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党组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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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党组工作制度人民法院党组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体现和加强党对本院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党组的职能,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政治处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党组工作制度 第一节 党组构成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党组是中共市委设立在本院的派出机构,是本院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职能是:在区委的领导下,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院工作中得以贯彻落实;指导本院机关党组织的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本院的审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要改革措施、重要人事变动等作出决策、决定、决议。 第四条 党组由党组书
2、记及党组成员若干人组成。 第五条 党组工作职责: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及区委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示、文件、会议精神,结合实际,部署落实; (二)讨论、通过本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涉及本院全局的管理制度、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人员的调配、任免;考察培养后备干部;确定拟提请党委、人大审议的机构设置和任免事项;根据党章和干部奖惩条例的规定,讨论、决定对干部的表彰、奖励和惩处;(四)讨论、通过院党组或以本院名义呈报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和请示;研究、部署和检查本院党、政、工、团的思想教育和其他工作;(五)指导本院党支部工作。第二节 党组会议及议事
3、规则 第六条 党组会议主要是研究本院工作的大政方针,确定一定时期全院工作的重点,行使党对本院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负责召集、主持。党组会议每1个月召开1次。必要时,经党组书记决定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还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第八条 党组会议的议程: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确定党组、行政领导工作职责,确定分工及协调各领导成员之间的关系; (三)讨论、研究涉及本院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制定党员干部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五)听取政工、纪检等部门有关政治思想工作和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 (六)研
4、究、决定本院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干部任免、职务晋升、人员调动; (七)研究向党委和上级法院进行党务工作方面的报告; (八)研究本院规章制度、干警福利、干部奖惩等问题; (九)研究本院工作方面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党组会议召开之前,由政治处主任提前1天将需讨论决定的主要内容及开会时间、地点,预先通知党组成员。党组成员有需提交研究的议题,应提前报告党组书记,经党组书记确定后,交政治处主任安排。党组会议由政治处主任负责记录,并归档备查。 第十条 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组书记当场落实党组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也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会前
5、,应尽量就会议讨论的内容征求其意见;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十二条 参加党组会议的人员要严守机密,不得外泄会议内容。 第十三条 党组议事规则: (一)党组在工作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加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二)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凡涉及干部任免等重要决定、决议的事宜,必须有23党组成员出席。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必须向主持人请假; (三)党组会议到会人员可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会议决定、决议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形成决定、决议时,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党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少数人意见
6、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地执行集体的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党组会议上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四)党组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党组成员应按照分工,分别及时传达、贯彻、布置到有关部门,并努力按时完成任务。在执行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党组,由党组决定是否复议; (五)政治处应当当好党组的助手和参谋,并受党组委托,对各部门执行党组决定、决议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第三节 工作制度第十四条 党组学习制度。党组每季度安排1次学习活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区委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党组成员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强化改革、进取意识,不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第十五条
7、 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组应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安排1次民主生活会,时间原则上定为78月份,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增开。民主生活会之前,政治处应广泛征求本院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议题和日程及时告知区委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民主生活会应在回顾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使党组成员统一思想、统一步调,增强党组凝聚力。会后,由政治处将民主生活会记录及时抄报区委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 第十六条 党组成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和联系点制度。党组成员每人与23个庭室建立联系点,以随时了解和掌握干警的反映和动态,了解基层工作的需求和重点。每人每年要写出1篇对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查报
8、告。 第十七条 党组成员与干警谈心制度。院长每年与中层副职以上干部每人谈心不少于1次;其他党组成员每年与所分管部门的干警每人谈话不少于1次,以谈话记录为依据。遇下列情况时,党组成员必须与干警谈话: (一)干警岗位变动、职务升降、离退休时;获得重大荣誉表彰时;工作中出现缺点错误,受到处分时; (二)干警工作中遇到困难、挫折和矛盾,思想产生苦闷,要求向党组反映时;干警家庭遇到天灾人祸或生活确有困难。包袱沉重、情绪低落时; (三)对干警考核、考察或民主评议后,需要向干警反馈情况及其他情况需要谈话时。 上述谈话,采取分工负责的方法进行。院长认为有必要亲自与其谈话或者分管院长、政工部门建议院长与其谈话的
9、,院长应及时与其谈话。 第十八条 党组为干警办实事制度。党组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干警生活中出现的困难,有计划地予以解决。人民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院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更好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提高班子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特制定本制度。一、院党组中心组由院党组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可根据学习需要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党组书记任中心组组长,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二、中心组学习计划由政治处按照区委、区直机关工委的部署制定。三、中心组学习形式采取自学、集中学习、讨论相
10、结合的方式。四、中心组每月集中学习12次,地点在五楼会议室。五、中心组成员因公或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学习的,应事先向院长请假,未经批准的,不得缺席。 六、学习内容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等。 七、中心组成员要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深入调研,勤于思考,切实做到学习时间人员到位、思想到位。通过学习,要进一步坚定政治信念,增强党性修养,提高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思想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党支部工作制度第一章 党支部构成及工作职责第一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在区直机
11、关工委领导下,在院党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二条 党支部由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若干组成。第三条 党支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区委、院党组有关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配合行政领导抓好干警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制定和实施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计划;受党组委托,组织实施党员和全体干警的政治学习计划,组织政治学习;协调工会、团委的工作,支持他们开展各具特色的自娱活动;(三)围绕审判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对本支部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五)密切联系
