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晚期胃癌治疗进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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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安全与汽车法规 内容回顾 汽车检验分类 汽车技术检验及周期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第三节 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 引言 随着我国机动车工业和道路交通运输事业的 发展,车辆的技术性能、制造质量和行驶速度不 断提高。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性和减少 公害,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中相 应地对车辆路试制动检验初速度,车辆的安全结 构、装备和减少机动车公害等方面的要求都有所 提高。近年来,我国农用运输车发展十分迅速, 为加强对这部分车辆的技术管理,保障安全运行 ,标准中也对农用运输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 称“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最基
2、 本的技术性法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新车 注册登记和在用车定期检验、事故车检验等安全 技术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同时也是我国机动车 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及进口机动 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 一、概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 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本标 准还规定了机动车的环保要求及消防车、救护车、工 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 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 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 标准
3、,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 限值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 4599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 装规定 GB 594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9656 汽车安全玻璃 GB/T 113811989 客车顶部静载试验方法 二、整车 1 整车标志 1.1 机
4、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 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1.2 车辆必须装置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产品 标牌应固定在一个明显的、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 位置,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 标牌应标明厂牌,车辆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或 排量(挂车除外),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工 程作业车除外),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及生产厂 名。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标牌可不标总、载 质量或载客人数、出厂编号。 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机动车类型 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汽车 a 乘用车 b、 客车 c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 率、最大设计总质
5、量(以下简称为“总质量”)、乘坐人数(乘员数) 货车 d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总质量、 整车整备质量(以下简称为“整备质量”)、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半挂牵引车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整备质量 、牵引座最大设计静载荷、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 车 e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或最大净功率、整备质量 组成拖拉机运输机 组的拖拉机 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使用质量、最大设计牵引质 量 轮式专用机械车 车架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整备质量、最高设计车速 挂车 车辆识别代号 f、总质量、整备质量
6、a 电动汽车还应标明电动动力系统净功率和直流或交流标称电压。 b 乘用车具备牵引功能时还应标明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c 客车可不标发动机排量。 d 货车没有牵引功能时可不标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e 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可不标车辆识别代号 f 牵引杆挂车和中置轴挂车在未采用统一的车辆识别代号之前应标明车架号。 1.3 发动机型号应打印(或铸出)在气缸体易见部位, 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气缸体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 字高不小于7mm,深度不小0.2mm,在出厂编号的两 端应打印起止标记。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在发动机 的易见铸出商标或厂标,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曲轴箱易
7、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不小于5mm,深度不小 于0.2mm,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 .1.4 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车架(对无车架 的车辆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构件)易见且 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为10mm,深度不小于 0.3mm,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摩托车和轻 便摩托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车架易见且易 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不小于5mm,深度不小于 0.2mm。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打 印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易于 拓印的车辆识别号(VIN)可代替整车型号和出厂编 号。 2 外廓尺寸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 GB 1589200
8、4 的规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 拉机运输机组的外廓尺寸限值见表 2 表 2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限值 单位为米 机 动 车 类 型 长 宽 高 摩 托 车 及 轻便摩托车 两轮摩托车 2.50 1.00 1.40 边三轮摩托车 2.70 1.75 1.40 正三轮摩托车 3.50 1.50 2.00 两轮轻便摩托车 2.00 0.80 1.10 三轮轻便摩托车 2.00 1.00 1.10 拖拉机运输 机组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10.00 a 2.50 3.00 a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5.00 1.70 2.20 a 对标定功率大于 58 kW 的运输机组长度限值为
9、 12.00m,高度限值为 3.50m。 3 车辆后悬 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 的65%,最大不得超过3.5m。封闭式车厢的四轮农用 运输车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0%。其他车辆后悬不得 超过轴距的55%。对于三轴车辆,若二、三轴为双后 轴,其轴距应按第一轴至双后轴中心线的距离计算; 若一、二轴为双转向轴,其轴距按一、三轴的轴距计 算。 4 轴荷和质量参数 4.1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应 符合 GB 15892004 的规定。 4.2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整备质量和总 质量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轴荷应在左右车轮 之间均衡分配。 5 核载 5.1 车辆
10、允许总质量依据发动机标定功率、厂定 最大轴载质量、轮胎的承载能力、车厢面积及正 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算后,从中取最小值核 定。 驾驶室乘坐人数的核定 1、驾驶室内只有一排座位或双排座位的前排 座位以驾驶室 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门窗下缘,并 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等于或大于1200mm核定 2人;等于或大于165mm核定3人。车长小于或等 于6m的机动车驾驶室内部宽度大于或等于 1550mm核定3人。 2、驾驶室内双排座位的后排座位,按座垫中 间位置测量的车射内部宽度每400mm核定1人。 3、带卧铺的货车每个卧铺铺位核定1人。 车辆乘坐人数的核定。 1 按载质量核定人数:1t折合15人(长途
11、客车1t折合 13人)。 2 按座垫宽和供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核定:座垫 宽每400mm核定1人;按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计 算,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为0.125m2核定1人, 其他允许有站立乘客的客车为0.15m2核定1人。设 立席的客车供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根据GB12428的规 定确定。 3 按卧铺铺位核定: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1人。 4 有驾驶室的运输用拖拉机除驾驶员外,可再核定 乘坐一名副驾驶员。其座垫宽不小于400mm,座椅 深不小于400mm,且座椅不应增加拖拉机的外廓尺 寸。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只允许乘坐驾驶员1人。 6 比功率 机动车(无轨电车除外)的比功率应不小于4.8kw/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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