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版)》问题与思考之参考答案.doc
《《公司法(第四版)》问题与思考之参考答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法(第四版)》问题与思考之参考答案.doc(50页珍藏版)》请在文库网上搜索。
1、公司法第四版问题与思考参考答案第一章 公司法概说1. 如何区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答: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等多种类型,企业法人仅是法人中的一种形态。而企业本身又有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之别,公司仅是法人型企业的一种,除公司外,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也都属于法人型企业。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性质不一样。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
2、人。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即不仅从事营利性事业,而且还向其成员分配利益。2. 如何理解公司的本质和特征?答: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并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营利法人。公司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和诉讼能力。公司除作为股东和经营者的营利工具外,还寄托和承载着债权人、劳动者、消费者、当地社区、政府、社会公众与子孙万代等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现代公司须承担社会责任。从法律上讲,我国的公司主要有四项特征:(1)依法设立;(2)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4)具有法人资格。3.如何理解公司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答: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在
3、于:第一,公司是法人型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属于非法人组织,即企业与投资人在对外的法律人格、法律责任等方面不完全独立。第二,合伙企业是较为典型的人合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设立并维系的,其对外信用也主要是依赖于合伙人个人的信用,即使是有限合伙企业,其基础也主要是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我国的公司是资本型企业,即使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具有家族性的公司也具有资合性质,在法律上仍是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上的,即建立在合同关系之上。合伙协议是当事人之间不对社会公开的内部
4、文件。合伙协议作为合同,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订立或修改。新合伙人的加入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修改合伙协议。公司是建立在章程基础之上的,公司章程是对社会公开的文件,是社员间共同订立的行为标准。新股东加入公司属于参加行为,即在承认原公司章程的前提下进行,无须经过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公司章程的修改并不以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为前提,只需经法定多数通过即可修改生效,反对者也须服从公司章程。第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与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所不同。公司股东的出资限于财产和财产权利,而普通合伙人还可以以劳务等作为出资。第五,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普通合伙人对合
5、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责任,对公司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第六,由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企业与公司不同,没有资本或注册资本的概念。第七,合伙企业的组织机构不同于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在于:第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股东只有一人,在出资人的人数上与个人独资企业相同,但属于法人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型企业,而是自然人企业,即企业与投资人在法律人格、法律责任等方面不完全独立。第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出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有直接支配的权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
6、对股东的出资所形成的公司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第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以个人财产对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责任,对公司则以应缴纳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第四,由于出资人对企业债务的法律责任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方式也与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同,法律对其出资形式不予限制,设立企业时只需要申报出资即可,无须资本注册。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限于货币、实物、财产权利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必须对资本进行注册。第五,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与公司的组织机构不同。4.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
7、式为标准,可以对公司作哪些分类?答: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将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无限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资本分为等额股份的公
8、司。5.什么是资合公司、人合公司和资合兼人合公司?它们有哪些区别?答:资合公司,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此类公司仅以资本的实力取信于人,股东个人是否有财产、能力或信誉一般与公司无关。股东对公司债务彼此承担独立、有限的责任,共同设立公司、加入公司,可以不以股东彼此都相互认识、信任为前提(对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除外)。因此,资合公司通常具有健全的制度与法人治理机制,借此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资合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典型,有限责任公司本质上也属于资合公司。人合公司,指以股东个人的财力、能力和信誉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形式为无限公司。人合公司的财产及责任与股东的财产及责任没有完全
