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管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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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案例解聘违纪员工引发的争议2v 于女士于2006年5月28日受聘于上海浦东某外资企业,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双方于2006年5月28日签定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2006年5月28日起到2008年5月27日止。工作第一年,于女士认真细致,协调能力很强,深受部门领导和企业领导的赏识。但自从2007年12月份于女士谈男朋友后,她便经常在上班时间与男友打电话或在网上聊天,因影响工作曾受到部门领导的善意批评,但于女士依然我行我素,有时连企业统一安排的周末值班也不到岗。2008年2月5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调整了于女士的工作,安排其担任同部门的接待员。于女士对公司此调整非常不满,经常利用工作之便
2、在工作时间内到其他部门聊天,部门领导和上级领导多次对其教育谈话,但于女士仍不思悔改。3v 人力资源部门于2008年3月12日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并且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事后于女士认为企业违反法定程序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于2008年4月4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要求企业赔偿相当于自己6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和赔偿金。4仲裁结果v 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决,企业给予于女士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5规章制度,如何才有效?v 劳动者袁某、王某两人分别于2008年10月8日、2009年8月23日进入某电子公司工作,任REF部高办和储干职务,离职前
3、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185元和1582元。2010年8月28日,电子公司认为袁某8月26日上班时间已有刷卡(7:25),在上班时间内又去刷卡,时间为7:45,此人有代人打卡之行为,而王某8月26日上下班均为有刷卡记录(7:45、18:56),但部门核实该员工没来上班,故有托人代刷卡行为。电子公司据此认为两人的行为严重违反电子公司人事行政管理办法中“代人打卡及托人打卡者,经提报并属实,予以开除处分”之规定,将两人开除出厂。6v两人对公司的决定不服,认为他们并不存在代人打卡以及托人打卡的行为,电子公司提供的考勤班制表(注:显示两人的上、下班的考勤记录时间)和光碟(注:监控录像显示出上述数次的打
4、卡时间段出现于刷卡设备处的均为袁某,而非王某)系单方制作,两人不予确认。而且将一次代人打卡的行为认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属于定性错误,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电子公司的人事行政管理办法既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没有向全体员工公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据此,两人诉请电子公司支付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但电子公司认为代人打卡和托人打卡的行为属于欺骗劳动报酬的行为,性质恶劣,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将两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7v 【审判结果】经过法院调查和双方提供的证据发现,袁某代王某打卡是事实,电子公司依照规章制度条款解除与袁某和王
5、某的劳动关系符合公司管理规定。但电子公司以两人违反“代人打卡及托人打卡者,经提报并属实,予以开除处分”规定为由将两人开除,就应就上述规定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但电子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人事行政管理办法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而且也未能举证证明因两人代人打卡或托人打卡的行为而对公司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上述调查结果,法院认为两人的行为并未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的程度,因此,电子公司即时开除两人不合法。同时,法院认为因两人属于一般违纪行为,而且双方对于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存在合理的争议,电子公司并无拒付故意,所以,对于两人要求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6、不予支持。8建议:v电子公司宜将代人打卡及托人打卡行为导致的不良后果在程度上予以区分,将第一次的行为视为轻度违纪,将第二次的行为视为重度违纪,将第三次的行为视为严重违纪,并将涉案中的规章制度修订为:代人打卡及托人打卡者,经查明属于首次,给予记小过处分;经查明属于第二次重犯,给予记大过处分;经查明属于第三次重犯,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9主要内容v一、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深度影响v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影响v三、什么是规章制度v四、规章制度的功能v五、规章制度的分类v六、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区别v七、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风险及防范10一、劳动合
7、同法对企业的深度影响与企业用工管理的转型v(一)用工成本提高,改变企业利润的路径依赖v(二)用工风险增加,引导企业调整用工方式,倡导社会分工v(三)用工规制严格,督促企业管理转型11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影响(一)为规章制度制定提供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这一规定意味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这一规定也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12(二)使规章制度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
8、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法律最后的用词是“平等协商确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已不再是自己能够单方面决定的了,需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规章制度制定由用人单位的“单决权”变成了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共决权”。13(三)赋予了规章制度很多权利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9、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14v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v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v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v 。15(四)对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提出了更高要求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
