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结构的人工智能犯罪刑罚体系构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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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uly2023年72023JOURNALOFSHANGOIU NORMALUNIVERSITY月No.7Vol.39第3 9 卷第7 期商丘师范学院学报二元结构的人工智能犯罪刑罚体系构建赵东(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 5 0 0 6 1)摘要:人工智能犯罪本体观包括以特殊预防为目标的相对主义人工智能犯罪刑罚本质观,以限制和剥夺犯罪能力为侧重点的人工智能犯罪刑罚目的观,以社会责任为核心的防卫主义人工智能犯罪刑罚功能观。以此为导向,围绕不同的人工智能行为模式构建“关联责任犯罪主体+人工智能犯罪主体”的二元结构人工智能犯罪刑罚体系,并根据刑罚适用和预防再犯罪的效果,构筑以社会防卫效果为落脚
2、点的“技术+智能+法律”三位一体的人工智能犯罪刑罚效果评价体系,构建起完整的刑罚本体一刑罚体系一刑罚评价人工智能犯罪刑罚结构体系。关键词:人工智能犯罪;关联责任犯罪主体;刑罚效果评价中图分类号:DF6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 6 7 2-3 6 0 0(2 0 2 3)0 7-0 0 7 5-0 5为了满足人类更多的需求和社会更快的进步,人工智能的出现符合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也必然会在社会层面上引起普遍的关注和研讨,相关刑法规范层面上的问题也会随着社会层面的波动产生一定的联动反应。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应用,特别是新近以来以Transfor
3、mer神经网络架构搭建起来的,拥有文本生成功能、具备智能理解能力、掌握自我学习和进化技能的ChatCPT(C h a tGenerativePre-trained Transformer)即“预训练语言生成模型”的诞生,引发了人工智能领域的一场智能革命,在ChatGPT的智能加持下,“网络小白”变成“资深黑客”1,网络攻击型犯罪的效能倍增,在可预见的未来,独立的具备人类智能水平的人工智能体已经不再是遥不可及的幻想,破除“人类中心主义”构建“实体中心主义”的犯罪与刑罚观念是时代刑法的必然命题一、人工智能犯罪刑罚本体观(一)人工智能犯罪刑罚本质观:以特殊预防为核心的相对主义刑罚观从刑罚理论的发展来
4、看,关于刑罚本质的问题存在着绝对主义、相对主义和并合主义的对立。绝对主义刑罚本质观主张刑罚的本质在于对恶害的恶报,绝对报应是刑罚的本质内容,其中道德报应论主张刑罚是道义的、国家的报应 2 1 2 7 9,而法律责任论则强调法律上的责任是对行为人进行施以报应刑的法的责任论 3 1 2 0 7,相对主义则认为刑罚报应本身并不具有特别的意义,只有为了达到某种效果适用刑罚才具有目的价值,刑罚通过增强民众对法律的忠诚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 4 1 4-4 6.,刑罚应该为了未来而处罚 5 4。并合主义则将两种不同的刑罚本质观念结合在一起,认为应当在报应的范围内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特定目的,使犯罪人产生对社会负
5、责任的意识,从而不再违法 6 7。应当承认,无论是绝对主义、相对主义抑或是并合主义所体现出的刑罚本质观,都是反映刑罚本质的某一个截面的表征,从“人类”到“实体”的刑罚适用主体观念的转变,决定了刑罚本质侧面所展现的不同面向。具体而言,刑罚在人工智能犯罪问题上是否也要考虑报应的问题是存在疑问的,未来人工智能的自主进化过程可能不同于人类,其人工神经网络对人类感性的模拟可能与人脑思维的目的性、容错性和自觉性大为不同。对于人工智能犯罪的刑罚本质而言,要考虑的是给予人工智能体刑罚处罚的意义是什么?处罚人工智能犯罪能实现什么样的刑罚目的?以及我们在面对真实的人工智能犯罪时,应当给予其怎样的刑罚处罚措施?一般
6、而言,刑罚警戒社会成员的一般预防功能主要是靠刑罚给予犯罪人带来痛苦的报应的侧面来实现的,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直接或者间接造成自然人肉体上的痛苦,二是通过剥夺或限制收稿日期:2 0 2 3-0 2-2 5基金项目: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人工智能犯罪的刑罚体系构建研究”(SD2021092)。作者简介:赵东(1 9 7 9 一),男,河南信阳人,内聘副教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762023年商丘师范学院学报自然人社会活动资格造成情感上的痛苦。人工智能体因为不存在自然人的身体而并不能感知肉体的痛苦,同时也不具备被剥夺或者限制资格而产生情感痛苦所必须的社会人格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
