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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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51.1 编制目的51.2 编制依据51.3 适用范围51.4 工作原则51.5 事件分级及响应级别61.5.1 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级响应61.5.2 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级响应61.5.3 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级响应71.5.4 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级响应72 组织指挥体系82.1 成立组织指挥机构82.2 现场指挥机构102.3 技术支撑机构113 监测预警113.1 监测113.2 预警123.2.1 食品安全预警机制123.2.2 预警分级123.2.3 预警发布123.2.4 预警行动133.2.5 预警调整和解除134 信息报告与
2、通报144.1 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144.2 报告内容164.3 续报和终报165 事件评估与应急响应165.1 事件评估165.2 响应启动17 5.2.1 控制现场17 5.2.2 控制事态蔓延175.3 响应措施185.3.1 医学救援185.3.2 现场处置185.3.3 流行病学调查185.3.4 应急检验检测195.3.5 事件调查195.3.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195.3.7 维护社会稳定205.3.8 对外通报和援助205.4 响应级别调整205.5 响应终止206 后期工作216.1 善后处置216.2 总结评估216.3 奖励216.4 责任追究227 应急保障227.
3、1 队伍保障227.2 信息保障227.3 医疗保障237.4 技术保障237.5 物资经费保障237.6 社会动员保障237.7 宣教培训248 附则248.1 预案管理248.2 术语解释248.3 预案解释248.4 预案实施24附件1 保亭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级标准及报告时限要求26附件2 保亭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27 29 / 29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1.2
4、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1.4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建立县、乡(镇)、村(单位)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体系,县、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
5、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1.5 事件分级及响应级别按照事件的严重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别用级、级、级、级对应表示。与此相对应,应急响应设定为级、级、级和级四个等级。1.5.1 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级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列为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初判为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级应急响应:(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2)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
6、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1.5.2 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级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列为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初判为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请省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1)受污染食品流入本省2个以上市县,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2)发现在国内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的;(4)在全省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
7、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5)省政府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1.5.3 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级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列为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初判为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由事发地县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1)受污染食品流入本省1个以上市县,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县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4)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政府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1.5.4 级食品安全
8、突发事件和级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列为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初判为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由事发地县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县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4)县政府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2 组织指挥体系2.1 成立组织指挥机构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政府组织成立由县长为组长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国务院和省
9、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县政府组织成立由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或分管食品安全的副县长为副组长的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一、综合协调组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县政府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二、事件调查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公安局、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根据监
10、管部门职责参与调查),评估事件影响;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局立案侦办。三、危害控制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依法依规及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四、医疗救治组由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五、检测评估组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
11、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后果,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六、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司法局、各乡(镇)政府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七、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融媒体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八、专家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主
12、要职责:为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九、 处置组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配合。主要职责: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置意见,对涉及失职、渎职、犯罪立案查处。2.2 现场指挥机构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依法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突发事件级别。发生较大、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县政府要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县政
13、府主要负责人要加入省政府成立的现场应急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2.3 技术支撑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检验检疫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履行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验检疫及评价等职责。3 监测预警3.1 监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防控体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不良反应、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媒体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敏感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
14、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地区通报。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1)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的食品安全相关舆情信息;(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5)经核实的公共信息;(6)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7)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8)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市县通报我县的信息;(9)其他渠道获取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
15、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2 预警3.2.1 食品安全预警机制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县食品安全预警的综合管理工作,各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乡(镇)食品安全预警综合管理工作。3.2.2 预警分级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3.2.3 预警发布(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报经省政府批准后联合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2)预警内容。预警
16、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3.2.4 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乡(镇)和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县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迅速采取以下措施:(1)分析研判。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
17、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及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3.2.5 预警调整和解除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
18、果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4 信息报告与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4.1 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须第一时间电话通报辖区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所,乡(镇)政府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有关
19、人员须第一时间到达事发地控制现场,并在30分钟内分别向县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县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30分钟内分别向省政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发生一般级别(含)以上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在初步核实情况后2小时内报告县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和单位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通报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以下程序和时限要求报送信息。(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
20、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或举报。(5)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
2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6)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县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县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上报相关信息。4.2 报告内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信息来源、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人员伤亡情况、临床症状、救治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4.3 续报和终报重大以上级别(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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