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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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51223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6.12KB    格式:DOC    上传时间: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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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 机关事业单位 实施 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 有关 预算 管理 问题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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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3-22 【实施日期】2016-03-22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全文】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6]第36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改革)预算管理工作,保障改革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及负担机制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费主要包括: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单位为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补助资金。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所需经费中财政负担部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列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3.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不同的保障方式。其中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予以保障;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采取单位自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保障。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缴费,应区分单位类型采取不同的资金安排方式。其中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应采取单位自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将单位应缴职业年金缴费缴入工作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由机关事业单位从工作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预算科目设置   从2016年1月1日起,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以下科目:   (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   1.在“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类)下增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科目(2080505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2.在“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类)下增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科目(2080506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3.在“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类)下增设“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2080507项),反映各级财政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补助。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科目。   1.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02类)下增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科目(10211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下设三个项级科目,分别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01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补助收入”(02项),反映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补助;“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99项),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等收入。   2.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209类)下增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20911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3.将现有科目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0201款)科目名称修改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并将项级科目名称也作相应调整;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20901款)科目名称修改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并将项级科目名称也作相应调整。   (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1.在经济分类科目“工资福利支出”(301类)下增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科目(30108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在此科目反映。   2.在经济分类科目“工资福利支出”(301类)下增设“职业年金缴费”科目(30109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由单位代扣的工作人员职业年金缴费,不在此科目反映。   3.将现有“社会保障缴费”(30104款)科目名称修改为“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军队(含武警)为军人缴纳的伤亡、退役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三、账务处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账务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账务核算上作增加当期支出处理:借记经费(事业)支出(各行业事业单位借记相应支出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按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办理。   财政部门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和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进行补助时,总预算会计核算上作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处理,借记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贷记国库存款。   (二)职业年金账务处理。   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应增设“应缴职业年金缴费”备查簿,记录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当期及累计应缴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并为每位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台账,平时按照应缴职业年金缴费数额和国家公布的记账利率记账,不实际缴款。在工作人员退休前,单位将累计应缴职业年金和利息缴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并作增加当期支出处理,同时相应冲减“应缴职业年金缴费”台账。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应定期将本单位当期应缴职业年金缴费台账的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报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工作人员职业年金,作增加当期支出处理,按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缴费,由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按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门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时,总预算会计作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处理,借记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贷记国库存款。   财政部门应建立职业年金台账制度,及时准确核算本级财政应缴的职业年金缴费。全额供款单位应定期将本单位应缴职业年金情况报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内部社保机构据此登记应缴职业年金缴费台账。实际缴纳职业年金缴费时,相应冲减应缴职业年金缴费台账数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另行制定。   四、其他预算管理问题   由于政策实际执行时间和国务院规定的政策起始时间有一个错后期,为不影响退休人员生活,在政策实际执行前,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仍按老办法和原资金渠道计发。政策实际执行后,各级财政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明细算账、多退少补”的原则,准确计算从2014年10月1日起单位和工作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本单位已发放并列支的退休费,区分财政供款方式和负担比例,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对本级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作相应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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