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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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日期】2020-02-20【实施日期】2020-02-20【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0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 林 武二?二?年二月二十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以下7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山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建档案机构”统一修改为“城建档案
2、监督管理机构”。2.删去第二条中的“规划”。3.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城市建设规划档案”;将第三款中“建设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应在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当地城建档案机构预交城建档案保证金”修改为“应当与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删去第二款。5.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6.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否则,规划部门不予规划定点”。7.删去第二十一条。二、山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将第六条第二款“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
3、林公园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森林公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应当组建相应的森林公园管理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法人登记。其中,国有林单位设立的森林公园和政府筹资建设的森林公园,其管理单位应当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职责不得委托他人行使”。2.第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森林公园管理单位在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组织具有相应工程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实施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将原第十一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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