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作《表达要得体》 (2)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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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 专题四 刑法 学习任务四 刑法案例分析 1 复习提问: 1.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以及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2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2.主刑的种类有哪些? 3 讲授内容: 专题四 刑法 学习任务四 刑法案例分析 4 能力目标:能够独立的分析判断简单的刑事案例 知识目标:运用具体的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前几 次所
2、讲授的刑法知识掌握程度做具体的了解 素质目标:通过本次具体的案例分析课,分析判 断刑事案件,对学习刑法学有更大的帮助 5 案例一 1.下列哪些情形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犯罪? A.甲偶尔强拿强要低年级学生少量财物的 B.甲盗窃财物数额不够较大,使用暴力威胁情节轻 微的 C.法院认定甲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决定免予刑事 处罚 D.法院认定甲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判决 免除处罚 6 【答案】AB 【解析】不选CD,因为免予刑事处罚和免除处罚 都是认为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而第13挑“但 书”,是不认为犯罪的,适用的法律依据、认定的 性质均不同。 7 2.甲、乙、丙三人为某单
3、位保安,多次警告收购废旧家 具的丁不要进入院内。丁仍乘他们不注意时,溜进院 内。被甲乙丙三人抓获。带到办公室罚款350元,三人 还用拳打丁数下。甲乙丙三人的行为: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敲诈勒索罪 C.构成寻衅滋事罪 D.不构成犯罪 8 【答案】D 【解析】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情节显著轻 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可作治安处罚。 9 3.甲17岁,甲的母亲乙因为甲过早与丙恋爱而将其赶 出家门。并换了门锁。甲得知乙回娘家之后,就和丙 一起将乙家的门锁撬开,在家居住。又因为无钱吃饭 ,就将家中的彩电、洗衣机、冰箱各一台及分体式空 调四台(约价值18000元)变卖得款3150元。案发后,
4、公安机关将空调一台和洗衣机一台追回发还,其余物 品获退赔14500元。 A.甲构成盗窃罪,丙构成甲的共犯 B.甲不构成犯罪 C.丙构成盗窃罪 D.甲、丙均不构成犯罪 10 【答案】D 【解析】盗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可以 成立盗窃罪(不排除可以构成盗窃罪)。但是,根 据司法解释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盗窃案区别对 待。考虑到本案中甲未成年,甲的家长处理问题 欠妥、涉案金额不大等因素,不作犯罪处理较为 合理。 11 案例二 1.警察甲与队友乙、丙一同执行追捕案犯任务,3人乘中巴车 途中有3名歹徒。歹徒A拔出手枪威胁乘客要钱(车上约有8名 乘客),另一歹徒B也抢去了甲的财物,B搜乙时,发现乙有枪
5、 便喊起来,A赶来用手枪指着乙,乙与A争夺枪支,枪响击中 一歹徒C的膝盖,弹头又弹射击中B的左腿。乙仍在与A争抢 手枪。此时,甲距乙约一米,但甲却视而不见,端坐不动。 已受伤的B从甲身边走到车前拿出灭火器,又拐回用灭火器猛 砸乙头部多次,甲仍拒不相助。乙倒下后,A向其腹部开了一 枪,并抢走其配带的手枪及子弹。甲是否构成犯罪?以何种 行为形式构成犯罪?是纯正的不作为还是不纯正的不作为? 12 【答案及解析】(1)甲构成玩忽职守罪。甲身为警察 ,在战友与罪犯搏斗时有义务也有条件履行自己的 职责二放弃职责,“袖手旁观”,造成战友牺牲的严 重后果和恶劣影响。(2)甲是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犯 罪的。甲相对
6、于应当做的事项(与罪犯搏斗),端 坐不能、视而不见,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行为。(3) 是纯正不作为。因为玩忽职守罪的行为方式中就包 含不作为行为(不履行职责),而甲也是以不作为行 为构成该罪的,所以是纯正的不作为犯。 13 2.甲(女,24岁)在M国留学时与乙同居生下女婴丙 ,后甲被乙抛弃。甲、丙母女生活极端困难,乙 得知后仍不闻不问。后来甲又结识新男友丁。为 了获丁欢心,甲经常将丙留在家中,自己到丁家 陪伴丁。某日,甲在事先没有与任何人打招呼的 情况下,把丙单独留在家中自己到丁家连续住了 10天。其间,丁曾询问甲谁照看孩子,甲骗丁说 ,她雇了保姆照看。丙因无人照料饥渴而死。 甲、乙各应当负什么
