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基础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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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救助基础知识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父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一、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户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
2、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 30% 。三、当事人申请司救助,符合下列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被害人请求赔偿的;(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4、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5、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6、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七、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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