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收短徵追稅手法翻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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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2/16上課補充資料講師:張正仁會計師(一)稅收短徵 追稅手法翻新 鎖定企業外派員工 剔除認列薪資、勞健保等費用 竹科廠商首當其衝【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2009-10-12/經濟日報/A2版/話題】全國稅收短缺嚴重,五區國稅局補稅手法大翻新。今年補稅的最新手法是結合入出境資料,專挑外派員工剔除相關費用,連勞健保費都不放過,讓長期派駐員工到海外的台商直呼吃不消。 過去國稅局曾透過查核虛設行號的發票憑證、公司列報的交際費用、廣告費、研發支出可享投資抵減營所稅額,來進行補稅。還有一年查的是公司所申報的旅費,而且是針對每筆旅費詳查相關憑證和用途。 五區國稅局為了衝稅收,同步發出補稅令。6月開
2、始,各地企業紛紛接到國稅局補稅通知,才發現今年國稅局鎖定派遣員工到國外的企業,按外派員工的出境天數,認列公司相關費用的比率,已成為稅務官員今年補課營所稅的最新利器。 會計師表示,每年透過補稅,國庫約可增加數十億元的進帳,雖然無法全數彌補短徵的稅額,但補稅畢竟是針對有漏稅之虞的業者進行查核,相較於齊頭式調高規費易引起民怨,仍是增加財政收入的主要作法,而且每年國稅局補稅都會有新的手法。 今年最早被國稅局調查外派人員入出境天數的,是新竹科學園區的企業。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寇惠植指出,竹科派駐員工到大陸服務的情況非常普遍,國稅局將補稅矛頭指向嚴查外派人員的相關費用認列,竹科企業首當其衝,甚至
3、要求公司提供所有外派人員的護照影本,讓公司備感困擾。 也就是針對公司所申報的營所稅資料,國稅局會要公司進一步補充說明,而且把公司派駐在國外的幹部及員工特別挑出來,比對入出境資料,計算該位員工待在台灣的天數,再按比率剔除公司為這位員工認列的薪資費用、交際費用,甚至勞健保費。 例如公司派一位高階經理到大陸工作,一年只留在台灣100天,公司為這位高階經理支出薪資費用、交際費用、勞健保費,國稅局只允許認列約27%(在台天數100天一年365天),其餘全剔除補稅。 幾乎是全台各地、各種產業的公司近來都向會計師反映,接到國稅局要求的補充說明。有一家貿易公司,派了很多業務代表在大陸,因為外派員工駐外的時間長
4、、薪水又很高,結果光是外派員工的薪資,就被剔除1,500萬元,遭補稅375萬元。會計師認為,勞健保費用是公司按照勞基法規定提撥,國稅局卻不准公司全額認列費用,而且出境未必是為了工作,這種算法會連出國旅遊的天數也會算進去,不太合理。(二)漏報大陸收益 台商補罰稅4,000萬 獲利逾2億元 陸續轉匯台灣人頭帳戶 遭財部鎖定查稅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查稅盯上台商大陸投資收益。一名40餘歲的台中市台商,1989年起陸續轉匯大陸投資收益逾2億元進台灣的人頭帳戶,因近年大手筆購置豪宅、名車遭人檢舉而被財政部鎖定,透過資金流程查稅致使漏稅行為曝光,連補帶罰將必須繳納4,000萬元所得稅。 這是台灣開放個
5、人赴大陸投資之後,財政部查獲個人漏報大陸投資收益最高的一宗違法案件。財政部過去調查台商大陸投資收益時,多數鎖定營利事業投資案件為主,個人投資因為資料蒐集不易,能成功補稅的案件並不多。 財政部昨(16)日公布這宗漏稅案件時指出,當事人赴大陸投資時間極早,投資範圍涵蓋餐飲、百貨、電玩等等,而且獲利豐厚。這名台商透過兩岸地下金融管道,每年均將投資獲利匯回台灣事先安排好的十餘名人頭帳戶,直到2007年才遭鎖定查稅。 涉案台商擁有大陸投資收益,身價逾億元,但透過天衣無縫的手法隱匿鉅額投資收益結果,每年在台申報所得稅,夫妻倆人合計年所得都不到40萬元,依法扣除免稅額、扣除額後,稅率均在6%以下,甚至不必繳
6、稅。 財政部說,這名台商所以引起稅捐機關注意,是因其大筆置產行為引人側目,遭到檢舉。財政部調查發現,當事人年收入僅不到40萬元,卻能砸下上億元大買豪宅土地與百萬名車,鉅額花費與其所得稅申報的財產狀況極不相稱,經深入追查發現台商確實漏報鉅額大陸投資收益。 不過,受稅法核課期間最長只有五到七年的限制,財政部查獲這宗鉅額大陸投資漏稅案,當事人雖自1989年起,即陸續匯回投資收益,財政部依法只能就其2001年起漏報的所得稅補稅,縱使同步掌握其2001年以前匯回的投資收益,也不能據以課稅。 財政部說,這名台商自1989年到2004年間,總計匯回的大陸投資收益逾2億元,但2001年到2004年間能夠課稅的
7、投資收益只有5,000餘萬元,導致台商的漏稅額也降至2,000餘萬元,加計一倍漏稅罰鍰後,須繳納稅捐約為4,000萬元。財政部目前將全案轉交中區國稅局,該名台商2004年以後的所得稅申報案件亦遭列管調查。 【2008-07-17/經濟日報/A6版/兩岸金融】 (三)資金藉海外紙上公司流向股東 罰【2008-08-26/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記者邱馨儀、吳碧娥台南、台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假借國外紙上公司加工費名義,將公司資金藉由國內OBU帳戶回流至股東個人帳戶,一經查獲,個人股東將遭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陳君係甲公司董事,公司於91年辦理增資認股期間,利用給付國