7、责任? 14 【答案及解析】(1)甲致丙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不作为 犯。另故意杀人罪通常需要作为行为构成,而甲以不作为构成该罪,是 不纯正不作为犯。(2)乙抛弃丙且知道甲、丙母女生活在困难之中,构 成遗弃罪,属于不作为犯。但是,因为“遗弃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 所以乙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甲乙同样以不作为形式损害了丙的权益, 但是二人的犯罪性质是不同的。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是:主观认识不 同,甲能够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不作为行为发生丙死亡的结果,具有杀 人的故意(间接故意);而乙没有这种程度的认识,只有不履行抚养义务 的故意。作为义务的程度不同,甲是唯一照料丙的人,因此甲对保障 丙的生存
8、具有极强的作为义务;而乙可以合理期待有甲照料丙,其对丙 生命权益而言,作为义务程度较低。所以甲乙对丙的危害都要负刑事责 任,但是负责的程度是不同的。 15 案例三 1.甲、乙二人为中学时代的好友,久别重逢,欣 喜异常。二人热烈拥抱,并像学生时代那样用拳 击打对方。不料甲一拳打到乙的肚子以后,乙感 到不适。一个小时后即晕倒。甲忙送乙急救,但 抢救无效死亡。原因是乙脾肿大异常,受甲一拳 的冲击而破败,大出血死亡。甲的行为与乙死亡 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甲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16 【答案及解析】(1)说到因果关系,首先需要了解最简单的(必要 )条件关系:“假如没有A就不发生B”,A就是B的条件。在因
9、果关 系学说中有一种主张把条件当作原因,被称为“条件说”。我国学 说通常认为因果关系有“必然的”也有“偶然的”,承认部分“偶然 的”现象也有因果关系。对于偶然的因果关系,接近于按照“条件 关系”来掌握。就本例而言,甲击打乙肚子,通常不会造成死亡 结果,只是恰巧乙脾脏肿大极端脆弱,才发生了死亡结果。尽 管事出偶然,甲的行为仅仅是引发脾破裂的条件,也认为有因 果关系。照此掌握,不难发现理论上掌握的因果关系稍稍超出 我们的常识,比常识上理解的因果关系范围要宽泛一些。这是 值得注意的,因为往往在这种地方容易出错误。 17 (2)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认为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 系,能不能得出甲对其
10、行为结果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结论呢?不 能。认定因果关系与认定刑事责任的条件是不同的,只要认定 行为与结果存在着客观的某种联系(引起被引起的联系),即使 事出偶然,也不排除有因果关系。但是刑事责任的条件除了客 观因果联系之外,还必须在主观上具有罪过。假如行为与损害 事实客观上有因果关系,但是行为人对造成该损害事实没有罪 过,也不负刑事责任。本例就属于有因果关系但缺乏罪过而不 负刑事责任的情况。既遂为因果关系判断是“客观的”(一个条件 或联系)。而责任是“主观和客观”统一的(两个条件)。 18 (3)把握因果关系的关键之一是:把因果关系判断与归责判 断区分开来。因果关系判断只包含一种客观联系的判断;
11、而 归责判断还包含主观对损害结果有无罪过的判断。千万不要 把二者混淆。如果按照归责判断的标准来判断因果关系,就 会缩小因果关系的范围;相反如果把认定有因果关系等同于 认定有刑事责任,就会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 19 3.某供电所抢修供电设备,将室外的总电闸关闭, 并派甲前去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牌子。甲 没有找见牌子就没有去挂,也没有告诉他人或在闸 下看守。乙正在用电泵抽水突然断电,就查找断电 原因,发现电闸“未合上”(关闭)。以为是被风偶然刮 下断电,就将电闸合上。导致正在检修的三名工人 触电死亡。甲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甲乙二人是否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20 【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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