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 102.1—2020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1部分: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广州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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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80 CCS Z 10 广州市地方标准 DB4401 DB4401/T 102.12020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 1 部分: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 S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land for construction Part 1: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investigation on soil contamination 2020-10-10 发布 2020-11-15 实施 联合发布 DB4401/T 102.1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I 引言 . V 1 范围 .
2、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 2 4.1 基本原则 . 2 4.2 工作程序 . 3 5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 . 4 5.1 第一阶段工作内容 . 4 5.2 资料收集与分析 . 4 5.3 现场踏勘 . 5 5.4 人员访谈 . 6 5.5 结论与分析 . 7 6 第二阶段调查工作初步采样分析 . 7 6.1 初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 . 7 6.2 采样点的布设 . 8 6.3 监测项目 . 10 6.4 样品采集与分析 . 10 6.5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 11 6.6 结果评价与分析 . 11 7 第二阶段调查工作详细采样分析 . 1
3、2 7.1 基本要求 . 12 7.2 详细采样分析工作计划 . 12 7.3 采样点的布设 . 12 7.4 监测项目 . 13 7.5 样品采集与分析 . 13 7.6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 13 7.7 结果评价与分析 . 13 8 第三阶段调查工作 . 13 8.1 主要工作内容 . 13 8.2 调查方法 . 13 DB4401/T 102.12020 II 8.3 调查结果 . 14 9 报告编制 . 14 9.1 报告内容和格式 . 14 9.2 报告结论与建议 . 14 9.3 报告形式要求 . 14 9.4 图件 . 14 9.5 附件 . 15 附录 A(资料性) 人员访
4、谈表内容与格式 . 16 附录 B(资料性)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内容大纲 . 17 DB4401/T 102.12020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为DB4401/T 102的第1部分。DB4401/T 102拟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 第2部分:污染修复方案编制技术规范 第3部分:土壤重金属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第4部分:土壤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本文件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广州市环境监
5、测中心站、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谭海剑、黄祖照、叶建平、陈泽雄、吴文成、周思虎、张静雯、胡丹心、杨如柱、宋清梅、周展锋、陈小扬、莫晓彤、吴颖欣、周静妍等。 DB4401/T 102.12020 V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土壤生态环境,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加强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广州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制定本文件。 DB4401/T 102计划编制若干部分,第1部分的技术要求是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工作的开端,通过使用本文件规定的技术方法以查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从而
6、判断被调查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环境是否满足相应要求。 对于不满足要求需要修复的, 按照第2部分规定的技术要求编制污染修复方案,以指导污染修复工作;第3部分和第4部分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其他部分均围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不同方面提出技术要求。 DB4401/T 102.12020 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1部分: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 1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第一至第三阶段调查工作要求和报告编制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广州市辖区内建设用地用途变更及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
7、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其他情形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含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48482017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8314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GB/T
8、 32722 土壤质量 土壤样品长期和短期保存指南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50026 工程测量规范 CH/T 2009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RTK)测量技术规范 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8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 HJ 1019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
