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612-2019 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理规范(江苏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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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C78 备案号:5080-2019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36122019 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理规范 Industrial enterprise occupational disease hazards risk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2019- 07-11 发布 2019 - 08-01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T 3612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苏州大学卫生与环境技术研究所、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刚、储剑波、黄斌、赵启凤、焦亚飞、沈晨东、王竟、马小丹、王洁莹、李方、于琦、王斌。 DB32/T 36122019 1 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分类、 职业卫生管理现状分类判定方法、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确定。 本标准适应于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业企业的分级监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3、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风险分级 risk classification 通过采用科学、 合理方法对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价, 并根据评价结果划分等级。 4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 4.1 严重职业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判定为工作场所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a) 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b) 存在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 10%以上粉尘等高危粉尘的; c) 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
4、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d) 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e) 最近一次职业病危害评价中被判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 f) 市县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根据当地近年来职业病新发病例情况、 产业结构特点、 国家和省部署开展专项治理行业情况等确定需要严格监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4.2 一般职业病 4.1规定以外的情形,可判定为工作场所存在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 DB32/T 36122019 2 5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分类 5.1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总人数在 9 人及以下的,可判定为“少量人员接触”。 5.2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总人数大于 9 人
5、小于等于 49 人的,可判定为“中量人员接触”。 5.3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总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可判定为“大量人员接触”。 6 职业卫生管理现状分类判定方法 6.1 企业应根据附录 A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现状评估表(以下简称评估表)的评估结果,将职业卫生管理现状按优劣情况依次分为 A、B、C 三个等级。 6.2 评估表中否决项全部合格且一般项有 10 项及以上合格的可判定为 A 级; 评估表中否决项全部合格且一般项 6-9 项合格的为可判定为 B 级; 评估表中有否决项不合格或否决项全部合格但一般项 5 项以下合格的可判定为 C 级。 6.3 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中已经达标和职业卫生管
6、理示范企业创建中被评定为示范企业的,可直接判定为 A 级。 7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确定 7.1 根据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程度、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和职业卫生管理现状三个要素的分类和判定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附录 B 的规定,确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 7.2 企业在近三年内发生过群体性职业病事件的,可直接确定为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企业。 DB32/T 36122019 3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现状评估表 表A.1 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现状评估表 企业名称: 类别 项目 基本要求 检查方法 检查 结果 一、规章制度 1.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
7、程。详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第十一条。 查看制度、操作规程等文件 合格 不合格 二、机构人员 2.管理机构*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以文件形式明确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查看机构设置文件 合格 不合格 3.管理人员 职业病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企业应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劳动者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详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第八条。 查看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合格 不合格 三、前期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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