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高考试题数学理(新课标1卷) 解析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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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作阳台。4.3.5.11位于房屋天面、或因退层设计形成的露台,如露台属于一户专用,当其上方屋檐或盖板宽度不大于0.6米时,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露台有盖部分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如露台属于公共露台,无论上方屋檐或盖板宽度为多少,均不计算建筑面积。4.3.5.12挑出主体墙结构的阳台按阳台面积规定计算;在主体墙结构内且与室内直接相通的阳台按套内建筑面积规定计算。4.3.6花池、空调机位的面积计算4.3.6.1位于建筑主体结构外侧的外挂式花池和空调机位及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4.3.6.2位于阳台等建筑主体结构内的有盖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应与其相连的建筑空间一体计算建筑面积。
2、4.3.7楼梯、台阶、车道的面积计算4.3.7.1位于建筑物外墙或服务于功能区主体结构以外,起点(地面)到终点(入口或入口平台)的高差不小于一个自然层,下方水平投影范围内形成一个建筑空间的楼梯,视为室外楼梯;位于建筑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内的楼梯,视为室内楼梯。4.3.7.2有顶盖室外楼梯,顶层突出屋面部分不另计算建筑面积。4.3.7.3室内楼梯无论其本身如何设置梯间层,均按通过建筑物的自然层(不论自然层的高度)数计算建筑面积。4.3.7.4上层室外楼梯水平投影能覆盖下层室外楼梯,且有封闭围护结构,下层室外楼梯视为有顶盖,按有顶盖的室外楼梯计算面积。4.3.7.5穿越夹层、插层的楼梯,夹层、插层不使
3、用的,其位于夹层、插层的楼梯间不计算建筑面积。4.3.7.6室外台阶不计算建筑面积,但若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分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4.3.7.7无上盖或上盖为非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部分室外车道不计算建筑面积。4.3.7.8复式、跃层式房屋预留的楼梯间,根据规划许可的设计图纸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但预留的楼梯间位于房屋上层局部挑空部位的除外。4.3.7.9错层建筑的室内公共楼梯,按其服务的区域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4.3.7.10住宅室内楼梯上下行之间间隔大于0.20米时,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厂房等的室内扶梯、楼梯、旋转梯等的梯间间隔大于0.40米时,计算上一层梯
4、间面积时,梯间的间隔空间应按上空处理。4.3.8飘窗、落地窗的面积计算4.3.8.1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在房屋主墙体以内通过处理形成类似飘窗的空间不论层高均计算建筑面积。4.3.8.2落地窗按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4.3.9雨蓬、门斗的面积计算4.3.9.1雨篷仅有一边与墙相连,由墙支撑着的雨篷为悬挑雨篷,不计建筑面积;一边与墙相连,另一边由一根柱子支撑的为独立柱雨篷,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一边与墙相连,另一边由两根或两根以上柱子支撑的为有柱雨篷,按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当雨篷由两面墙支撑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当雨篷除由两面墙支撑外,还设置有一根柱子支撑,则以柱外围向墙作
5、垂线并与墙围成矩形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雨篷由三面墙支撑,其建筑面积按如下情况计算:雨篷外边线与左、右两面墙相交的,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雨篷凸出左、右两面墙而使其外边线悬空的,按左、右两面墙最外处的盖板支撑点连线与墙围成部分的盖板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即悬空部分不计面积)。4.3.9.2全封闭的门斗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封闭不全的门斗参照雨蓬的标准执行。4.3.9.3因建筑物相应层间水平投影不同,形成的位于首层类似于雨蓬、门斗的空间均不计算面积。4.3.9.4不封闭雨蓬、门斗的高度超过二个自然层(含二层)以上不计算面积。4.3.10烟道、采光井、通风井的面积
6、计算4.3.10.1供一户专用的内置烟道计入该户的套内建筑面积。烟道外置时,取其与室内的隔墙为外墙,烟道不计算建筑面积。4.3.10.2位于阳台的烟道单独计算,不计入阳台面积。4.3.10.3多户共用的烟道作为公用建筑面积。4.3.10.4专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使用的通风井、烟道,在地下部分按其通过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层数计算建筑面积,在地面且独立于建筑物主体之外时,不计算建筑面积,在地面且位于建筑物内部时,地面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其通过的地面以上各层应除去该部分的面积值。4.3.10.5一幢建筑中数层共用的通风井、烟道,按其通过的使用层的层数计算建筑面积,通过的其它不使用楼层,该部分按中空计算
7、建筑面积。4.3.10.6建筑物主体外采光井无论是否有盖均不计算建筑面积。4.3.10.7位于建筑物主体以外或附着于建筑物外墙体的烟道、通风井均不计算建筑面积。4.3.10.8穿过夹层、插层及凸出屋面的烟道、电井、管道井、通风井、排气井等均不计算面积。4.3.11通道的面积计算4.3.11.1房屋底层的公共通道,不全为本幢服务不计算建筑面积。4.3.11.2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及小区内的底层走廊作为公共通道的,不论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不计算建筑面积。4.3.12阁楼面积的计算4.3.12.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面积中含阁楼面积,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分均计算建筑面积。4.3.
8、12.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面积中不含阁楼面积,但阁楼具备使用功能的,阁楼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分参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不确权,不具备使用功能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4.4公用建筑面积的确认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分为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又称为共有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的权利归属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4.4.1不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4.4.1.1相关权利人合法协议约定的不分摊的公共建筑空间。4.4.1.2建筑物内某些层中设置的用于消防避难的建筑空间。4.4.1.3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中独立的车位、车库、杂物间等的
9、建筑面积。4.4.1.4建在幢内,为它幢或多幢服务的设备用房、值班警卫室、附属配套设施用房、市政设施用房、公用通道等的建筑面积。4.4.1.5按规划批建,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技术(结构)转换层,架空层中用作停放车辆、公共休憩、绿化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4.4.1.6消防阳台、消防连廊的建筑面积。4.4.1.7用作公共休憩的亭、走廊、绿化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4.4.1.8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中指标单列的如公厕等公共建筑面积。4.4.2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4.4.2.1相关权利人合法协议约定的应分摊的公共建筑空间。4.4.2.2幢内共有的楼梯间、电梯间、电梯井、观光井(梯)、提物井、室外
10、楼梯等垂直通道及管道井、垃圾道的建筑面积。4.4.2.3幢内共有的门厅、大厅、过(走)道、门廊、门斗等水平通道的建筑面积。4.4.2.4幢内共有的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等的建筑面积。4.4.2.5仅为本幢服务的变(配)电室、消防控制空、水泵房、设备间、工具间、值班警卫室等。4.4.2.6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一半的建筑面积。4.4.3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4.4.3.1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应以幢为单位进行。非本幢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在本幢分摊,本幢共有建筑面积不分摊到其它幢去。4.4.3.2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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