7、,传统刑罚以施加痛苦为内容的一般预防功能在人工智能犯罪预防的语境下是难以产生效果的。预防犯罪是刑罚的本质功能之一,对于人工智能犯罪而言,这一本质功能的实现只能立足人工智能本身的特点,着眼于预防犯罪再次发生的实效层面,以限制和剥夺人工智能体的犯罪能力,从而阻止其再次实施犯罪作为刑罚适用的目的。易言之,人工智能犯罪刑罚体系的构建,应当以目的性为基础,以特殊预防为内容的相对主义刑罚观作为刑罚本质指导理念。(二人工智能犯罪刑罚目的观:限制和剥夺人工智能主体的犯罪能力刑罚的目的,是人在设定刑罚和适用刑罚之初所设定的主观追求的目标,这个前提预设应当建立在一定的客观事实根据之上,就刑罚的目的而言,应当针对刑
8、罚适用对象的特点来设定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标。人工智能犯罪与传统的自然人犯罪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主体的特殊,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几个层面,其一是人工智能并不具备人类的肉体存在,传统刑罚手段是通过作用于人的肉体起作用的,给予肉体痛苦这一古老的刑罚特征并不能适用于人工智能体;其二,人工智能体并不像人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而存在,这就决定了无法通过适用刑罚警示社会其他成员;其三,人工智能体虽然拥有独立思考的能力,但是并不具备构成人类社会关系基本架构的伦理道德观念,如同刑事人类学派通过刑罚寻求对“天生犯罪人 犯罪能力的剥夺一样 7 1 9 7,对人工智能机器也无法通过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达到重塑人工智能体人格的作
9、用。易言之,对于人工智能犯罪只能着眼于特殊预防,采取销毁智能机器,修改、删除犯罪关联数据和运行程序,降低智能等级等限制和剥夺人工智能主体犯罪能力的具体刑罚措施,实现实用功能主义视角下对人工智能犯罪进行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三)人工智能犯罪刑罚功能观:以社会责任为核心的防卫刑罚功能观在刑罚的功能上存在着个体本位主义和社会本体主义的对立,在“个人的社会”理念指导下的个体本位主义刑罚功能观,其对刑罚效果理解的落脚点在于保障个人的生存与发展 8 1 1,主张刑罚必须严格限定在实际侵害法益的犯罪人。与之相对,在“社会的个人”理念指导下的社会本位主义刑罚观则强调刑罚对社会有序发展的防卫保障价值,在社会防卫主
10、义刑罚观看来,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主体是否具备刑法上的犯罪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承受刑罚的适应能力并不是适用刑罚应当考虑的内容,即便是精神病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基于社会防卫的效果,也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由此可见,防卫刑罚功能观的着眼点在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对社会安全的威胁,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定位并不影响防卫刑罚功能的发挥,也许有人会说,采取以社会责任为核心的防卫刑罚功能观,具有人工智能刑罚功利主义的倾向,诚然,强调刑罚的实际社会效能而忽略主体的刑罚适应能力具有功利主义的属性,但是,传统刑罚功能理念所包含的惩戒、教育、改善在本质上也是要发挥刑罚的实际效能,与之相比,防卫刑罚功能观不过是在不
11、同的视角下刑罚功利主义的另一个截面,而且恰恰正是在这个截面上,人工智能犯罪找到了适合自身的刑罚功能理念。二、人工智能犯罪刑罚体系的二元构建人工智能犯罪主体是关联责任犯罪主体(人工智能产品的研发者、制造者、使用者、管理维护者)和人工智能犯罪主体共同组成的“人工+智能”的二元复合式犯罪主体结构,对这种二元复合式犯罪主体结构模式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依靠传统单一的刑罚处罚模式显然是行不通的,根本原因在于,处在上述二元结构中的犯罪主体各自在罪名设置、罪过形式、刑罚措施、量刑原则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因此,根据关联责任犯罪主体和智能机器责任主体各自的特点构建起二元结构的人工智能犯罪刑罚体系是人工智能犯罪刑
12、事规制的重要内容。(一)关联责任犯罪主体的刑罚体系1.关联责任犯罪主体的罪过形式所谓关联责任犯罪主体,是指因为没有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或者注意义务,导致人工智能犯罪的发生,因而需要承担关联责任的刑事责任主体,具体包括人工智能产品研发者、制造者、使用者、管理维护者。我国刑法中规定共同犯罪的主观心态只能是故意,但是,作为一种由人类生产出来并投人使用的产品,人工智能在实际运行中实施的犯罪行为实际上是由生产、使用、管理等多个链条的共同作用下发生的。从责任的层面来讲,人工智能产品的研发者、制造者、使用者和管理维护者等多个主体对人工智能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共同过失的罪过责任。诚然,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
