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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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日期】2017-12-29【实施日期】2018-02-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海东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海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鸟成云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海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17年12月28日海东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12月29日海东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工作,提高规章制定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青海省人民政
2、府规章制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规章引领和推动改革发展、维护稳定的作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途径和方式,注重规章制定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第四条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市行政区
3、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任务考核机制,加强立法工作机构建设,提高立法队伍素质。加强保障机制,规章制定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称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规章立项、审查、清理等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政府法制
4、部门开展规章的申报、立项、调研、论证、起草、审查、征求意见、协调等工作。第七条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一般不作重复规定。第二章立项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实行立项制度,通过编制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确定每年度规章制定项目。市人民政府编制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条件成熟、急需先立、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和“立、改、废”并举的原则。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的具体编制工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第四季度内完成编制工作。第十条 各县(区)人
5、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下一年度规章立项申请。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可以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制定规章的书面建议。第十一条 规章立项申请或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有关规定;(三)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四)调研和规章草案初稿起草等情况;立项申请或建议应当经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立项申请或建议进行汇总审查,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征求意见和论证,拟订市人民政府规章下一年度规章立
6、法计划草案和起草责任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第十三条 经审查论证以下情况不予立项:拟规范的事项不属于规章立法权限的;上位法规定明确具体,本市无立法空间的;属于纪律、政策、道德和社会自治规范解决事项的;属于计划、规划、技术标准和执法层面协调解决事项的。第十四条 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中,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立法项目,但根据特殊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予以调整。对需要调整的规章项目,须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单位提出调整建议,经市政府法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第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起草责任单位应当按时报送规章草案等相关材料,未按时报送的,应当
7、书面说明情况。第三章起草第十六条 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起草责任单位负责起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职能或者内容复杂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共同起草。具有综合性、普遍性、重大应急、社会敏感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牵头起草或者组织相关部门起草。起草责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或者委托有关专家、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起草。第十七条 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制定起草计划,落实起草人员、明确责任分工,制订起草进度,确保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并报送规章草案。第十八条 起草责任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实地考察和走访、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
8、政协委员、相关部门、立法基层联系点、管理相对人等各方面的意见,找准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第十九条 规章草案内容涉及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等方面风险的,起草责任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第二十条 规章草案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相关单位、组织或者公民对其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责任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意见,梳理争议焦点,协商协调解决。第二十一条 规章草案内容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其他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书面意见。起草规章草案时,前述其他部门应当主动配合起草责任单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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