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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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SF-2019-050001儋府办2018157号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镇政府、国营(地方)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儋州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儋州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大气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2、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海南省消防条例,以及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应急2018110号)和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知(琼厅字2014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燃放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四条 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城市建成区和海花岛划入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范围(城
3、市建成区禁止燃放区域见附图)。在城市建成区和海花岛外,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客运车站、码头、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燃放区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外,禁止销售和燃放国家标准规定的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因涉及重大庆典等节日确须在禁止燃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决定,并公告具体燃放时间、地点、种类和安全标准等事项。烟花爆竹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和安全标准等事项,由公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为增加节日气氛
4、,根据当时气象条件,可以在禁止燃放区外围划出一定区域作为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燃放区域的地点、时间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由市政府另行向社会公告。第五条职责分工(一)负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在禁止燃放区范围内,停止审批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利用有效途径开展广域“禁燃和限燃烟花爆竹”宣传,引导广大市民文明过节和规范燃放;从严查处全市范围内未经许可批发、零售烟花爆竹行为,坚决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经营活动领域的新型预警等安全技术,不断提高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二)市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流通、燃
5、放环节和销毁环节的监督管理。市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单位)落实流向登记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无证经营、非法储存、流向登记不全、不能证明合法来源渠道的烟花爆竹,一律按非法烟花爆竹依法没收并组织销毁处置;市公安部门必须使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将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作为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许可的材料;市公安部门要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孔明灯燃放)活动的审批,在重要时间节点应采取强化烟花爆竹零售点等重点场所周边治安巡逻等多种措施,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广泛推进烟花爆竹售卖实名登记制度,大力开展可疑人员购买烟花爆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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