13、看,并不存在共同过失的主观罪过形态,但是,共同过失的法理已经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得到了体现 9 ,并且,交通肇事的刑事司法实践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共同过失。与此同时,根据民法侵权责任编中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在对方主体由于过失,其相互作用力的结合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发生时,以共同过失进行认77赵东:二工智能犯罪刑罚体系构建第7 期定。综上所述,无论是立足产品的民事侵权责任立场,抑或是立足共同犯罪的刑事罪过责任立场,对于人工智能产品的研发者、制造者、使用者和管理维护者而言,在人工智能犯罪行为中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罪过形式都应当是共同过失。2.关联责任犯罪主体的罪名选择对人工智能犯罪中产品的研发者、制
14、造者、使用者和管理维护者等关联责任犯罪主体到底应该如何定罪?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其一,关联责任犯罪主体的罪过形式。如前所述,在人工智能犯罪中相关关联责任犯罪主体应当在违反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过失的主观罪责,因此,从主观罪过的角度考虑,应当在过失犯罪中筛选所适用的罪名。其二,人工智能的产品属性特征。无论是研发者、制造者、使用者,还是管理维护者,都是人工智能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整个商业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对关联责任犯罪主体的罪名认定应当反映出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商业属性特征。其三,伴随着未来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可以肯定的是,与人工智能产品生产、技术、产品、操作、使用相关的生产技术标
15、准、操作使用流程规范等配套制度将会大量出台,形成一整套人工智能安全管理规范体系,而违反上述人工智能安全管理规范造成的重大人员、财产伤亡,也是关联责任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和罪名选择的前提依据之一。综上,在传统罪名体系的框架内,针对人工智能产品的研发者和制造者可以比照刑法第1 4 0 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 4 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结合过失的主观罪责形式,以伪劣人工智能产品生产事故罪、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人工智能产品生产事故罪定罪。对人工智能产品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可以比照刑法第1 3 4 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以人工智能责任事故罪定罪。其中,伪劣人工智能产品生产事故罪是着眼于人工
16、智能产品本身的质量安全,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人工智能产品生产事故罪则是着眼于人工智能产品的性能安全。人工智能责任事故罪主要适用于人工智能产品的使用者和管理维护者,是在使用和管理人工智能产品过程中,违反人工智能产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实施了更改人工智能编码、违规冒险作业等违反监督管理义务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的责任事故类犯罪。3.关联责任犯罪主体的刑罚配置如前所述,对于人工智能犯罪中产品的研发者、制造者应当以伪劣人工智能产品生产事故罪、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人工智能产品生产事故罪定罪,对于使用者和管理维护者,应当以人工智能责任事故罪定罪。对上述罪名的刑罚配置上应当包含几个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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