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1_附件1:《江西省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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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目 录安全生产工作规定1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试行)25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46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57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建设办法76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86事故管理办法92生产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103基本建设项目监督与考核管理规定(试行)109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124安全培训制度130进入生产区管理办法139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144安全生产约谈制度148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54职业健康管理规定163安全管理考核办法175危险作业管理规定18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88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23
2、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48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61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81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加强江西省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集团”)安全生产监察管理体系建设,促进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证油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保持管网稳定运行和可靠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3、工作规定(试行)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江西天然气实际,制定本规定。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然气集团本部和各二级企业、分公司(以下简称“各企业”),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3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必须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第4条 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原则,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从“人、机、物、法、环”等多方面、多要素着手,以“小题要大作、杀鸡用牛刀、矫枉要过正”的安全管理思维,加强过程控制和
4、管理,按照统一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5条 各企业应严格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两个体系相互配合,充分发挥作用。 第6条 各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建立并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第7条
5、 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上级单位发布的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符合企业自身实际的规章制度和规程,实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第8条 各企业应根据有关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结合行业实际,明确标准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台账。第9条 江西天然气实行“天然气集团管理、各企业负责”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天然气集团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各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级企业对下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上级企业对下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对安
6、全生产事故实行安全责任追究。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第10条 各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作为本企业安全生产决策、协调机构,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决策决定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全面领导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并对上一级安委会负责。 天然气集团安委会主任由天然气集团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天然气集团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天然气集团质量安全监察部负责人组成。第11条 各级安委会下设办公室,本级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作为安委会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安委会日常事务管理。 第12条 各级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在本级安委会领导下,对本级安全生产履行
7、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安委会做出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决策。 第13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在本级安委会领导下,对本级安全生产履行监督职责,贯彻执行安委会做出的安全生产监督决定。 第三章 安全目标管理第14条 天然气集团安全管理的总体目标:(一)不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不发生一般以上火灾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以上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一般以上职业病伤害事故。第15条 各企业安全控制目标为“五无一杜绝”和“四个零”:(一)无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二)无一般以上工程建设责任事故。(三)无一般以上火灾责任事故。(四)无一般交通责任事故。(五)无大
8、面积停输(或停气、或停供、或停工)责任事故。(六)杜绝死亡和环境污染事故。(七)零伤害、零损失、零污染、零事故。第16条 各企业应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目标,结合行业特点和安全生产经营实际确定自身具体的安全目标,但不能低于上级规定的安全目标要求。 第17条 各企业在制订生产经营指标、生产工作计划时要明确相应的安全目标及具体措施。安全目标应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和岗位,安全生产措施和计划应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第18条 天然气集团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对各企业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依据安全控制目标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责任到人。 第19条 各企业应建立连续未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记录,并在醒
9、目位置公示连续安全生产天数。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第20条 各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21条 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22条 各企业其他分管领导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各企业行政领导班子应明确一名副职(或安全总监)或由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管和协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23条 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实行安全生产全员、
10、全岗位覆盖。 第24条 各企业各级党政工团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安全有关工作的开展。 第25条 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逐级追责。 第26条 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要求。 第27条 各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监督、管理责任,双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履行各自安全管理职责。 第28条 对接受委托管理的企业,应签订委托协议或附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做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界面清晰,落实到位。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第29条 天然气集团实行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原则:
11、天然气集团对各企业进行安全监察,可对各企业所属基层单位进行督查抽查。同时,各企业还应接受上级及属地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第30条 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监督制度,成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监督组织机构,形成完整的安全监督体系,与安全保障体系共同保证企业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31条 各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并按要求配齐配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监人员”)。 第32条 各级安监部门行使安全监督职能,业务受上级安监部门的领导,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的配置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落实到位。第33条 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由公司、部门(站队)、班组等组成的逐级安全监督网。 第3
