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3500-2023《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与安全生产法核心要求及安全合规风险对照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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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T43500-2023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与安全生产法核心要求及安全合规风险对照清单(雷泽佳 编制 2024A0)一级过程(要素)二级过程(要素)对应安全生产法要求安全合规风险(不合规事项及安全事故隐患)4组织及环境4.1组织及其所处的环境4.2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4.3安全管理体系的范围4.4安全管理体系及其过程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1) 未按GB/T33000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2) 未按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单位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5领导作用与全员参与5.1领导作用5.2安全方针
2、5.3组织结构、职责和权限(1)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 第二十一条【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
3、告生产安全事故。(1) 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 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 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 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5) 主要负责人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6) 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7) 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 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及管理人员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 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他相关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2) 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明确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3) 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3)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职责】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
5、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1) 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以下职责:l 未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l 未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l 未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
6、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l 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l 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l 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l 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十二条【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2) 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各岗位不相匹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3) 未明确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
7、全职责。第二十六条【履职要求与履职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1)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没有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未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5.4全员参与6策划6.1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要
8、求的确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1) 未及时和充分地识别、获取和更新适用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文件;(2) 未将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文件的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内容不符合其要求;(3) 未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文件的要求。6.2应对风险的策划6.2.1总则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6.2.2风险识别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1) 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或辨识评估不正确;(2)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登记、建档、备案;(3)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4)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6.2.3风险分析和评价6.2.4措施的策划6.3安全目标及其实现的策划6.3.1安全目标6.3.2实现安全目标
10、的策划6.4变更的策划7支持7.1总则(安全能力支持)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 矿山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涉及一种行业或多种行业未取证从事生产的;(2) 超能力生产:矿山、危险物品生产单位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7.2资源7.2.1总则7.2
11、.2人员(1)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配备】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 第二十七条【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安
12、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2) 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1)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依法履行职责;(2) 各级负责人不能熟知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及其管控措施,也未告知全体从业人员。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
13、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四条【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1) 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内容不符合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上岗前未进行培训或者进行了培训,但培训内容不符合规定)(2) 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学时不符合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3) 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
14、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4) 粉尘涉爆单位未对涉粉尘岗位的负责人、生产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及岗位作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培训。(1) 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l 新入职从业人员在上岗前未按照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前未进行培训或者进行了培训,培训内容不符合规定)l 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施、新设备未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 未将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15、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1)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不符合规定:l 非高危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任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少于12学时;l 非高危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少于24学时;l 高危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任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少于16学时;l 高危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少于20学时。(1) 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l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重新
16、参加安全培训;l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未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1)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教育培训未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技术更新的安全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即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款、第三款:生产经营
17、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 未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2) 未对从业人员、对新录用人员及转岗人员(含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即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四
18、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1) 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无档案);(2)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档案未如实记录,故意造假或重要信息缺失)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1)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2) 临时雇佣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作业。(1) 未建立(
19、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无档案,或人员漏登记、培训、复审信息缺失等)(1) 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2) 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3) 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4)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7.2.3资金(1) 第二十三条【安全投入保障义务】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2) 第二十三条【安全投入保障义务】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
20、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1) 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2) 单位存在:l 挪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l 将除安全设施设备、应急物资、应急演练、安全咨询评估、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宣传培训、安全设施设备检测、安全责任保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资金支出以外的,非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列入安全生产资金支出涉及任意一项或者多项的。第四十七条【经费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1) 未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2)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3) 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
21、工资和/或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第五十一条【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7.2.4设备设施与物资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1)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
22、生产设施未依法经设计审查:(2)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未按照依法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3)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未依法经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2) 非高危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3) 一般工贸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第三十二条【特殊项目安全评价】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
23、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1)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管理】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 在用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管理】第二款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1)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2) 依据GBZ/T230相关规定存在极度危害物质的场所,无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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