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排水制度汇编(新).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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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前 言仁圣之本,在乎制度而已。规章制度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工具,是引领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保障,是保证供排水监察大队工作顺利运转的具体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供排水监察大队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我们在借鉴兄弟单位已有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草拟了供排水监察大队队长、副队长、各科室工作岗位职责及各项规章制度(以下简称供排水监察大队规章制度汇编)。汇编草稿形成后,首先,下发到各基层科室,各科室结合工作实际,分别进行了修订。其次,我们召开了队长办公(扩大)会议,又对草稿进行了认真的完善和修订。最后,报送水政监察局相关部门进行了审核把关。经监察局主管领导审定,最终形成了供排水监察大队
2、规章制度汇编,现发至各科室,请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供排水监察大队 二 O 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2目目 录录目录-2一、工作职责类-4哈尔滨市供排水监察大队工作职责-4供排水监察大队队长岗位职责-5供排水监察大队副队长岗位职责-6供排水监察大队综合科工作职责-7供排水监察大队供水监察科工作职责-8供排水监察大队排水监察科工作职责-9供排水监察大队污水处理监察科工作职责 -10二、政务公开类-12供排水监察大队服务承诺-12供排水监察大队工作守则-13供排水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执法行为规范-14供排水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15水政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考核及奖惩办法-16供排水监察大队执法
3、巡查制度-18供排水监察大队行政执法检查制度-21供排水监察大队廉政工作制度-25供排水监察大队水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27供排水监察大队信访接待制度-30三、内部管理类-313供排水党支部议事规则-31供排水监察大队队长办公会议制度-34供排水监察大队思想政治工作制度-36供排水监察大队学习制度-38供排水监察大队培训制度-40供排水监察大队办公室工作制度-42供排水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着装制度-44供排水监察大队档案管理制度-46供排水监察大队保密工作制度-48供排水监察大队印章管理制度-50供排水监察大队新闻媒体采访及新闻发言制度-52供排水监察大队职工休假制度-53供排水监察大队车辆管
4、理制度-54供排水监察大队值班值宿制度-58供排水监察大队备品仓库及办公用品管理制度-594一、工作职责类一、工作职责类哈尔滨市供排水监察大队工作职责哈尔滨市供排水监察大队工作职责依据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办法、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规定,主要有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供排水执法的方针和政策;二、依法查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水事违法案件;三、监督指导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企业的日常巡查和管护工作;四、配合公安和司法部门处理重大水事案件;五、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5供水监察大队队长岗位职责供水监察大队队长岗位职责一、主持大队全面工作;二、主持制定大队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分解方案;三、根据水政监察局党委部署,组织安排、检查监督大队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四、完成市水政监察局局长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6供水监察大队副队长岗位职责供水监察大队副队长岗位职责徐文杰副队长的岗位职责如下:徐文杰副队长的岗位职责如下:一、认真协助队长抓好大队各项工作,在队长离岗期间主持大队工作;二、完成大队全年工作计划及目标分解任务;三、分管排水监察科、污水处理厂监察科工作;四、负责我队对外新闻发言(新闻发言人)工作;五、完成队长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赵宇恒副队长的岗
6、位职责如下:赵宇恒副队长的岗位职责如下:一、认真协助队长抓好大队各项工作,在队长离岗期间主持大队工作;二、完成大队全年工作计划及目标分解任务;三、分管综合科、供水监察科工作;四、完成队长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7供排水监察大队综合科工作职责供排水监察大队综合科工作职责一、负责政务协调及督办工作。二、负责大队文秘及档案管理工作。三、负责组织宣传、人事、劳资、党务、群团、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等工作。四、负责行政事务管理、后勤保障及车辆管理维修、调配等工作。五、负责大队的安全、保卫工作。六、负责大队各项规章制度的综合制定及目标管理、考核监督、检查落实工作。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8供排水监察大队供水监
7、察科工作职责供排水监察大队供水监察科工作职责一、负责宣传贯彻水法、城市供水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办法、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依法保护主城区饮用水安全不受破坏和污染,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环境安全。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依法查处城市供水单位的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和城市供水用户违法用水行为,对工程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擅自乱接、乱挖公共供水管道等危害供水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四、对盗用、转供及严重浪费自来水的行为进行监察。五、对二次加压设施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个人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查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未按规定供水、擅自停水等违
8、法行为。七、负责供水相关案件的档案、卷宗及文书管理。八、配合、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供用水等治安和刑事案件。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9供排水监察大队排水监察科工作职责供排水监察大队排水监察科工作职责一、负责宣传贯彻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依法对自建排水设施擅自接入公共排水管网和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直接或间接排放等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依法查处对占压、堵塞、掩埋、穿凿、损毁城市排水设施及排水泵站配套电缆等其它危及排水设施的行为。四、配合公安及司法部门查处相关排水治安和刑事案件。五、负责相关排水案件的档
9、案、卷宗及文书管理。六、完成大队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10供排水监察大队污水处理厂监察科工作职责供排水监察大队污水处理厂监察科工作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察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排水户是否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进行审查。三、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活动中出现的水质和水量超标,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及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四、对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的使用进行监督,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新