10、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16(五)对规章制度实施增加了监督制约措施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3款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第7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
11、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17(六)加大了对违法规章制度的处罚力度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18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9三、什么是规章制度v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亦即用人单位内部劳
12、动规则,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制定的由单位行政权力保证实施的组织生产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章程。2021表现形式 员工手册、就业规则、规定、标准、办法、规程、流程、决定、通知等。21四、规章制度的功能(一)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劳动用工的规范化管理22v 案例一:某公司以连续旷工15天为由,单方解除了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及时办理了退工等相应手续。办理退工手续后,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张某拿出了自己手写的请假条以及部门经理的批准证明,用以证明这期间属于请事假而非旷工;而用人单位则出
13、具了经过张某曾经签收的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各级员工的请假审批程序:“员工一次性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审批;一次性请假3天以内的,由部门经理审批;一次性请假5天以内的,由部门部总审批;一次性请假7天以内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一次性请假8天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否则,视为旷工”。同时,单位还规定了“连续旷工15天以上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3v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单位的规章制度经过员工签收,是合法有效的;而张某提供的请假条并没有按照单位员工手册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不合法,应视为旷工。根据法律的规定,单位在有合法证据证明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
14、况下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支持了单位的主张。24v 案例二:谢某是一家大型中外合资企业一位流水线上的员工,因对年终奖数额问题和单位领导发生争议。由于一时情绪难以控制,该员工将流水线上的关键生产设备拆下并藏匿起来,致整条生产线停工一天,单位无法按时交货,不得不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金10万元。企业当即决定解除与该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过程中,单位提供了经员工签字认可的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中的奖惩制度里面明确规定了“破坏生产设备”属于违纪行为,而且也同时明确规定了关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即对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
15、到3万元及以上者为“严重”。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谢某的请求。25(二)不完善的规章制度,成为劳动争议的诱因,甚至成为企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的关键26v 案例:小刘2010年7月进入某高科技公司工作,公司发放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2007年5月合同到期后,小刘离开公司,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工作两年期间的周六加班工资近6万元,公司认为自己仅仅在员工手册上规定了周六工作,事实上公司并非每周六都安排员工工作,且即使安排周六加班,加班工资都已在平时的工资中支付,不同意支付。协商不成,小刘提起劳动仲裁。案件经仲裁、一审,
16、庭审中,小刘提供了公司的员工手册作为公司安排自己每周六加班的证据,在公司没有提供有力证据支持自己主张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小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27(三)在中长期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背景下,规章制度将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28五、规章制度的分类v规章制度涉及面很广,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绩效考核制度、薪酬制度、考勤制度、奖励与惩罚制度及劳动规章的制定与颁布制度等方面。29内容性质:(一)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二)关于劳动纪律的规定(三)关于程序管理的规定实体模块:(一)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二)劳动纪律(三)劳动定员定额规则(四)劳动岗位规范(五)劳动安全卫生(六)
17、其他制度30(一)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1工作时间及休闲休假2工资与劳动报酬3劳动安全卫生4员工培训5社会保险和福利31(二)关于劳动纪律的规定1劳动纪律2岗位规范3奖励与惩罚32(三)关于程序管理的规定1员工招聘等2劳动合同管理3劳动争议处理33实体模块(一)劳动合同管理制度1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2员工招收录用条件、招工简章、劳动合同草案和有关专项协议草案审批权限的确定3员工招收录用计划的审批、执行权限的划分4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事项的审批办法5试用期考察办法6员工档案的管理办法7应聘人员相关材料的保存办法8集体合同草案的拟订、协商程序9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办法、程序10劳动合同管