12、群众,经常了解干警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六)负责党员发展工作; (七)配合纪检组抓好党员干部廉政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八)负责按时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 第二章 党支部议事规则第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每1个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临时举行。第五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程:(一)传达上级党组织有关指示;结合本院实际,研究和部署某个阶段党的工作;贯彻院党组作出的决定;(二)研究对党员进行党性、党纪、党风教育的实施方案和措施,讨论发展党员和抓好工、青、妇工作;(三)讨论优秀党员的表彰和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的建议;(四)分析
13、党员和先进分子的思想状况和党员队伍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情况,提出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的意见;(五)审议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党支部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第三章 工作制度第六条 党支部和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时间分别安排在78月,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会前,要通过谈心、座谈等途径,广泛征求各党小组的意见和建议。会上,应通过认真地批评与自我批评,找出不足之处,确定整改措施。第七条 党员大会制度。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会上,由党支部书记向全体党员报告近期工作,讨论下一阶段支部工作重点。第八条 党小组会议制度。党小组每月召开
14、一次小组会,交流思想、学习有关文件。第九条 党课制度。每个季度上一次党课,时间安排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第十条 党费收缴制度。每月20日之前将本支部收取的党费上缴至区直机关工委。人民法院工作例会制度为落实我院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计划,掌握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进展情况,切实解决审判执行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一般于每月的2日下午召开。特殊情况,经院长决定,可以随时召开。第二条 工作例会一般由院长主持会议。如院长有其他特殊情况事情不能主持会议,有院长指定一名副院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第三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为院领导班
15、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第四条 根据院长的指令,政治处应及时向参会人员提前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可采取电话、网络等方式。第五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部门负责人汇报上一个月的工作情况、干警思想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和当月的工作计划以及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审监庭对上个月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应在工作例会上进行通报。第六条 参会人员应提前写出汇报提纲。汇报时应突出重点,实事求是。第七条 对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能够当场解决的,当场议定解决办法。不能当场解决的,应当在会后由院长分别提交党组会、院长办公会或审委会研究解决。第八条 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会议的,应当事先向院长说明情况,并
16、安排其他人参加。第九条 院长根据各部门的汇报情况进行总结,布置当月审判执行及其他工作。 人民法院学习制度 第一章 政治学习制度 第一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指导,有计划、有安排地对全院干警进行经常性的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时事政治教育,培养、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 第二条 政治学习采用党课教育、举办讲座、观看录像、组织讨论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三条 每周五下午为本院政治学习时间;上级机关有特殊要求时,按上级要求组织。 第二章 业务学习制度 第四条 业务学习要以领会和熟练掌握各项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审判业务技能为目标,坚持集中培训与日常自学
17、相结合,保证业务学习与研讨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 第五条 业务学习采取邀请上级法院、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来院授课;根据本院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由分管副院长授课或讲评;系统学习新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组织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研讨;组织庭审观摩、评议等活动。 第六条 每周各业务庭自行组织业务学习不少于半天,熟悉本部门业务工作常用的法律条文及适用,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点评,对审判中遇到的疑难案件集中分析、研究。 第七条 按照上级法院的部署和安排,分期分批组织审判人员参加上级法院集中统一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 鼓励干警积极参加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报考专业须与本人所从事的业务相关。报考者须向政
18、治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报名手续。 第九条 经批准参加高层次学历教育(党校除外)的干警,需脱产学习、复习、考试的,脱产学习、复习、考试的时间视为出勤。 第十条 经批准参加硕士或博士学位学习的,取得硕土或博土学位后,报销学习费用的三分之一。第十一条 每年举行1次疑难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 第十二条 干警在参加集中业务培训之外,应积极开展自学,全面掌握法律审判业务。每年组织1次面向全院干警的业务知识书面考试,考试内容侧重于考察干警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采取按工作性质分类进行的方式,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考。考试结果作为评先选优、岗位调整、职务升降的依据。 人民法院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报告
19、制度 第一条 为对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作出妥善处理,根据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包括: (一)本院干警犯罪和重大违法违纪事件; (二)紧急灾情、重大交通及责任事故、干警非正常伤亡事件; (三)围攻、殴打、绑架本院干警的暴力抗法事件; (四)冲击、哄闹法庭事件; (五)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六)枪械、警具、车辆、卷宗丢失或被盗事件; (七)重大失泄密事件; (八)人犯脱逃事件; (九)重要新闻媒体介入具体案件的批评报道; (十)其他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 第三条 对于本部门发生的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必须在4小时内向院长作出报告;向上级法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20、。 第四条 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一般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可直报省法院,同时向区委、区人大报告。第五条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发生、后果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第六条 报告采用密电形式,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应先采用电话或派专人汇报。 第七条 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报告的接收和处理工作。人民法院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院队伍建设,保证公正执法,维护本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根据法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廉政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第一节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第二条 中层干部系指在本院下设部门中任正
21、、副领导职务,经区人大常委会或区委组织部、本院党组正式任命的干部。选拔中层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思想解放,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拓创新,坚持原则,坚决贯彻党组决议;顾全大局,听从指挥,服从分配,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工作大胆心细,认真负责,有一定的号召力、凝聚力,善于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三)工作扎实,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严肃执法,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具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审判或行政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胜任本职工作;年龄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具有审判员以上的审判职称。
22、综合部门岗位不受审判职称限制;(五)近3年中未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第三条 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自荐。具备竞争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自愿参加竞争选拔的,由个人提出申请; (二)政治审查。由政治处对自荐人员是否符合选拔任用条件进行审查; (三)民主推荐。对通过政审的人员,由全院干警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拟选拔人数与参选人员适当的比例,进行民主推荐; (四)综合考试。通过民主测评的人员,统一参加院里组织的综合技能书面考试;(五)演讲答辩。通过综合技能考试的人员在全院大会上或向评委进行演讲答辩;(六)确定任命。累计民主推荐、综合考试和演讲答辩得分,按照由高到低的排序,确定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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