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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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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昌江黎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昌江黎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琼府办20221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
2、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储备粮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从事和参与储备粮管理、运营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保证储备粮总量计划和管理落实到位。(一)县级粮食主管部门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昌江县支行根据省下达我县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提出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和总体布局意见,报县政府批准。(二)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储备粮数量、质量、日常储存的行政管理;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对储备粮
3、储备企业(含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日常业务指导管理及储备企业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三)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含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下同)、质检费用等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根据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国资委对县属国有企业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批复(昌府办函201517号),县国资委负责对储备企业资产、人事监督管理。(四)农发行昌江县支行依规及时足额安排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配合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财政局做好储备粮油的监管工作。第四条储备企业具体负责储备粮的运营管理,对所储粮食的数量、质量、仓储管理和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依照国家
4、、省、县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内控制度并报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实行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第五条建立储备粮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昌江县支行组成联席会议小组,通过联席会议研究年度储备粮轮换计划,以及轮换确定底价等事宜。第二章存储管理第六条储备粮承储计划、年度轮换计划等的下达和调整,由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昌江县支行联合发文,由承储企业实施。第七条选择储备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储备粮合理布局、储存安全、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储备企
5、业除了应当具备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和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等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储存储备粮的库区具有自有产权,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粮仓及油罐条件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库区内不得存在从事危害储备粮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二)储备原粮的粮仓有效仓容原则上要达到7200吨以上,并与储备企业其他用途的粮仓有效隔离、分类管理;(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和检化验室,具备检测储备粮仓内温度、水分、氧气、储粮(熏蒸)气体、害虫密度等必要的条件;(四)具有与储备粮管理相匹配的仓储管理、检化验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具
6、有与储备粮管理相适应、可与省粮食信息化管理平台相连接和远程实时监控及数据交换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库区内可视化监控设施设备配备完善并正常使用,具备完善的技防体系;(五)企业各项财务指标状况、经营管理和信用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第八条实行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储备企业应当按照品种、等级、生产年份等分类专仓(廒间、货位)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九条储备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省粮库和粮油储存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报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备案;要落实储备粮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储备粮日常管理,加强安全隐患整治,确保
7、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备安全。第十条建立县级储备退出机制。储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昌江县支行责令其立即整改,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取消承储或代储计划。取消储备企业承储或代储计划的,由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昌江县支行委托中介机构对其储存的储备粮进行权责清算。(一)骗取、挤占、挪用或截留储备粮贷款或财政补贴的;(二)以储备粮或相关设施设备为债务作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的;(三)拒绝实施或擅自改变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或动用储备粮的;(四)擅自串换品种、等级或变更储存库点的;(五)擅自损毁储备粮、破坏
8、仓储设施的;(六)储备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不遵守本办法及违反国家、省和我县储备粮管理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第十一条加强储备粮仓储设施建设改造,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粮食储备、物流、应急保障等设施用地,提升全县储粮和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第三章轮换管理第十二条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原则上储备的稻谷、小麦每2年轮换100%,每年轮换数量不超过承储企业承储该品种计划总量的60%;食用植物油每年轮换100%;大米、玉米每年至少轮换100%,完成当年轮换任务后,在具备足额粮食风险基金的前提下,经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昌江县支行批准,可视市场行情再进行轮换。县财政局仅对当年
9、下达的轮换任务给予轮换费用补贴。第十三条储备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轮换计划和架空期、架空量规定完成轮换任务。大米轮换架空数量不得超过承储企业大米承储计划总量的10%,每批次轮出的架空期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品种轮换架空数量不得超过承储计划总量的30%,每批轮出的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架空期从架空之日的下月起按月计算。超量或超期架空的部分,从超量或超期之月起不再拨付保管费用,直至补回库存为止。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按量及时轮换,须报请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昌江县支行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超期超量架空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储备粮处理。第十四条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储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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