9、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investigation on soil contamination 采用系统的调查方法,确定地块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围的过程。 来源:HJ 25.1-2019,3.1 3.2 DB4401/T 102.12020 2 敏感目标 sensitive targets 地块周围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居民区、学校、医院、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重要公共场所等。 来源:HJ 25.1-2019,3.2 3.3 风险筛选值 risk screening values 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设用地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该值的,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
10、略;超过该值的,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 来源:GB 36600-2018,3.4,有修改 3.4 关注污染物 contaminant of concern 根据地块污染特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和地块利益相关方意见,确定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污染物。 来源:HJ 682-2019,2.2.1 3.5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 land for key industry enterprises 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造纸、印染、汽车拆解、造船、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
11、拆解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用地,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火力发电、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市政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用地。 3.6 土壤环境背景值 environmental background values of soil 基于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的统计值。通常以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的某一分位值表示。其中土壤环境背景含量是指在一定时间条件下,仅受地球化学过程和非点源输入影响的土壤中元素或化合物的含量。 来源:GB 36600-2018,3.6 4 4 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4.1 基本原则 4.1.1 针对性 针对地块的特征和潜在污染物特性,进行污染物
12、浓度和空间分布调查,为地块的土壤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4.1.2 规范性 采用程序化和系统化的方式规范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过程,保证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4.1.3 可操作性 DB4401/T 102.12020 3 综合考虑调查方法、时间和经费等因素,结合当前科技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使调查过程切实可行。 4.2 工作程序 4.2.1 工作程序图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调查可分为三个阶段,调查的工作程序如图1所示。 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与分析人员访谈结果分析是否需要第二阶段调查制定初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是否需要详细采样分析制定详细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详细采样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否是否是调查
13、启动数据评估与分析现场采样数据评估与分析初步采样分析详细采样分析环境特征参数调查受体暴露参数调查调查结束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图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程序 DB4401/T 102.12020 4 4.2.2 启动条件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原则上应在地块内原有工业生产行为完全停止,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储罐(槽)、污水处理设施等拆除,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风险较高的有毒有害物质清理完成后,启动调查工作。如在第二阶段调查前部分区域无法停产、拆除或清理的,待该区域停产、拆除或清理并进行补充调查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工作。储罐(槽)、污水处理设施
14、等确无法拆除的,可在其内容物质完成清理,具备底部采样条件时进行调查。 4.2.3 第一阶段调查 本阶段调查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进行污染识别,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本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 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否则,应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4.2.4 第二阶段调查 4.2.4.1 本阶段调查以采样与分析为主, 进行污染证实。 若第一阶段调查表明地块内或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如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市政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加工、焦化、电镀、制革、造纸、印染
15、、汽车拆解、造船、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火力发电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以及由于资料缺失等原因造成无法排除地块内外存在污染源时, 进行第二阶段调查, 确认地块是否存在污染及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 4.2.4.2 本阶段调查通常可分为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两步进行, 包括制定工作计划、 现场采样、测试分析、数据评估和结果评价等步骤。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次实施,逐步减少调查的不确定性。 4.2.4.3 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 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相应风险筛选值, 并经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否则
16、认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应进行详细采样分析。GB 36600 等标准中没有涉及到的污染物,可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综合判断是否进行采样分析。详细采样分析是在初步采样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采样和分析,确定土壤污染程度和范围。 4.2.5 第三阶段调查 本阶段调查通过资料查询、现场实测和实验室测试分析等方法,获得满足风险评估所需的参数。本阶段的调查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在第二阶段调查过程中同时开展。 5 5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 5.1 第一阶段工作内容 第一阶段调查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a) 资料收集与分析; b) 现场踏勘; c) 人员访谈; d) 结论与分析。 5.2 资料收集与分析 5.2.1 资料收集期