9、分离,其不以自身资本为信用基础,法律上也不规定设立公司的最低资本额。股东可以用劳务、信用和其他权利出资,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一般也不分离。所以,人合公司的信用依赖于股东个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共同设立公司、加入公司以相互信任为前提。由于人合公司实际上并不完全独立于股东个人,所以一些国家的立法对其采取的税收政策也有不同,通常不对公司征收所得税,而仅是对股东征收所得税。资合兼人合的公司,指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形式为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一般认为,有限公司中具有家族性及股东很少、规模较小者,从公司内部关系上讲也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但在对公司外部债
10、务承担的法律界定上,仍是由股东负有限责任。6.如何理解母公司与子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答:母、子公司,这是以公司外部组织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不同公司之间因股权持有而存在控制与依附关系时,处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也称控股公司,处于依附地位的则是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关系,但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控股公司分为仅以控股资本运作为其经营方式的纯粹控股公司和在控股之外同时还经营其他实体业务的混合控股公司。母公司和直接或者间接依附于母公司的公司(子公司、孙
11、公司等),以及存在连锁控制关系的公司,属于关联企业的范畴。母子公司、关联企业都是独立法人,但彼此间又存在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决策的控制和依附关系,为了防止控制公司滥用子公司法人人格与控制地位从事损害子公司少数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经营决策与交易,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法律上须对其相互关系加以控制和调整,由此形成调整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的法律制度。通常认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由持股关系形成的。此外,公司之间还可能由于其他原因形成控制与依附关系,成为控制公司与附属公司,如表决权控制、人事关系、契约关系(支配契约、康采恩契约等)、信贷及其他债务关系、婚姻、亲属关系等。所以,控制公司与附属公司的概念实际上要大于母
12、公司与子公司的概念。关于本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受的分支机构。相对分公司而言,公司称为本公司或总公司。本公司和分公司是从公司内部组织关系上进行的分类,不能把它们的关系视为公司间的关系,因为分公司虽然也冠之以“公司”,但其实只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企业,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不过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也需依法设立、登记,但其作为公司分支
13、机构,设立程序比较简便。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从事社会信用度要求较高业务的企业通常采取设立分公司,而不是设立责任独立的子公司的方式,以增强信用、拓展业务和活动领域。7.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区别?答:(1)设立方式不同;(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5)注册资本的体现方式不同;(6)组织机构有所不同;(7)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8)信息披露义务不同。8.如何理解公司法的性质?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答:关于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结合的法律,而以组织法为公司法的本质特征与主要内容。作为组织法,它
14、确立公司的法人人格与法律地位,规范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公司的名称、住所、权利能力、公司章程,规范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权限与运作,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公司与其他企业间的控制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等。在调整公司组织关系的同时,公司法也对与公司组织活动有关的行为加以调整,如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等,但与公司组织活动无关的行为,如商品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不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公司法具有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特点。虽然公司法调整的主要是商事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但其中仍存在许多强制性规范。因为在现代社会中,公司活动影响的已经不仅仅是股东
15、、债权人、员工等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可以完全由他们以意思自由加以决定,而且涉及社会利益、公众利益,所以,必须由国家通过立法加以介入,以维护社会公正、交易安全,保障经济秩序。我国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许多事项允许股东在章程中自行决定,但在法律的整体性质上仍然具有国家意志介入的特点。此外,公司法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的特点,既有关于公司权利、股东权利等实体方面的内容,也有公司设立、变更、清算等程序方面的内容。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包括: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9.各国公司法有哪
16、几种主要立法模式?答:(1)主要规定在民法典中。在民商法合一的国家中,有关企业的立法基本上都规定在民法典之中。(2)主要规定在商法典中。在实行民商法分立的国家,如法国(尤其是拿破仑商法典)、德国和日本,商事合伙与公司等企业制度设置在商法典中。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一些国家又制定一些单行公司法律,对商法典未规定的新的公司形式进行调整。在进入21世纪之后,这些国家,如日本,把有关公司的规定进行编撰、完善,制定了统一的公司法。(3)单行企业立法和判例法并行。这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在传统上是判例法,判例在企业立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为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一些英美法系国
17、家也相继制定了许多单行商事企业成文法律。10. 案例分析2015年4月,A公司出资设立了某教育进修学院(以下简称进修学院),占100%的出资份额,该学院系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证机关为该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为该市教育局;进修学院章程约定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决策机构是董事会等。2018年9月,A公司与唐某、赵某、王某订立资产、开办资金转让暨共同办学合同,就合作设立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转让及交换出资股份等事宜达成协议。2018年10月15日,进修学院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约定唐某等人持有进修学院90%出资份额、A公司持有进修学院10%出资份额。后因唐某等人擅自终止机动车驾驶培训基