18、理制度修改、废止的程序34(二)劳动纪律1时间规则2组织规则3岗位规则4协作规则5品行规则6其他35(三)劳动定员定额规则1主要内容:(1)定员规则:机构设置及其人员配备(2)定额规则:劳动消耗量标准,有工时定额和产量定额:两者互为倒数,单件小批生产的组织主要采用“工时定额”;大批量生产的组织主要采用“产量定额”。2制定劳动定员定额规则应注意的事项:(1)确定定员定额标准应适合本企业现有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或劳动合同规定可以提供的条件(2)定额应以法定工作时间为限(3)制定、修订程序合法36(四)劳动岗位规范1是企业根据劳动岗位的职责、任务和生产手段的特点,对上岗工人提出客观要求的综合规定2是企
19、业安排员工上岗、签订上岗协议和对员工进行岗位考核的依据和尺度。3内容包括(1)岗位名称(2)职责(3)生产技术规程(4)上岗标准37(五)劳动安全卫生1安全生产责任制;2编制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制度;3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经费制度;4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5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7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制度;8伤亡事故与职业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38(六)其他制度1工资制度2福利制度3考核制度4奖惩制度5培训制度39六、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区别v 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都是确立劳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规范劳动行为的准则、协调劳动
20、关系的重要制度,并成为企业调整劳动关系的三大支柱。因此,从三者的目的来看,具有一致性,均是为调整企业劳动关系而存在的。但是,三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具体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0v 1、参与主体和制定要求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制定也是劳资双方共同决定的事项,需要经过民主程序,最后通过平等协商程序确定。但是,规章制度制定时对劳资双方“共决”的要求比较低。41v 2、内容指向不同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都会涉及到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内容。但是,三者的内容指向与侧重点是不同的。劳动合同中的内容是企业与单个劳动者约定的事项。集体合同与规章制度的事项一般来说都是适用企业和全
21、体劳动者之间的事项。就同一问题而言,集体合同与规章制度的侧重点是不同的。42v 3、实施方式不同规章制度的实施主要靠企业通过奖励和惩罚两种手段来落实,在实践中,一般是通过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来督促员工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作为双方的协议,主要靠协议的约束力来确保落实。43v 4、效力范围不同规章制度的内容是集体性的,它的效力范围也是整个企业,对象是全体员工。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一般也是适用整个企业,针对特定群体的集体合同仅适用特定的群体,如企业内部的女员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仅适用企业内部的女员工。劳动合同的效力仅适用于企业的单个劳动者,对其他劳动者
22、无法发生法律效力。44v5、效力等级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即:“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5v案例:王小姐于2007年12月29日进入某外资公司工作,合同期3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年年底,公司将对其进行业绩考评,并根据考评的结果发放当年的年终奖。2009年12月,该公司人事经理召集部分职工代表,经过充分协商、讨论,制订了新的年终奖制度,并通过公司的公告栏进行了公示。新制度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时间实
23、行年底双薪制度,即只要当年工作时间满12个月,且至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就可以获得年底双薪作为奖励。旧的年终考评奖励制度将不再执行。2010年11月28日,公司通知王小姐,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12月28日终止,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王小姐应允,但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她当年的年终考评奖金,公司只同意按照王小姐的实际工作时间,支付了王小姐12月份的工资,按照新的年终双薪制度,拒绝支付王小姐任何年终奖金。46v 王小姐认为,虽然新的规章制度实行年底双薪制度,但是自己和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在前,而规章制度更改在后,单位仍应该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况且,自己也为公司干满了一年。
24、公司方认为,虽然公司和王小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考评奖金,但是公司已采用了新的年终双薪制度来代替旧的年终考评奖金制度,并将新制度纳入了规章制度中,公司还公示了关于实行新的年终奖制度的通知。王小姐早已知道,但从来没有提过任何反对意见,应该视为对新制度的默认。而根据新的规定,只有当年工作时间满12个月,并且至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才可以获得年底双薪作为奖励。由于王小姐不符合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条件,因此不同意支付王小姐任何年终奖金。双方争议不下,王小姐将公司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47v 仲裁委支持公司的意见,驳回王小姐的仲裁请求,王小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单位以
25、规章制度的方式对年终奖励制度进行了变更,并且程序合法有效;但由于年终考评奖励制度属于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而规章制度虽经民主协商程序,但属于用人单位单方制订的。因此其效力应低于合同条款。支持了王小姐的诉讼请求。48七、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风险及防范(一)一些规章制度因无法律效力而失去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且不与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相冲突,才可以在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中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否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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