测来水量,于每年2月25日前向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取水计划。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取水总量控制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取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不得批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3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水定额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用水效率,并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雨水、海水、微咸水。需要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按照行业用水定额要求明确节约用水措施,并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4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
15、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5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
16、)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2)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3)扩大水产养殖规模。6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2)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3)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4)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5)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6)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
17、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两省一市相关行政区域或者主要入太湖河道沿线区域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审查等手续,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1)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断面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2)未完成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设施拆除、关闭任务的;(3)因违法批准新建、扩建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造成供水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符合性分析:项目位于德清县阜溪街道民进村,其选址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要求。根据该项目废水治理措施要求,其不属于太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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