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实际施工人聘用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企业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完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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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对实际施工人聘用的劳动者与建筑施 工企业间的法律 关系如何界定 裁判规则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 案法律适用规 则。 与建筑施 )农民工 (聘用的劳动者 )实际施工 人(项目经理导读: 工企业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招用劳动 者受伤时的工伤责 任由谁承担?由于工伤认定系行政案件、 劳动关系确认系民 事案件,使得这些问题成为当前较为棘手 的民行交叉难题。 (杜万华辑) 64最新出版的民事审判 指导与参考(总第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 就该问题结合案例 展开了详细分析,本期法信小编在第一时 间整理相应的裁判 规则及相关案例,为您提供指导与参考。 推荐案例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
2、不具 备用工主体资格 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 的劳动者应承担工 伤保险责任,但不能据此认定两者之间存 在劳动关系 邓 正波诉绍兴县广友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 确认劳动关系纠 纷案 )农民工 (实际施工人(项目经理)聘用劳 动者 1.司法观点: 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 不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 资格的承包人、分 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并没有丝毫的 建立劳动关系的 意思表示,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三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自 愿原则。自愿就是 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 单位双方的真实 意志,是双方协
3、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 不得将自己的意志 订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自愿原则 包括:加给另一方。 与谁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合同的内 容取决于双方的自 愿。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往往不知道实际 施工人的前一手具 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 人是谁,承包人、 转包人或分包人同样也不清楚该劳动者是 谁,是否实际为其 工程提供了劳务。在这种完全缺乏双方合 意的情形下,直接 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不符合 实事求是原则。如 果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的承包人、分包人 或转包人根本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的意思,我们通过 仲裁或者司法判决方式强行认定他们之间 存在劳动关系,
4、则 等于违背了劳动合同法总则中对自愿原则 的规定。其次,如 果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 资格的承包人、分 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 系,那么,将由具有 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 对劳动者承担劳动 法上的责任,而实际雇佣劳动者并承担管 理职能的实际施工 人反而不需要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了,这 种处理方式显然不 符合公平原则。如果我们许可这样做法, 实际施工人反而很 容易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如果强 行认定实际施工人 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 包人或转包人与劳 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会导致产生一 系列无法解决的现 实难题:劳动者会要求与承包人、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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