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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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日期】2018-05-21【实施日期】2018-05-2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 陈晏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8)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市域快速铁路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从本市经营
2、性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二、第三条修改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全部作为市人民政府对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三、第四条修改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融资还本付息以及轨道交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存续期的可行性缺口补贴等,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四、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负责本辖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财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划拨,对轨道专项资金
3、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财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做好本辖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划拨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管理、城乡规划、棚改、发展改革、督办督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五、第七条修改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来源构成和分配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业服务业、旅游、居住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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