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行地下通道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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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3-06-12【实施日期】2003-07-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贵阳市人行地下通道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119号2003年6月12日(2003年6月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6月1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第一条 为加强人行地下通道的维护管理,保障人行地下通道畅通和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范围内人行地下通道的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人行地下通道的维护管理实行分工负责、管养并重、统一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防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人行地下通道维护
2、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属市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地下通道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市人防部门所属人行地下通道管理单位负责。其他资金渠道投资建设的人行地下通道,由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并接受市人防部门的监督。第六条 人行地下通道投入使用,必须符合下列标准:(一)竣工验收合格;(二)通道内部卫生清洁,无渗漏水,空气流畅;(三)安装的风、水、电系统保持工作正常;(四)道路畅通,出入口和道叉的标识规范齐全;(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七条 人行地下通道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持人行地下通道的批准文件、工程及供水、供电等设施竣工图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向市人防部门备案。已建成使用的人行地下通道,建设单
3、位应当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持前款所规定的资料向市人防部门备案。第八条 人行地下通道管护单位应当做好人行地下通道的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保证人行地下通道正常安全使用。第九条 人行地下通道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乱吐、乱扔、乱倒废弃物,随地便溺;(二)在墙面、地面上乱涂、乱画、乱贴、乱刻;(三)擅自占用通道摆设摊点经营;(四)从事危及通道安全的作业;(五)其他损坏人行地下通道及其设施或者影响通道正常使用的行为。第十条 人行地下通道管护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通道出入口醒目位置公示责任单位、责任人、开放时间和监督电话;(二)建立健全卫生、治安、防火、防汛等管理制度,做好维护管理记录;(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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