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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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日期】2019-02-11【实施日期】2019-04-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5号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规定已经2019年1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 王晓东二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陆域安全保卫第三章水域安全保卫第四章空域安全保卫第五章安全保卫职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葛洲坝水利枢纽(以下简称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葛洲坝水利枢纽和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安全和秩序,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
2、定。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区,依照本规定对葛洲坝枢纽实施保护。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范围包括葛洲坝枢纽及其周边特定区域,分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空域安全保卫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实行分区安全保卫制度,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宜昌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公布。空域安全保卫区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上空的低空空域。第三条 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专门机关管理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安全保卫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以及三峡通航管理机构、长江航运
3、公安机关和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有关工作。宜昌市人民政府对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危害葛洲坝枢纽的安全,发现危害葛洲坝枢纽安全的行为和隐患应当立即报告。对保护葛洲坝枢纽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 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经费,由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的经费负担体制予以保障。第二章陆域安全保卫第七条 陆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控制区、核心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各区的出入口和重点部位应当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第八条
4、 控制区是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接近葛洲坝枢纽,并在紧急情况时提供有效缓冲和防护的区域。车辆和人员凭控制区通行证,并按规定接受安全检查方可进入控制区。第九条 核心区是封闭式管理的区域。核心区实施下列安全保卫措施:(一)出入口和重点部位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据有关规定设置固定岗哨,车辆、人员凭核心区通行证按规定接受安全检查并确认资格、身份方可通行;(二)物资凭有效的物资转场、外运、内运申请单通行,必要时在出入口对所有通行物资进行危险物品检测;(三)配备覆盖全区的视频监控等技术防范设施,实施全天候安全巡查。第十条 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车辆、人员的通行证件,由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核发和管理,并报公安机关
5、备案。因施工作业等需要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应当经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依法报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陆域安全保卫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未持有效的通行证件进出陆域安全保卫区;(二)通过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区域或者超越通行证限定的范围活动;(三)攀爬、钻越、移动、损毁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非法运输危险物品;(五)扰乱管理秩序和危害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对违反前款规定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或者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车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控制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三章水域安全保卫第十二条 水
6、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管制区、通航区、禁航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第十三条 管制区是对拟通过葛洲坝枢纽通航建筑物(以下称过闸)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未经批准通过的船舶接近葛洲坝枢纽的缓冲水域。进入管制区的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过闸船舶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前向三峡通航管理机构报告;(二)不得运输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禁止过闸的危险物品;运输其他危险物品过闸的,应当向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申报,不得伪报、瞒报;(三)不得进行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检修作业;(四)不得在集泊期间上下除本船船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或者装卸物品;(五)不得抢
7、航、追越或者有其他扰乱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第十四条 通航区是由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统一指挥调度过闸船舶进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筑物的特定区域。船舶应当按照通航调度指令有序进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筑物,不得在通航区内擅自停泊,不得有抢航、追越或者其他扰乱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过闸期间船员、乘客不得擅自离开本船,不得攀爬通航建筑物。第十五条 禁航区是禁止船舶和人员进入的水域。除公务执法船舶以及持有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签发的作业任务书和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签发的施工作业许可证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和人员不得进入禁航区。禁航区应当设置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岸?望岗哨。第十六条 水域安全保卫区内禁止非法捕捞、养殖,以及其他危害通航
8、安全的行为。第十七条 对因机器故障等原因失去控制有可能进入水域安全保卫区的船舶,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使其远离。对违反规定进入管制区、通航区的船舶,公安机关、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制止并将其带离。对违反规定进入禁航区的船舶,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人员应当立即进行拦截并责令驶离;对拒绝驶离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控制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十八条 运输危险物品过闸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过闸,不得与客运船舶同一闸次通过,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随船。第四章空域安全保卫第十九条 在空域安全保卫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严格按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计划飞行。第二十条 禁止在空域安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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