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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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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 实施细则 (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 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2022 63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要求,为加强我省优质中小 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 链现代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所称优质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梯度衔接组成。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 度培育管理工作,负责
2、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认定、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推荐等工作,指导各地 级以上市开展相关工作。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 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的推荐申报等工作。深圳市中小企业主 管部门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自行组织深圳市优质中小 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专精特 新 “小巨人”企业,属于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组成部分,有 2 关情况按要求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备。第四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广东省注册登记、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五条 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
3、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 (服务) 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 (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 、质 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 以上统称 合规经营 ) 。第六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分层分类分 级指导,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十四五”期间,努力在全省推动培育十万家创新型中小企 业、一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千家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第七条 行业协(商)会可协助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积 极宣传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广泛发动中小企业申报, 但行业协(商)会或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
4、新 “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 定、授牌等活动。第二章 评价、认定和推荐第八条 评价、认定和推荐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 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 “谁推荐、谁把关, 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第九条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优质中小企业评价 3 和认定标准,结合广东省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参 评广东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 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应符合本实施细则附件对应的评价 (认定) 标准条件。相关指标说明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 执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要求, 适时更新公布评价 (认定) 标准。第十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
5、评价( 一 ) 企业按属地原则可随时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 度培育平台 ( ) 参 与 自评,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二 ) 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自评信 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登录信用中国和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并将初审 通过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三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 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 创新型中小企业。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一 ) 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 提出申请,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二 ) 地级以上市中小
6、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请材 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登录信用中国和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可根据工 作实际就合规经营情况征求网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 4 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初审通过的 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三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 证材料进行审核,开展实地抽查,视情况征求省有关部门意 见,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第十二条 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推荐( 一 ) 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 台提出申请,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二 ) 地级以上市中小
7、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请材 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并将初审通过的向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三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 证材料进行审核,开展实地抽查,登录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并将审核通过的 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第十三条 广东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推荐,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第三章 动态管理第十四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 均为三年,每次到期后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知,企业自 愿提出复核,复核分别按照本细则的第十条、第十
8、一条进行。为加强政策衔接,在复核期间,原名单继续有效;在复 5 核名单发布后,原名单自动失效,以复核通过的名单内企业 为准。本细则实施日前已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到期复核按本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执行。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应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 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 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 3 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
9、 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对于未在 3 个 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 或认定。第十七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 (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 、质量、 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 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 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 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 6 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
10、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 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 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 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第十九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动态管理执行暂 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四章 培育扶持第二十条 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省对专精特新企业的 扶持政策。省先进制造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专精 特新企业项目予以支持。鼓励各地对专精特新企业给予资金 支持。第二十一条 引导银行机构针对专精特新企业推出专属 融资服务;通过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促进优质中小企 业融资;深化与境内三大证券交易所合作,开展专精特新企 业股权融资对接专项行动。第二十二条
11、 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的专精特新企业,探索择优赋予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揭榜挂帅”或自主 举荐名额。建立多层次人才培训体系,实施 “新粤商”培训 工程,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参加省内外高级研修 班培训。第二十三条 开展 “专精特新万企行” 、 “ 一起益企” 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为每家专精特新 企业配备一名服务专员,送服务、政策上门。优化 “粤企政 7 策通”平台建设,开展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加强国家级、省 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组 织 “创客广东”大赛,支持优质中小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第二十四条 鼓励大型企业将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产业 链、供应
12、链体系,开放产业集群图谱,开展 “大手拉小手” 活动;开展 “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推进优 质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等专项行动,支持优质中小企业数字 化转型。第二十五条 发挥省 (市) 促进中小企业 ( 民营经济) 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形成部门、上下联动和政策协同, 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运行分析体系,不断优化政策体系、服务 体系和发展环境,持续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 (粤工信规字20203 号 ) 同时废止。附
13、件:1. 广东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2. 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3. 国家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8 附件 1广东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一、公告条件评价得分达到 60 分以上 (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 于 20 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 15 分 ), 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 ) 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 )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 (均为有效期 内 )。( 三 ) 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 ) 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 (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 缴额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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