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国务院安委办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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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法律法规(国务院安委办文件)目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3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9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12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1227 号.20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4 号.23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3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国家煤
2、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察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213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要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今年以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煤
3、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总量继续下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为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未能得到有效治理,一些地区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有待加强,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解决,部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生产建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同时,煤矿开采强度不断加大,开采深度日益增加,开采条件更加复杂,各种灾害日趋严重,特别是跨行业、跨地区扩张带来的办矿主体多元化等问题,都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
4、分认清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深刻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复杂 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坚定信心,加强安全监管监察,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二、突出安全监管监察重点,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科学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计划,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以事故多发地区、灾害严重煤矿、乡镇煤矿、整合技改和兼并重组煤矿为重点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计划,集中有限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量,切实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认
5、真分解落实执法计划,针对具体执法对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具体检查内容、时间安排和责任人员。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执法计划执行情况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定期分析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行政处罚情况、文书下达情况,研究解决执法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存在的共性问题,定期开展量化考核,提高执法效能。要突出对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时段的安全监管监察;突出对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管监察;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监管监察。凡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八条所列15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
6、一的煤矿,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未落实防突措施或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害威胁严重但防治措施不落实的矿井、未按规定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矿井、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矿井、未达到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矿井,必须立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 证照,按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程序进行整顿和验收,确保重大隐患整改到位。三、坚持闭合执法,确保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指令得到落实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健全完善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执法工作流程,
7、健全完善“编制执法计划-确定被检查矿井-制定具体执法预案-实施现场检查-处理处罚-跟踪督办-结案归档”的闭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开展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实现执法过程程序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制度化。对安全监管监察处理处罚决定尚未落实、相关矿井安全生产隐患尚未消除的执法案件,一律不得结案归档。要加强对停产整顿煤矿的安全监管执法,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派人盯守、巡回检查、定期检查、突击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煤矿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煤矿整改完成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联合验收
8、。验收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要加强对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指令落实情况的复查,对拒不执行执法指令或逾期整改不达标的煤矿,要实施更加严厉的行政处罚,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对拒不执行执法指令的,应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派人盯守。对已作出的行政罚款决定逾期未执行的,要采取加罚、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应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凡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
9、查处;省级以下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还应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志和相关部门。对在安全监管监察中遇到的需要停产整顿、大额处罚的重大问题,要认真进行研究,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整改措施,依法处理,并及时向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及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志报告,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重大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四、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深入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关闭后又擅自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及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
10、生产,以及煤矿未批先建、未按设计施工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要求,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五、严格标准,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切实落实“八个不得”措施,即:对新建的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通过审批;对地质灾害不清、安
11、全条件未查明、设计达不到安全标准的,改建、扩建煤矿安全设施设计未说明改扩建工程施工期间允许生产的范围、规模、时期、安全保障措施的,不得通过审批;对新提交申请审查的安全设施设计不按要求进行瓦斯参数测定和瓦斯涌出量预测、瓦斯等级划分的,不得通过审批;对不按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不按规定施工顺序组织施工的,不得进行施工;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需作重大变更的,不得继续施工;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监管五方责任不落实的,不得继续施工;对不具备联合试运转条件、联合试运转未经有
12、关主管部门批准、超期进行联合试运转的,不得进行或继续联合试运转;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过验收。六、严格许可,把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关口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照颁证条件对企业提交的文字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凡不符合颁证条件的一律不得颁证。许可证监督管理和专项监察要严格做到“六个必须”,即: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必须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期的煤矿企业,必须责令其停止生产,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进行公告,抄报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中的被整合煤矿,