18、地的申办等,双方发生纠纷。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确认A公司持有进修学院50%的出资份额。2019年11月中旬,A公司发函给进修学院要求提供财务、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材料,因进修学院未回复,故A公司起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进修学院系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司法调整的范畴,且无相应的章程约定,故应当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问:(1)如何看待进修学院的法律地位?能否参照适用公司法的规定?(2)A公司是否有权查阅、复制进修学院的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会计账簿?答:(1)进修学院为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具有法人资格,可参照适用公司法
19、的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属于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等于不营利,虽然在创立依据和创立程序上有别于受公司法调整的通常意义上的公司,但在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营利性质这些实质方面二者并无不同。法律规定举办者可以在学校章程中规定要求合理回报,该回报具有财产性特征,直接或间接与财产相关,表明举办者在出资后将享有财产性权益。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做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区分,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和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配。综合考量进修学院的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及内部管理体制,援引与其性质相类似的公司法相关规定,以为适用,并无不可。(2)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举办者知
20、情权的行使未直接加以规定,但鉴于本案的主要特征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类似,可类推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理由如下:首先,举办者的知情权缺少法律规定,但不代表其不享有该权利。“合法权益”本身是一个不确定概念,系对社会生活现象进行了高度概括和抽象,从而使其具有较大的包容性。未设之规定,非立法有意的不规定,探求法律规范意旨,应积极地设定知情权的规定,落实对举办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其次,“相类似之案件,应为相同之处理”。司法实践中对于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份额的转让,参照适用公司法;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对此,“举轻以明重”,A公司作为进修学院的举办者,在知情权方面享有与
21、公司股东同等或类似的权利,本案可参照公司法之相关规定处理民办学校举办者所主张权利的行使。第二章 股东与股东权问题与思考参考答案1.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遵循哪些一般原则?答:认定股东资格首先要根据公司的外观证据文件,或曰形式证据。通常,股东资格的取得,要经过签署公司章程、认缴出资、进行工商登记、取得出资证明书等一系列过程。作为股东资格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三个法律文件中,即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文件。这三个法律文件性质不同,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意义也有所不同。股东名册是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备于公司的记载股东情况的簿册。各国公司法均要求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权利推定的法律
22、效力,凡登记在股东名册者即可据此主张具有股东资格,而否认其股东资格者则须承担举证责任。我国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仅具有推定的证明力,在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股东名册的登记可以被变更。股东名册未记载者,并非必然就不是股东。可能存在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拒不作股东登记、股东名册登记错误或未及时作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等情况,不能因此就彻底剥夺真实股东的资格。若真实股东未能被载入股东名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由于股东名册是由公司制作的,所以通常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股东名册的登记具有对抗公司的效力。出资
23、证明书的发放与记载往往是与股东名册的登记相衔接的,其证明力与股东名册基本相同。章程是公司最为重要的文件。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中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股东可能人数众多,且可以发行无记名股票,所以立法不要求其章程载明所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但是应当载明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据此,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章程也可以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件。不过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文件,只能约束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约束其他第三人。工商登记文件是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
24、文件。工商登记仅仅是对公司的有关事项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加以记录,而并非是对股东权或股东资格的创设,所以,其主要是起到将公司已有事实向第三人进行具有公信力的公示的作用,即对第三人可起到以外观识别股东的作用。公司登记机关对股东资格的登记,依赖于对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登记以及对公司章程等文件的备案归档。据此,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尚不能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充分条件,也不能以未进行工商登记为由彻底否定真实股东的资格,但可以在证明股东资格上起到对抗第三人之外观证据的作用,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为公示和公信效力。所以第三人有权信赖工商登记的真实性,即使登记确有瑕疵,善意第三人仍可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司法第四版 公司法 第四 问题 思考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