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6年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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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 2006 年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新教传200663 号各高等院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厅决定 2006 年 56 月受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工作。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申请之日前在高校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认定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二、认定条件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 4 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一)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
2、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学历条件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体检标准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2普通话水平和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母语为汉语者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等级标准;母语为非汉语者的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细则第
3、十条规定的等级标准。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只需具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人员提交教育学、心理学自学考试合格成绩或课程成绩合格证书;高校新增教师人员提交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教育学、心理学自学考试合格成绩。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除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外,其他申请人均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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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开展 2006 年高 院校 教师资格 认定 工作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