10、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维护和保障污水排放活动的正常秩序。五、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进行监察。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在考核中发现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11 七、配合公安和司法机关查处重大污水排放案件。八、负责相关污水案件的档案、卷宗及文书管理。九、完成大队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12二、政务公开类二、政务公开类供排水监察大队服务承诺供排水监察大队服务承诺供排水监察大队作为市水政监察局专业执法队伍,现向社会郑重承诺:一、为国家服务,
11、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为水务事业服务;二、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工作透明,依法行政;三、供排水监察大队主要是以执法巡查、执法检查、受理群众举报等方法开展工作。巡查发现当即办理,举报案件12小时内受理,30个工作日内结案或明确结果。投诉电话:13供排水监察大队工作守则 供排水监察大队工作守则 第一条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时刻以“三严三实”精神要求自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二条 认真学习掌握水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及水利专业知识。第三条 热爱本职工作
12、,熟悉供排水监察业务,掌握供排水监察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第四条 正确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查处迅速,及时报告监察工作情况。第五条 严格遵守供排水监察人员行为规范和工作纪律,严守秘密,维护水政监察人员的形象和荣誉。14供排水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执法行为规范供排水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执法行为规范为进一步规范水政监察人员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政执法体系,正确行使水行政执法职权,促进我大队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发展,按市水政监察局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一、政治立场坚定,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13、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四、坚决勇敢、团结协作、谦虚谨慎、热情服务;五、遵纪守法、勤奋自勉、业务过硬、文明执法。15供排水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供排水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第一条 供排水监察人员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代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辖区内开展供排水监察工作。第二条 全面了解供排水监察工作的任务和职责,积极参加水政监察业务培训,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活动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及时、准确、公正、客观地处理水事违规、违法案件
14、。第四条 工作认真负责,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组织安排,保守工作秘密。第五条 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案,现场调查和询问笔录应准确、详细、真实,不得伪造、篡改各种证据和相关材料。第六条 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主动出示证件,注意仪表,文明执法。第七条 工作中要清正廉洁,不准以权谋私,不得参加影响公正办案的宴请和收受礼物,案件当事人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向领导说明并提出回避。第八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16水政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考核及奖惩办法水政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考核及奖惩办法为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充分发挥水政监察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能和维护国家及人民群众利益的作用,
15、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规范地履行水政监察工作职责,秉公执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第二条水政监察人员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注重工作实绩。第三条水政监察人员的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德:是指政治素质、思想修养、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能:是指行政执法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及组织管理才能。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程度、出勤情况等。绩:是指执法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果。廉:是指依法行政、秉公办案、不以权谋私。第四条水政监察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第五条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水政监察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年终考核评比中
16、被评为优秀的;(二)在宣传贯彻水法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17(三)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维护正常水事秩序中表现突出的;(四)在各项法律服务等工作中维护部门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成效显著的;第六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局领导按照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给本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二)滥用职权,执法不严,徇私舞弊或越权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四)工作散漫,仪表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将水政监察证或行政执法证交给他人使用的;(六)对检举控告人员或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七)泄露执法信息,为不法
17、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八)其它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第七条局年终考核为不称职的和不适合继续从事水政监察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应及时取消其水政监察人员任职资格,收回水政监察证及标志。18供排水监察大队执法巡查制度供排水监察大队执法巡查制度第一条 为预防、遏制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纠纷的发生,及时发现和制止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纠纷,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巡查,是指供排水监察队伍对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有关设施开展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活动。第三条 执法巡查可分为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具体范围和次数由