12、4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参与安全生产监督。 第35条 安监人员的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需要。安监人员应选择身体健康、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熟悉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优先聘用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按规定落实安监人员的岗位津贴。 第36条 各企业实行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制度,开展节假日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回头看检查等,形成安全检查情况报告,列入各级安全绩效考核。 第37条 各企业安监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完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安全隐患、违法线索受理举报、通报、处理与协查、案件移送机制。对违规行为当事人,各级安监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执纪问责。完善纪检
13、监察部门参与事故调查机制,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后果的,实行提级办理。 第38条 各企业应建立对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的表扬和奖励机制,保障表彰及奖励经费。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第39条 各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实行逐级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40条 各企业应当每年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41条 各企业新进入的生产从业人员(含实习、代培、劳务派遣),必须进行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第42条 各企业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
14、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43条 各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44条 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排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鼓励各企业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45条 各企业新任命的企业负责人、安监部门、生产运行、工程、管道、维护抢修部门负责人任职6个月内必须参加脱产安全培训,以后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46条 各级生产岗位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法律、法规
15、、规程、制度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本岗工作。上级安监部门根据情况对生产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程制度考试情况进行抽查。 第47条 各企业对违反管理制度、规程造成财产损失、重大隐患或引发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48条 各企业应组织员工学习国内外先进安全管理经验,分析和讨论行业有关安全生产事故案例,进行警示教育。 第49条 各企业应运用现代化的工具和手段,以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50条 各企业进行职业培训时,应设置安全专业技术、安全应急管理等课程。 第51条 各企
16、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七章 安全例行工作第52条 各企业应定期召开安委会全体会议(每季度至少一次)、安全工作专题会,分析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研判企业安全生产趋势,分析总结行业安全事故教训,研究和部署预防事故的对策。 第53条 各企业党组织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应研究部署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召开大型集中性会议时,主要党政领导的讲话应强调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做到“逢会必讲安全”;各级组织召开的有关工程设计、施工、关键设备采购等招投标会议时应提出对工程、设备的安全和质量控制要求,同时
17、落实到合同条款中。 第54条 各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查落实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实现闭环管理。 第55条 各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组织开展风险识别和评估,根据风险辨识结果进行分级,建立各级风险清单,并及时更新,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并告知相关人员。 第56条 各企业应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进行评估、分级,列入隐患治理台账,同时制定整治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
18、办。隐患治理完成后,应组织隐患治理后效果评估,建立隐患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第57条 各企业应保证生产安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定期编写安全简报,编发不定期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汲取教训。第58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创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 第59条 各企业应积极开展安全班组建设,制定安全班组建设实施方案,通过建立良好的班组安全管理秩序和生产环境,减少违章,消除隐患,预防事故,提高“人、机、环境、管理”系统本质化安全水平。 第八章 安全文化建设第60条 各企业应以实现本质安全为目标,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19、第61条 安全文化体系构建应从企业安全愿景、安全责任、安全意识、安全制度、行为规范、作业环境等方面入手,突出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的根本要求,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于制、显化于物。 第62条 各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塑造全体员工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形成全员认同、共同遵守、符合单位实际的安全价值观,编制安全文化手册,实现法律和管理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 第63条 各企业应倡扬“安全是第一责任、第一工作、第一效益”的安全价值观,营造“我要安全才能人人安全、我懂安全才能事事安全”的浓厚安全意识氛围。 第九章 生产运行及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第64条 各企业应根据国家和上级单位颁发的安全生
20、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规定规程、实施细则、操作流程等,经审批后实施,并不断更新完善,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第65条 各企业应编制年度设备检修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本级安监部门监督跟踪落实。第66条 对重要操作岗位设置工艺报警、安全报警的企业应建立报警事件分析报告制度,明确处置流程和责任。设立连锁保护的装置,未经评估和审批,不得擅自停用或拆除连锁。 第67条 各企业在新改扩建项目投产前,应编制安全检查表,组织风险评估,编制并审查投产方案,达到安全条件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68条 各企业应在重要岗位、生产运行装置、罐区、装卸区、油气
21、管道等危险场所和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对油气储罐区、装卸区、场站等重要区域应进行视频监控和周界报警。 第69条 各企业要按规定严格执行特种作业许可制度,凡涉及动火、动土、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盲板抽堵、临时用电等作业必须实行作业许可证管理。作业前应进行作业危害及安全风险分析,谁作业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第70条 各企业要实行采购安全控制。在选择物资和设备时,应关注其安全和质量要求,规避价格陷阱。按照“谁采购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部门,建立采购物资和设备的检验方法和验收标准。 第71条 各企业在建造和安装设备时,应严格遵守设计要求,明确质量目标,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按照“谁安装谁负责、谁
22、验收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设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72条 禁止使用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的设备。第十章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第73条 建设工程在招标工作中,建设单位应对主材供应企业和施工企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 第74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法人和承包商(含总承包商、勘察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等,下同)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并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75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未经对工程安全和质量影响的论证和评估,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第76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
23、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77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建设单位应按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施工前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条件审查,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和报备。 第78条 建设单位承担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施工、验收全过程的安全和质量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监部门参与对全过程的安全设施及质量要求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79条 各企业要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严格控制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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