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修正)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10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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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法规名称】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10修正)【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发文字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颁布时间】 2010-02-01【实施时间】 2002-11-01【效力属性】 有效【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10修正)(2002年9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修正)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
2、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应当执行条例,同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原则,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利益出发,不得谋求部门利益。第五条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当包括规章的名称、主要内容和制定的目的、依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建议组织研究或者转交相关部门研究。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市政府法制机构转交的建议
3、30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相关部门意见的15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建议者。对可行的建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拟定规章计划时采纳。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拟定立项申请连同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有关资料,于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前一年的10月31日以前报市政府法制机构。第七条报送制定规章的项目,应当经报送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并经该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在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送市政府法制机构。第八条报送立项的规章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规章项目的内容
4、不超越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二)规章项目的内容应当属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或市地方性法规、本省人民政府规章只有原则性规定或者本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需要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事项;(三)规章项目内容已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四)规章项目已拟出初稿,并附有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本条第(三)项所要求的方案的说明以及相关资料;(五)有明确的起草工作计划。第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立项基本条件,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
5、章的名称、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规章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第十条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因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要求,需要在当年增加规章项目的,提出增加项目的部门应当将书面报告及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要求的有关资料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按照立项条件进行审核,并报有关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批准后,可以将该项目列入当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第十一条规章原则上由报请立项的部门起草。内容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规章,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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