18、供排水监察大队根据本地水资源、水域、水工程等有关设施的分布情况及重要性分别确定。第四条 水政监察巡查实行分级负责。大队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总体执法巡查及抽查工作,并负责对各业务科室执法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执法巡查的主要内容:(一)在城市水事管理范围内违章种植作物,违章修建、搭盖各类阻碍水事的临时性、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二)向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行为;(三)破坏饮水安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19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行为;(四)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违反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建设项目,擅自取水、更换计量设施等
19、违反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行为;(五)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行为;(六)其他水事违法行为。第六条 各专业科室应当根据实际,建立执法巡查责任制,制定年度执法巡查工作计划,确定不同阶段执法巡查工作方案,建立供排水监察巡查登记制度。执法巡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巡查时间、次数、路线、方式、内容、目的和任务等。各专业科室对本辖管日常巡查每周不得少于1次;对重点水工程、重点部位和易发案部位做到即时巡查。第七条 执法巡查的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巡查时应当携带执法证件、调查取证工具、通讯工具和必要的法律文书等。执法巡查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办事。第八条 巡查人员对在巡
20、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分别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对有可能发生水事纠纷和水事违法行为的,应有20针对性地开展水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二)对正在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应书面责令其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三)对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按简易程序处理的,应当按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对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应当及时取证,开展必要的调查,按一般程序处理;对情况紧急,案情重大的,应当及时报告。21供排水监察大队行政执法检查制度供排水监察大队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供排水行政执
21、法工作的监督,规范供排水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供排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水行政执法机构对下级水行政执法机构的水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二)供排水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三)文明执法情况;(四)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执法监督检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一)听取供排水行政执法工作汇报;(二)对供排水行政执法卷宗进行抽查;(
22、三)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四)对备案的重大供排水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核实。第五条 供排水行政执法机构违反水行政处罚原则、种22类、幅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水行政执法机构可责令限期纠正、教育整顿或者依法予以变更、撤销:(一)水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二)没有法定依据实施水行政处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水行政处罚的;(三)擅自改变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第六条供排水行政执法机构违反水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水行政执法机构可责令限期纠正、教育整顿或者依法予以变更、撤销:(一)不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条件而按简易程序办理的;(二)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三)违反法定
23、回避制度的;(四)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五)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六)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七)未出具或者未按规定出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七条供排水行政执法机构违反水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水行政执法机构可责令限期纠正、教育整顿或者依法予以变更、撤销:23 (一)违反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二)未使用或者未按规定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三)使用、损毁依法扣押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24、成损失的;(四)违法实行执行措施,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第八条供排水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水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一)使用无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二)未按规定将当场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第九条供排水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罚款、没收的非法所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二)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或者社会秩序受到损害的
25、。24 第十条供排水行政执法机构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限定整改时间。供排水行政执法机构在收到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及时向作出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的水行政执法机构报告执行情况。供排水行政执法机构对执法监督检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检查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作出执法监督检查决定的水行政执法机构的上一级监督机构提出申诉。第十一条执法监督检查情况纳入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25供排水监察大队廉政工作制度供排水监察大队廉政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廉政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大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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