8、外紙上公司加工費名義,匯款500萬美元至該國外紙上公司國內OBU帳戶,該公司再以發放股東股利名義將該筆資金轉帳至陳君等五位股東帳戶,並得以認購甲公司現金增資股。 經稽徵機關查獲以陳君係無償取得甲公司資金,而按實質課稅原則歸課陳君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並處以0.5倍罰鍰。 陳君不服,主張其兄為甲公司負責人,為處理公司在國外銷售事宜,在境外模里西斯註冊登記公司,其為公司股東。 甲公司於91年間給付加工費予公司,而公司於同年度因分配盈餘,乃各匯款100萬美元予各股東,該筆盈餘分配給付係源自境外公司之營利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毋庸申報所得。 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
9、院判決陳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公司90年間於模里西斯註冊登記,其唯一股東兼負責人為B君,B君僅為一大學在學學生,有無投資公司的資力及經營能力,均堪懷疑,且陳君自93年間才加入登記為公司股東,陳君於91年度尚非公司股東,即無從自公司受領該筆100萬美元股利,且陳君所提出的帳簿文據,也無法證明公司匯款予公司的款項,確屬支付加工費用。 該資金的流動雖透過國內銀行的OBU帳戶,但全部匯出匯入實際上都在國內,可見甲公司顯是利用國內銀行的OBU帳戶匯出匯入的迂迴方式,使陳君取得甲公司的資金,藉以認購甲公司的現金增資股。 目的在於甲公司以形式上支付加工費的名義,匯款給國外公司,公司再以分配盈餘
10、的名目,給付款項予陳君等公司股東,使當事人迂迴無償取得甲公司資金,憑以認購甲公司的現金增資股。 因此陳君等公司股東及甲公司行為確已利用虛偽的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涉有規避陳君等公司股東個人綜合所得稅情事。辦理增資時,請注意股東資金來源及所得申報資料!(四)減增資逃漏外銷收入 露餡挨罰 某公司借用股東帳戶隱匿貨款 罰款千萬元【2008-09-05/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公司常年虧損,卻時常辦理增資及減資,將引起國稅局注意。中區國稅局最近發現A公司連續兩年均辦理鉅額減增資,以彌補虧損及取得營運所需資金,進一步查核股東繳納增資股款的資金往來,發現A公司增
11、減資背後,隱藏借用股東個人銀行帳戶逃漏鉅額外銷收入的不當手法,涉及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A公司連續兩年都辦理增減資,中區國稅局查核其股東繳納現金增資股款時卻發現,A公司是常年虧損的傳統產業,股東卻繼續投入大筆資金維持營運,且連續兩年度均同時辦理鉅額減增資,以減資彌補虧損及現金增資取得營運所需資金,有違常情。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查核A公司負責人甲君繳納增資股款的資金來源,發現其銀行帳戶實際為A公司使用,甲君增資的股款來源其實是A公司外銷的貨款。A公司接受大陸台商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直接運到大陸銷售給台商;而向大陸台商客戶請款時,要求將貨款匯入甲君在台灣的銀行帳戶,因交易起運地、目
12、的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外,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A公司帳上均未記載該筆交易,也未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導致A公司產生鉅額營業虧損,並辦理減資沖銷;同時為美化財務報表及取得營運所需資金,連續兩年都以辦理現金增資的方式,將隱匿於負責人銀行帳戶的外銷貨款挹注回A公司。 中區國稅局調查發現,A公司借用甲君個人帳戶隱匿外銷收入高達7,300萬餘元,經國稅局查獲後依所得稅法規定補稅,並處罰近1,000萬元。 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接受國外訂單後,若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再直接送貨給國外客戶,因為交易的過程皆未經過中華民國境內,不用課營業稅,但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公司,全球來源所得都要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否則就會像
13、A公司一樣,一經查獲將遭補稅並加處罰款。(五)財團法人節稅 企業較愛北市利用捐贈稅抵一年約六千多件,多數是企業捐贈抵稅,個人的捐贈以遺產捐贈抵稅為主。【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2007-09-13經濟日報A11綜合新聞 國人利用財團法人節稅的例子不算少,台北市國稅局指出,一年收到這類捐贈可抵稅的案子約6,000多件。多數是企業捐贈抵稅,個人的捐贈以遺產捐贈抵稅為主。企業或個人在限額內捐贈財團法人可不計入稅額,再經由對財團法人對企業的投資,透過對財團法人董監事的篩選,掌握控制企業的權力。對有錢人來說,利用財團法人管道,可達到節稅又享有實際控股的作用。個人將遺產捐贈財團法人節稅的例子,時有所聞
14、,像是溫世仁、吳修齊等名人都曾成立基金會,並在身後將部分遺產捐贈出去。不過,台北市國稅局的統計,以遺產捐贈財團法人的件數一年不超過20、30件,且以小額捐贈為主,大案件不如外界想像的多。安侯建業會計事務所稅務部副總賴三郎表示,有些企業會設立財團法人,再依企業所得額10%的限制內,捐款給該財團法人。比方說,甲公司設立財團法人,再捐5,000萬給財團法人,其後再由財團法人購買甲公司的股票,因為甲公司透過捐贈給財團法人可列為費用,又可透過財團法人實際控制公司的股權,達到節稅的效果。企業設立財團法人也可提升公益形象。在個人捐贈方面,處理遺產稅時,比較常見透過捐贈財團法人進行稅務規劃。致遠會計事務所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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