17、 DB4401/T 102.12020 5 资料收集原则上应追溯到农用地或自然生态用地阶段。 5.2.2 资料收集内容 主要包括:地块利用变迁资料、地块环境资料、地块相关记录、有关政府文件以及地块所在区域的自然和社会信息。当调查地块与相邻地块存在相互污染的可能时,应调查相邻地块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a) 地块利用变迁资料:用来辨识地块及其相邻地块的开发及活动状况的地形图、航片或卫星图片,地块的土地使用和规划资料,其它有助于评价地块污染的历史资料,如土地登记信息资料等。地块利用变迁过程中的地块内建筑、设施、地下管网布设情况、工艺流程和产污环节、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物排放、平面布局等的变化情况。 b)
18、 地块环境资料: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记录、地块有毒有害物料及废弃物堆存记录以及地块与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保护区等周边敏感点的位置关系、地块内水域的分布情况(如有)、地块与周边污染源的位置关系等。 c) 地块相关记录:产品、副产品、原辅材料、燃料及中间体清单;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地下管线图、化学品储存及使用清单、泄漏记录、废物管理记录、地上及地下储罐清单、环境监测数据;各种槽罐、管线、沟渠情况及泄漏记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竣工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和环保投诉记录等环境管理文件;环境事故报告、地勘报告、与地块相关的新闻报道等。 d) 有关政府文件:由政府机关和权威机构所保存和发布
19、的环境资料,如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环境质量公告、企业在政府部门相关环境备案和批复以及生态和水源保护区规划等。 e) 地块所在区域的自然和社会信息:自然信息包括地理位置图、地形、地貌、土壤、水文、地质和气象资料、土壤元素地球化学背景情况等,应说明项目所在区域的地带性土壤类型;社会信息包括人口密度和分布,可能受目标地块影响的敏感目标分布,土地利用方式,区域所在地的经济现状和发展规划,相关的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与标准,以及当地地方性疾病统计信息等。 5.2.3 资料分析 调查人员应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识别资料中的错误和不合理的信息,因资料缺失影响地块污染状况分析时,应进行说明。 5.3
20、现场踏勘 5.3.1 现场踏勘前准备 现场踏勘前,现场工作人员应对前期收集的资料进行充分的分析和整理,并根据地块具体情况学习掌握相应的安全防护知识,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用品。必要时,应在进入地块前进行专门的培训,并要求由地块相关工作人员带领进行现场踏勘。 如因地块内存在危害因素或障碍物导致影响现场踏勘及调查相关工作开展的,应对相应区域进行必要的清理或处理,使其具备相应条件。 5.3.2 现场踏勘范围 以地块范围内为主,并应包括地块的周边区域,周边区域的范围应根据本地块的敏感程度和污染物可能迁移的距离来确定。 DB4401/T 102.12020 6 5.3.3 现场踏勘主要内容 现场踏勘的主要内
21、容包括:地块的现状与历史情况,相邻地块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周围区域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区域地质、水文地质和地形情况等。 a) 地块现状与历史情况: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质的使用、生产、贮存,三废处理与排放以及泄漏状况, 地块过去使用过程中留下的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 如罐、槽泄漏以及废物临时堆放污染痕迹。 b) 相邻地块的现状与历史情况:相邻地块的使用现状与污染源,以及过去使用中留下的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如罐、槽泄漏以及废物临时堆放污染痕迹。 c) 周围区域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对于周围区域目前或过去土地利用的类型,如工厂等,应尽可能观察和记录;周围区域的废弃和正在使
22、用的各类井;污水处理和排放系统;化学品和废弃物的储存和处置设施;地面上的沟、河、池;地表水体、雨水排放和径流以及道路和公用设施。 d) 区域地质、水文地质和地形情况:地块及其周围区域的地质、水文地质与地形应观察、记录,并加以分析,以协助判断周围污染物是否会迁移到调查地块,以及地块内污染物是否会迁移到地下水和地块之外。 5.3.4 现场踏勘重点 现场踏勘应关注以下重点信息并进行记录: a) 主要的生产车间,储存设施等情况; b) 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处置; c) 生产过程和设备,储槽与管线; d) 发现恶臭、化学品气味和刺激性气味的区域,污染和腐蚀的痕迹; e) 排水管或渠、污水池、
23、事故池或其它地表水体、废物堆放地、各类井等。 f) 植被生长异常或损害区域情况; g) 地块内建筑物和生产设施的拆迁情况、地面扰动情况,地表堆积情况等; h) 周边区域污染企业情况; i) 其他需要记录的重要信息。 同时应观察和记录地块及周围是否有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居民区、学校、医院、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目标以及其它公共场所等,并在报告中明确其与地块的位置关系。 5.3.5 现场踏勘方法 可通过对异常气味和污染痕迹的辨识、摄影和照相、现场笔记、航拍等方式,初步判断地块污染状况。踏勘期间,鼓励使用现场快速测定仪器。 5.3.6 现场踏勘成果 现场踏勘成果包括踏勘照片、现场踏勘重要信息记录、重点潜
24、在污染区域分布图等。 5.4 人员访谈 5.4.1 访谈内容 访谈内容应包括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以及信息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证。 5.4.2 访谈对象 DB4401/T 102.12020 7 受访者应为地块现状或历史的知情人,如:地块过去和现在各阶段的使用者,地块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地块所在地或熟悉地块的第三方,如相邻地块的工作人员和附近的居民等。 访谈对象原则上不少于3人, 受访者应熟悉地块过去和现在各阶段的使用情况。 5.4.3 访谈方式 访谈方式包括当面交流、电话交流和表格调查等。 表格调查是访谈的必要方式。访谈表格应包括受访人的姓
25、名、联系方式、职位及在该地块的居住或工作时间等信息,并附受访人签名。访谈表作为调查报告的附件,其格式参照附录A。 5.4.4 访谈内容整理 访谈内容应进行整理分析,并对照已有资料,核实和补充访谈中发现的可疑处和不完善处。 5.5 结论与分析 本阶段调查结论应明确地块内及周围区域有无可能的污染源,并进行不确定性分析。不确定性分析应列出调查过程中遇到的限制条件和欠缺的信息及对调查工作和结果的影响。 a) 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相邻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b) 若有可能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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