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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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2-12-20【实施日期】2003-01-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6号2002年12月20日(2002年12月20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干净、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秩序,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建制镇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居民住户以及旅游景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户,都必须按照划分区域,承担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第三条 各单位、住户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
2、的单位和住户,其责任区是临街建筑立面和临街其他设施立面至人行道道沿的地面;(二)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自行车保管站、报刊亭等的,由其管理单位和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的内容:(一)包门前卫生。负责责任区域内地面清扫保洁及绿化带、树坑的杂物捡拾,定期刷洗墙壁、牌匾、灯箱、标志牌、地面瓷砖,清除污物、污迹、积水、积雪、积冰等,做到责任区域内地面干净见本色、立面整洁。(二)包门前绿化维护。负责责任区草坪、花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维护。(三)包门前环境秩序。禁止在责任区内晾晒衣物、乱搭乱建棚亭、乱堆杂物、乱放车辆、出店经营。负责清除责任
3、区内建筑物上乱贴、乱挂和乱写乱画等,做到门前秩序井然有序。第五条 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组织下,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督查工作。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行政管理权限,分别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负责划定辖区内的单位和住户的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划定后,责任单位应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年度签订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责任,认真执行。禁止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收取“三包”责任制费用。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执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度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监察组织按照西安市城市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责任单位和住户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处50元罚款。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四自一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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