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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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11-11-13【实施日期】2012-01-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刘伟平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省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
2、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配备与履行房屋征收职能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并按要求向房屋征收部门报送单位和人员的有关资料。第六条 房屋征收项目所在街道、社区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安、教育、民政、人社等
3、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及时办理被征收人的户口、子女入学及社会保障等相关手续,不得增加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的负担。 第二章评估机构选定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征收项目时,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由被征收人在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被征收人以协商方式无法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可以通过投票方式选定,投票同意率应达到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之日起5日内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采取抽签方式选定,抽签应当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第八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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