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2175.1-2018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规范 第1部分:基本要求(浙江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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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1.040.03 A 12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2175.12018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规范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 Specification for litigation service of peoples court Part 1: Basic requirements 2018-12-21 发布 2019-01-21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T 2175.1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原则 . 2 4.1 依法原则 . 2 4.2 公正原则 . 2
2、 4.3 高效原则 . 2 4.4 便民原则 . 2 5 服务机构 . 2 5.1 机构设置 . 2 5.2 服务场所 . 2 5.3 服务人员 . 3 5.4 服务支持 . 4 5.5 服务制度 . 4 5.6 安全保障 . 5 6 服务内容 . 5 6.1 大厅服务 . 5 6.2 热线服务 . 5 6.3 网上服务 . 5 7 监督与评价 . 6 7.1 监督机制 . 6 7.2 投诉处理 . 6 7.3 满意度评价 . 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常用标准服务用语 . 7 DB33/T 2175.12018 II 前 言 DB33/T 2175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规范分为4个部分: 第
3、1 部分:基本要求; 第 2 部分:大厅服务; 第 3 部分:热线服务; 第 4 部分:网上服务。 本部分为DB33/T 2175的第1部分。 本部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浙江蓝箭万帮标准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何鑑伟、张军斌、高毅龙、吕舸南、滕灵勇、蔡焱、董东、胡华锋、吴微、郑玲、余能超、袁青。 DB33/T 2175.12018 1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规范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的基本原则、服务机构
4、、服务内容、监督与评价等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各级法院的诉讼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FYB 22016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技术标准 FYB 52016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标识设置技术标准 DB33/T 2036.4 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 第4部分:服务大厅现场管理 法发2014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
5、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高法2016144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庭审、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等三个纪律作风守则(试行)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诉讼服务 litigation service 人民法院为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际需要而提供的服务事项。 3.2 诉讼服务中心 litigation service center 人民法院为方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社会公众集中办理诉讼事务而设立的立体式、 全覆盖、 一体化的对外服务平台,可提供大厅服务、热线服务和网上服务。 3.3 诉讼服务大厅 litigatio
6、n service hall 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等地设立的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社会公众集中办理诉讼事务的场所。 DB33/T 2175.12018 2 3.4 诉讼服务热线 litigation service hotline 全国法院系统通用的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社会公众办理有关诉讼事务的专用电话号码, 诉讼服务热线为12368。 3.5 诉讼服务网 litigation service network 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网上诉讼服务的多渠道接入的互联网工作平台。 4 基本原则 4.1 依法原则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事项和提供服务。 4.2 公正原则 维护
7、法律尊严和公正,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4.3 高效原则 简化诉讼服务流程,提供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 4.4 便民原则 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提供全方位的线上线下便民诉讼服务。 5 服务机构 5.1 机构设置 5.1.1 诉讼服务中心的内设机构及人员配置应符合法发201423 号的要求。 5.1.2 诉讼服务中心按实际需求配备一定数量的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司法雇员等工作人员,数量满足顶岗补位工作需要。 5.1.3 人民法庭的诉讼服务区域和基层诉讼服务站点,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5.2 服务场所 5.2.1 基本要求 5.2.1.1 诉讼服务大厅设施设备应符合 FYB 22016 的要
8、求,大厅现场管理宜符合 DB33/T 2036.4 的要求。 5.2.1.2 诉讼服务大厅应布局合理、庄重大方、宽敞明亮、整洁卫生,面积应满足开展诉讼服务的需要。 DB33/T 2175.12018 3 5.2.1.3 应在诉讼服务大厅明显位置公开服务事项、服务承诺、服务流程、工作人员等相关信息,摆放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类指南、须知和风险告知等资料。 5.2.1.4 采用柜台式或窗口式开放办公,公示各窗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在岗状态。 5.2.2 标识 5.2.2.1 在醒目位置设置“诉讼服务中心”标牌,标牌应符合 FYB 52016 的要求。 5.2.2.2 在主进口显眼处设置指示引导
9、标牌,内部及各场所标识统一、醒目、美观、大方。 5.2.2.3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安全图形标志符合 GB/T 10001.1 和 GB 2894 的要求。 5.2.2.4 各服务区设置明确的标牌,各服务窗口正上方采用电子屏幕等方式标示对应的业务功能。 5.2.3 功能分区 应有导诉分流、登记立案、调解速裁、执行服务、信访办理、自助服务、便民服务等功能区,设置法官接待、来访接待、执行谈话、视频接访、在线调解、律师服务、法律援助等业务功能室。 5.2.4 设备设施 5.2.4.1 诉讼服务大厅应设有视听设备,播放案件开庭、公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制宣传等信息。 5.2.4.2 诉讼服务大厅应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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