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2018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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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日期】2018-12-21【实施日期】2018-12-2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2018修正)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315号2018年12月21日 (2017年10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发布2018年12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5号修正)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以下简称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社区管理
2、机构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实行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制,应当与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职责及奖惩规定,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五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发展和改革、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规划和国土、房屋租赁管理、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应当与主管部门相互提供人口管理相关数据,实现户籍管理、婚姻、人口健康、计划生育、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信息共享。第六条 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
3、市的非户籍居民应当接受主管部门、街道办、社区管理机构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检查,配合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第七条 对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由夫妻双方到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对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再生育审批制度,由夫妻双方共同向一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并经其批准后方可再生育。第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本市户籍居民和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享受政府规定的免费婚前或者孕前医学检查和咨询指导、随访跟踪等优生健康服务。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建立早产和出生缺陷预防、监测制度,加强孕妇健康教
4、育和早期围产保健,规范管理早产高危孕妇,建立合理预防策略和实施有效的预防措施。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夫妻双方应当在再次生育前到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孕前和产前医学检查。第十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区主管部门报告下列信息:(一)孕妇进行产前检查、生育的信息;(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三)十四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的个案信息;(四)妊娠三十七周以内早产的个案信息;(五)新生儿出生、死亡个案信息;(六)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计划生育信息。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按规定向街道办申请办理。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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