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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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日期】2018-12-12【实施日期】2019-01-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第21号(201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5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821号)为正确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是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第二条 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在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3、。第三条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当向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第四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应当递交申请书和相应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三)申请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包括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的具体说明;(四)为行为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
4、行为保全措施前,应当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因情况紧急或者询问可能影响保全措施执行等情形除外。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可能影响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至迟不得超过五日。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5、的“情况紧急”:(一)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二)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三)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四)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五)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六)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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