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规费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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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日期】2015-07-09【实施日期】2015-07-09【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规费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征稽2015第408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海事规费征收稽查管理工作,维护征管秩序,现将海事规费稽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海事规费稽查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二一五年七月九日附件:海事规费稽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海事规费征收稽查管理工作,维护征管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费”是指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
2、称“稽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职权和本办法规定,对以下事项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一)缴费义务主体缴纳规费情况;(二)海事管理机构征收管理规费情况;(三)受委托代收单位代收规费情况;(四)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船舶代理人、货物代理人协助征收规费情况。第四条 规费稽查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领导,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管理层级分工负责。第五条 规费稽查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第六条 规费稽查分为现场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第七条 现场稽查是根据管辖权限和分工,结合日常征管工作需要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主要是现场检查、核实缴费义务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填写
3、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第八条 现场稽查由直属海事局所属分支机构组织实施,结合海事监管活动一并开展,也可以组织专门人员开展,具备条件的还可以通过电子稽查的方式开展。第九条 专项稽查是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要求,对管辖范围内的特定规费类别、特定事项所进行的专门监督检查活动。第十条 专项稽查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直属海事局组织的对辖区征管机构、委托代收单位的专项稽查应力求全面,3年内至少稽查一次。第十一条 专项稽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规费征管机构征管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二)规费征收情况;(三)代收单位管理情况;(四)规费征收日常管理、规费稽查工作开展情况;(五)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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