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技工院校与国有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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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日期】2018-09-24【实施日期】2018-09-24【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技工院校与国有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8第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中央企业:技工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技工院校已经成为综合性的技工教育培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与企业联系紧密的办学实体,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和独特的技能人才培养优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
2、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切实提高技工院校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国有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深入推进技工院校与国有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根据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优化需要和劳动者就业创业需求,大力发展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技工教育,充分发挥国有企业重要主体作用,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全方位对接,
3、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将校企合作作为技工院校基本办学制度,作为国有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途径,进一步完善校企合作制度,创新校企合作内容,形成人社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有企业、技工院校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服务需求,优化结构。针对国有企业发展需求,优化技工院校结构,壮大优质技工教育资源,鼓励企业直接举办或参与举办同企业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产教融合的技工院校。结合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继续办好做强技工院校。校企双制,工学一体。充分调动校企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构建共同招生招工、校企双制培
4、养的长效合作机制。完善技工院校专业设置,深化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提高技工院校人才培养能力。(三)主要任务鼓励国有企业(含国有上市企业,下同)参与同企业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产教融合的技工院校办学,深化校企合作制度,全面推行校企协同育人。推动形成办学规模适合市场需求,专业结构适应产业发展,校企融合贯穿办学过程,教学改革实现工学结合,实习实训与工作岗位紧密衔接,技能人才培养层次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匹配,社会服务功能更加健全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持续完善国有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制度,加快建设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形成初级、中级、高级技能劳动
5、者队伍梯次发展和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使技能人才规模、结构、素质更好地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国有企业发展需求。二、深入推进校企合作办学(四)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各级人社部门要发挥联系企业的职能优势,搭建校企合作平台,促进院校人才培养与企业用人需求紧密结合。指导技工院校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促进校企共同招生招工、共商专业规划、共议课程开发、共组师资队伍、共创培养模式、共建实习基地、共搭管理平台、共评培养质量,形成“人才共有、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实现企业得人才、职工学生得技能、技工院校得发展的多赢目标。(五)强
6、化技工院校与国有企业合作关系。要建立人社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有企业、技工院校合作机制,形成校企利益共同体。鼓励校企双方以组建技工教育集团、校企股份制合作、自主经营生产、租赁承包、企中办校、校中办企等多种方式开展合作。鼓励国有企业直接举办或通过参股、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举办同企业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产教融合的技工院校。鼓励技工院校通过与国有企业合作开设订单、定向、冠名班等方式扩大招生规模。指导技工院校全面推广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切实提高学生适应企业岗位工作要求的能力。鼓励技工院校和国有企业开展跨区域校企合作,带动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技工教育的发展。(六)加强技工院校与国有企业人才的
7、双向流动。要认真执行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教师20163号),制定本地区技工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管理办法,出台鼓励支持政策,多措并举推动技工院校教师到国有企业实践工作。鼓励技工院校教师同时成为企业培训师,探索建立技工院校教师和企业培训师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技工院校应将参与校企合作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技工院校可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过流动岗位等形式,用于面向社会和企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教师。开展校企合作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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