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娱乐网络直播中主播与平台法律关系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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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5 法 治 区域治理 RULE OF LAW 泛娱乐网络直播中主播与平台 法律关系研究 刘辛明 天津商业大学 摘要:网络直播平台的出现,改变了人们传统的互动交流方式,观看者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只要通过手机或是电脑就可以随时随地观看自己喜欢的直播活动,与主播进行实时的互动交流,成为一种娱乐消遣的方式。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在主播与平台的关系上,由于优质网络主播的稀缺性,其往往成为各大直播平台争相“抢夺”的对象,从而引发一系列纠纷,导致直播平台与跳槽主播对簿公堂。目前在立法层面尚未明确该新兴产业从业人员的法律关系,这导致了各地法院对于此类纠纷案件的裁判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2、本文将就网络直播法律关系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粗浅意见。关键词:泛娱乐化;网络主播;竞业限制 中图分类号:DF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3)29-0135-03 作者简介:刘辛明,生于 1998 年,女,汉族,河北唐山人,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一、泛娱乐网络直播的类型及相关主体(一)网络直播的类型 由于网络直播发展迅速且全面兴起的时间较短,对其的定义在学术界并未达成共识,曾有学者认为网络直播是一种传播方式,但是与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不同,网络直播主要依靠的是流媒体技术,并通过 PC 端或 MP 端将内容以视频、语音等方式展现出来的一种形式。1为
3、了不断契合时代的发展,网络直播的方式和内容也在不断改变,通过对目前存在的网络直播的内容、形式进行整合和划分,网络直播可以分为秀场直播、游戏直播、电商直播、版权直播等,网络直播还可以和各个行业进行融合,形成形成“直播+模式”,从而使得网络直播不以单一的行为而存在,比如“直播+教育”“直播+公益”“直播+健身”等。(二)泛娱乐化直播中法律关系相关主体 在直播界,将娱乐类及其周边的直播称为泛娱乐直播,因此,在上述分类中,秀场直播与游戏直播可以统称为泛娱乐直播,但是由于直播行业的高速发展,泛娱乐直播也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其中的“泛”字也隐含了该类直播的综合性,在泛娱乐网络直播中,主要有直播平台、公会、主
4、播、用户这四类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其中,网络主播当之无愧是网络直播活动的龙骨,泛娱乐直播中的网络主播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笔者总结了当前泛娱乐主播的三个特征:第一,直播内容上:主要是娱乐休闲,包括唱歌、跳舞、聊天、打游戏等;第二,直播门槛上,泛娱乐主播的门槛更低,人人都可以称为主播,泛娱乐主播相较于其他类型的主播的专业素质要求并不是关键,“情商”才是决定泛娱乐直播主播直播效果的关键因素;第三,身份上:泛娱乐主播往往拥有不同的身份,根据主流风向打造自己的“人设”,吸引不同的粉丝群体,满足观众对个体想象的需求。因此,本人将泛娱乐主播定义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用聊天、游戏、才艺表演等方式与观众进行实时互
5、动,通过打造“人设”吸引粉丝,促使观众打赏的演艺人员。目前根据泛娱乐主播与平台、公会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认证主播、公会签约主播、平台签约主播,其中,平台签约主播往往需要与直播平台签订独家直播协议。直播平台会每月以“底薪加抽成”的方式向主播发放酬金,以斗鱼平台为例,主播为“斗鱼签约艺人”,签约主体为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相关网络主播,两者之间签订虎牙艺人经纪协议。在实务中,关于主播合约性质认定的争议也 136 法 治 区域治理 RULE OF LAW 主要集中在这种主播类型上,因此,下文主播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集中在此种主播类型下进行分析。二、泛娱乐签约主播与直播平台间的关系(一)主播合约
6、的性质之争 1.合作关系说 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认为签约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民法典进行调整规范,双方所达成的合约性质系民事合同。首先,网络直播合同的形式上看,对于双方合同的性质,直播服务提供者通常会在网络直播合同中予以明确说明。其次,签约主播在经济上独立于直播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直播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说明,直播平台没有义务为签约主播提供直播所需的各类设备,如手机、麦克风、摄像头等,这些都需要主播自己准备,这也就侧面说明了生产工具的所有权属于主播个人所有。最后,网络主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上都享有更多的选择自由,在工作地点上,签约主播可以在直播间、家中、户外或其他地点,直播平台并不会对其
7、进行过分干涉。在直播时间方面,直播平台对网络主播的每日安排不做强制性要求。网络主播可根据自己的时间来决定直播时长,且网络主播也没有义务向直播平台报备,说明情况。司法实践中大多也秉持着相同的裁判思路,如武汉斗鱼公司与王宁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主播王宁与斗鱼直播平台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法公序良俗,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且为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因此主播协议有效。虞璐诉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案也作出同样的认定。2.劳动合同说 该观点认为泛娱乐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表现为一种具有依附性与隶属性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2,在合约性质上属于劳动合同,双方并不是平等主体。判断合同性质为何并不是
8、考察双方当事人如何约定,而是通过约定本身的权利义务内容所决定,网络直播合同看似具有民事合同的外观,但是实质上是劳动合同。首先,平台签约主播对直播平台存在经济上的依赖关系。虽然直播所需的各类设备由网络主播自行提供,但网络主播为自己准备的直播工具仅有辅助性,网络主播能够顺利直播的关键是平台提供的资源支持,其次,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双方在协议中所约定的最低直播时长可以体现出对网络主播自由的限制,主播需要统筹规划自己的直播安排,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实质上,这种对最低工作时长的规定就是传统用工时长的变体,两者的区别只不过是传统的用工时长是固定的,而直播体现了在互联网背景下的灵活用工。并且,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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