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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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活动,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考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3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 (一)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设备购置和房地产投资等固定资产投资,特殊项目由市国资委另行研究; (二)专利
2、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 (三)新设全资企业、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对外投资; (四)证券、基金、信托、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委托理财等投资; (五)BOT、BT、PPP等模式的投资; (六)其他形式的投资。第4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1) 研究和引导市属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支持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围绕主业进行投资; (2) 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3) 对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审批或备案管理,纳入全面预算管理;(4) 对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备
3、案或审批;(5) 组织和指导企业开展项目后评价;(6) 根据综合评价情况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奖惩。 第5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依法自主经营并承担相应责任,职责包括:(1) 参照本办法制定和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可以在企业内部实行分级管理,对下属企业授予投资决策权限,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健全投资管理机构;(2) 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3) 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4) 按照程序进行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5) 组织实施投资项目;(6) 开展项目后评价;(7) 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管理活动的相关材料。第6条 企业投资行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 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不损害
4、出资人和债权人利益,符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2) 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3) 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4) 符合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导向; (5) 强化主业管理刚性,原则上不得投资非主业项目;(6) 投资规模必须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等相匹配; (7) 投资项目决策前应当进行科学充分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项目预期收益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8) 注重项目综合回报,要在服务重大发展战略中探索可持续发展的盈利模式;(9) 加强项目管理和考核评价,保障项目获得
5、预期收益。第7条 企业必须强化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一)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 (二)严禁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三)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规避监管; (四)严禁进行套期保值以外的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严格控制委托理财、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五)涉及收购兼并、以非现金方式对外投资,或与非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应当特别关注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合同管理、风险评估、退出机制等工作;(六)特殊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另行研究;(七)市国资委提示的其他风险。第二章 年度投资计划第8条 企业应当按照全面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制、审批、
6、执行年度投资计划。第9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经党委会、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次年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三)投资结构分析;(四)投资资金来源;(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第10条 企业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报市国资委,并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纳入调整计划。第11条 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原则上在收到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当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对年度投资计划作
7、出修改并报送市国资委。第三章 项目决策与报审第12条 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主业范围内投资项目原则上由企业根据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及程序决策,其中:(1) 政府性项目投资须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2) 须报市国资委审批的范围包括: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相应计划金额10%以上的;无纳入年度计划且单项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与非国有企业合作;境外投资(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等;(三)须报市国资委备案的范围包括: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相应计划金额5%但不超过10%的;无纳入年度计划且单项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的;单项
8、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境内主业投资等。第13条 股权多元化市属参股企业、市属控股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根据公司法等规定,按照该公司的章程等制度履行决策程序,不需另行履行项目审批程序。企业所投资的基金,且本企业以外的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三分之二的,基金的具体投资项目按照基金章程约定的权限及程序决策,不需另行履行项目审批程序。第14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确定需报市政府审批、市国资委审批或备案的投资项目经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国资委审批或备案,并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经市国资委审批同意或备案后,企业才可以进行实际投资,商业合同才能生效。第15条 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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