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欧洲人权法院关于记者安全保障积极义务判例的研究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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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2 卷 第 2 期2023 年 9 月文化与传播Culture CommunicationVol.12 No.2Sep.202329译者前言本报告由欧洲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法律咨询局研究和图书馆处编写,这个稿件本身对欧洲人权法院不具约束力,但所提到的案例则属于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在解释欧洲人权公约方面具有法律效力。本研究报告 2013 年 12 月 6 日定稿,发布于 2014 年。但由于这类案例比较少,研究报告 收稿日期 2023-06-22 译者简介 高一飞,广西大学君武学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胡景翔,广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a 欧洲理事会/欧洲人权法院于 2013 年 1
2、2 月 6 日发布本报告时指出:本指南第一版案例截止时期为 2021 年 12 月 31日,将定期进行编辑性修订和更新后发布。本文翻译时获取的 PDF 版本链接为:https:/www.echr.coe.int/Documents/Research_report_safety_journalists_ENG.PDF。的内容在近 10 年过去后并没有更新,所以,该报告对于了解欧洲人权法院对于保护记者人身安全的国家义务的立场仍然具有资料价值a。面对浩如烟海的欧洲人权法院判例,这个报告提供了一个查找记者安全相关案例的指引。这是一个欧洲标准,其立场和观点符合欧洲人权法院的立场,与译者的立场和译者认为的
3、中国应有立场无关。传播研究对欧洲人权法院关于记者安全保障积极义务判例的研究报告编写:欧洲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法律咨询局研究和图书馆处 翻译:高一飞,胡景翔 摘要 欧洲人权法院判例对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积极义务的性质,并从公约第 10 条(言论自由)以及第 2 条(生命权)和第 3 条(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及有辱人格的待遇)的角度,讨论保护记者人身安全的问题。判例表明,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积极义务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个人或其他非国家实体;积极义务在各国的实施应当尊重各国国情。国家可以限制言论自由,但这些限制必须遵循法律先定原则、合理原则(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 10 条第 2 款规定的合理目标)、必要原
4、则(与“迫切的社会需要”相对应);国家不仅要避免政府故意和非法剥夺记者生命,而且要采取适当步骤,保障其管辖范围内的生命不受其他人和组织的侵犯;禁止对记者施以酷刑和虐待,如果发生对记者的酷刑和虐待事件,政府应当进行有效的官方调查。关键词 言论自由;记者人身安全;积极义务;保护生命;禁止酷刑和虐待 中图分类号 G219;D922.1 文献标识码 A30传播研究高一飞,胡景翔对欧洲人权法院关于记者安全保障积极义务判例的研究报告导言记者可能会面临如恐吓、暴力、绑架、失踪,甚至死亡等不同类型的人身危险。他们的职业性质也可能会使他们面临虐待、任意逮捕和不公平的诉讼,同时针对他们的通信搜查和扣押行动也会影响
5、他们的人身权利。这篇关于欧洲人权法院(简称“法院”)案例法的报告将重点关注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积极义务的性质,并从公约第10条(言论自由)以及第 2 条(生命权)和第 3 条(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及有辱人格的待遇)的角度,讨论保护记者人身安全的问题。a一、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积极义务法院认为,欧洲人权公约许多条款的基本目标是保护个人不受政府当局的任意干涉,但在有效尊重相关权利方面,甚至在个人(或其他非国家实体)之间的关系领域,也可能存在固有的积极义务。法院认为,该公约的第2条b和第3条c,以及第8条d、第10条e和第11条f,都有产生这种积极义务的可能性。法院应当如何评估积极义务的存在?考虑到缔a 欧
6、洲人权公约的其他条款也可能涉及,如第 5 条(自由权)、第 6 条(公平听证权)、第 7 条(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第 8 条(住宅和通信权)、第 11 条(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和第 13 条(获得有效补救权)。关于这些条款的详细分析,见Philip Leach 的报告:“The principles which can be drawn from the case-law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relating to the protection and safety of journalists and journalism”MCM(20
7、13)012.(译者:此为编写者注,以下均同。)b McCann and Others v.the United Kingdom,27 September 1995,161,Series A no.324;Osman v.the United Kingdom,28 October 1998,115-117.c Assenov and Others v.Bulgaria,28 October 1998,102.d Gaskin v.the United Kingdom,7 July 1989,42-49,Series A no.160.e zgr Gndem v.Turkey,no.23144/
8、93,43,ECHR 2000-III.f Plattform“rzte fr das Leben”v.Austria,21 June 1988,32,Series A no.139.g 另见 Rees v.the United Kingdom,17 October 1986,37,Series A no.106;and Osman v.the United Kingdom,cited above,116.h Handyside v.the United Kingdom,7 December 1976,49,Series A no.24.i Lingens v.Austria,8 July 1
9、986,41,Series A no.103 and Fressoz and Roire v.France GC,no.29183/95,45,ECHR 1999-I.j The Observer and Guardian v.the United Kingdom 26 November 1991,59,Series A no.216;and Informationsverein Lentia and Others v.Austria,24 November 1993,38,Series A no.276.约国情况的多样性、现代社会治安所涉及的困难以及在特权和资源方面必须作出的平衡,该义务的范
10、围将有所不同。法院对这一义务的解释,不得给政府当局带来不可能或不相称的负担。g二、言论自由(第 10 条)“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重要基础之一,是社会进步和每个人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在遵守第10 条第 2 款的前提下,它不仅适用于受到欢迎或被视为无害的“信息”或“思想”,也适用于那些冒犯或扰乱国家或任何阶层的“信息”或“思想”,这就是多元化、容忍性和包容性的要求,没有这些,就没有“民主社会”h第 10 条第 1 款保护的言论自由构成了民主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法院曾多次强调新闻界在确保民主的正常运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i此外,法院还经常强调言论自由在民主社会中的基本作用,特别是在通过新闻界传递公众
11、感兴趣的信息和思想的情况下,公众更有权接触这些信息和思想。j言论自由的实现以多元主义原则为基础,而国家是多元主义的最终保障者。国家可以限制言论自由的行使,但是,它首先31传播研究高一飞,胡景翔对欧洲人权法院关于记者安全保障积极义务判例的研究报告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即它必须是充分可得的,且其后果是可以合理预见的)。其次,它必须追求一个合法的目标(即符合第 10 条第 2 款规定的目标之一)。第三,它必须是“民主社会所必需的”,即根据“法院”的案例法,它必须与“迫切的社会需要”相对应,与第 10 条第 2 款意义上所追求的合法目标相称,并由具有相关充分理由的司法判决来证明。在 欧洲人权公约第 15
12、 号议定书生效后,欧洲人权公约的序言中就会提及裁量原则,使得各国将在解释欧洲人权公约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会受到民主社会各种利益的限制,须使得新闻界能够发挥其“公共监督”的重要作用。从欧洲人权公约第 10 条的措辞中可以看出,其范围包括接收和传递信息的权利。除了信息的实质内容外,第 10 条还适用于接收和传递信息的各种形式和手段,因为对手段的任何限制都必然会干扰接收和传递信息的权利。a在人权法院进行的诉讼中可以援引第 10 条。b在私人当事方之间的冲突中,各国法院的决定也可被认为是国家的措施。c根据第 10 条,国家负有保障言论自由的积极义务。这是因为法院强调了言论自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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