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表格形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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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大海上运输规则对比名称 海牙规则(The Hague Rules)维斯比规则(The Visby Rules)汉堡规则(The Hamburg Rules)鹿特丹规则(The Rotterdam Rules)颁布时间 1924 年 1968 年 1978 年 2008 年效力 已生效 已生效 已生效 尚未生效诞生背景 早期,作为最大货主的美国于1893 年通过了哈特法(Harter Act) ,这部法律最大特点就在于对免责的限制。哈特法这种规定对航运界产生重大影响,并为 1924 年海牙规则所接受。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航海、造船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使海上运输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
2、特别是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出现和迅猛发展, 海牙规则的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尤其关于承运人的大量免责条款明显偏袒船方利益,通货膨胀的现实使 100英镑的赔偿限额明显过低等原因,到了 50 年代未,要求修改海牙规则的呼声日渐强烈。为了彻底纠正海运关系中承运人与货主间权利义务失衡的状况。随着汉堡规则的生效,使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内的立法日趋复杂,而国际航海上货物运输法律领域的不统一间接影响贸易的顺利进行,增加因为法律不确定性导致的诉讼成本。突出特点 偏重保护承运人的利益,有利于航运业发达的国家扩大了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对海牙规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并未触及其基本制度加重了
3、承运人的责任旨在取代上述三个公约,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加入成员 75 个 30 个 34 个 24 个签字国,只有西班牙递交了批准书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货物在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提单载明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受公约的各项规则或者使公约生效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所约束,不论承运人、托运人或者任何其他有关人员的国籍如何。即只要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则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规则的约束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凡海牙规则和/或维斯比规则的成员,在加入汉堡规则时,必须声明退出以上两个条约。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合同,只要其中有部分运输是通过
4、海运完成的即可。此外,运输合同还必须和缔约国有地理上的联系,即只要运输合同约定的收货地、装货港、交货地或卸货港之一位于一个缔约国之内,公约就适用。货物的范围 不包括舱面货物和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及活动物承运人只有与托运人达成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习惯或为法规或条例要求时,才能在舱面载运货物,否则要对舱面货物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对于活动物,只要承运人证明是按托运人对该动物作出的指示办事,则对动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视为运输固有的特殊风险而不承担责任。承运人的义务 两项最低限度的义务-“ 管船”“管货”进一步规定,如果损失是由于承运人蓄意造成的,或者知道很可能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扩展至整个航
5、次期间,使承运人对货物的灭会造成这一损害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引起的,则承运人无权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失、损坏可以免责的情形大大减少,甚至承运人几乎没有免责的机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 “舷至舷”原则,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于相同的地位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从托运人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日起至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即通常所谓“接到交”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承运人的责任,该规则适用于承运热在船边交接货物、港口交接货物、港外交接货物或者“门到门”运输。承运人的免责事项1. 过失免责事项2. 无过失免责条款保留了航海过失免责,规定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人也可以援引航海过失免责,同时也将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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