13、必须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关闭;改建、扩建项目不能区分生产、建设区域,或2个区域相互影响的,在改扩建工程施工前,必须暂扣或注销其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和煤矿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七、提升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科学化水平,提高执法工作效能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针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大胆实践、开拓创新,利用数据联网、信息监控等科技手段,切实改进执法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执法工作科学化水平。在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过程中,要做到“五坚持”:一是坚持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对违法违规行为严
14、格进行处罚的同时,要注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现场讲解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提高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二是坚持执法与检查 指导相结合。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并严格执行对市、县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工作原则和具体措施,督促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水平。三是坚持执法与发挥相关部门作用相结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监管监察执法工作
15、情况,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执法合力。四是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要通过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善于发现并积极推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作用,鼓励和引导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员工素质、加强管理,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五是坚持事前执法与事后处罚相结合。要加快事故现场调查和结案工作进度,严格事故调查处理,重特大事故要层层开展警示教育,利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要将企业落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指令情况作为追究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拒不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指令的煤矿企业及其负责人,发生事故后要按照规定上限予以处罚。要进一
16、步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健全完善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将执法计划的制定与执行、行政处罚的决定与实施、执法文书的制作与评比、执法案卷评查与典型案例剖析、事故调查处理、监管监察指令落实等纳入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2年10月30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训工作的决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
17、:为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开创安全培训工作新局面,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决定宣传贯彻工作 决定从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强调了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提出了新形势下安全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一系列政策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全国安全培训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决定的制定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培训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安全培训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宣传贯彻好决定,对于动员各有关方面抓
18、住机遇、创新措施、攻坚克难,进一步开创安全培训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安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把宣传贯彻决定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各级安委会要对宣传贯彻决定作出专门部署,提出具体要求,着力抓好落实。地方各级安委会和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召开党组(党委)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认真研究宣传贯彻决定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当好参谋,创新实践,整合资源,示范引领,并及时组织召开安全培训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二、一定要把决定宣传贯彻
19、到基层 决定内涵十分丰富,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把决定精神转化为广大干部职工完善安全培训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的自觉行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领导干部要率先学习领会好决定精神,为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做好宣讲辅导。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同志尤其要认真学习、全面把握决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要深入开展安全培训下基层、进企业活动,县级以上安委会办公室要抽调优秀干部和安全培训教师,各组成2至3个讲师团,深入基层乡镇和企业免费宣讲决定,做到高危行业企业全覆盖。要把学习宣传决定作为培训安全监管监察干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师等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安委会办公
20、室将组织力量,编印决定学习读本,请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认真组织征订学习。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报刊、电视、广播、短信等多种途径,通过组织记者座谈会、答记者问、开设专栏专题等多种方法,拓展宣传广度和深度,使“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进一步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安全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三、紧密联系实际,推动安全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安委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要组织力量深入调研,认真查找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企业安全培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实际,层层研究制定决定实施意见,并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要将贯彻落实决定精神与总结谋划年度安全培训工作相结合,认真总结今
21、年工作成绩和存在问题,统筹谋划明年工作的思路和对策,突出抓几件对安全培训工作有长远影响的大事、实事。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注重将决定确立的各项新思路、新制度、新措施体现到其他政策文件之中。抓安全培训的干部要树立“培训者首先接受培训”的意识,带头加强学习,加强作风建设,尽职尽责、忠于职守;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车间班组,扑下身子,认真开展安全培训调查研究,了解实情、掌握规律、找准问题,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安全培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对安全培训重点难点问题盯住不放,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要大力总结推广安全培训的新鲜经验和有效做法,善于利用典型推动工作
22、;要减少对办培训班的直接参与,由办培训为主向管培训、管考试、监督培训为主转变。请各省级安委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各有关中央企业于2013年2月底前将贯彻落实决定实施意见和学习宣传贯彻决定情况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于2013年3月底前对各地区贯彻落实决定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2年12月5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知 安委2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2013年11月
23、22日,山东省青岛经济开发区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该事故暴露出前一阶段一些地区和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未实现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尤其是隐蔽工程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全面、不彻底,安全防控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同时,也反映出石油化工行业隐蔽致灾隐患突出,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油气等各种易燃易爆品输送管线的专项安全大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决定,从现在起至2014年3月底,在全国范
24、围内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专项排查整治的工作目标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对全国范围内石油天然气(包含煤气)、危险化学品等各种易燃易爆品输送管线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排查隐患,彻底解决问题;深入自查自纠,全面堵塞漏洞,全方位夯实制度、科技、培训、管理、设备、现场等各项安全生产基础,致力于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二、排查整治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一)查规划、选址和设计及总平面布置等情况。一查管道规划建设和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与各类用地布局
25、相协调,与城市防洪、道路交通以及地下管线、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相衔接;建设规划总体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规范、工程设计规范、安全规程等技术标准要求和遵循安全合理原则,考虑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合理规划并布局;二查线路选择是否满足输油管道设计规范中对避开地震、山洪及地质灾害区域的规定,确需穿越地震活动断层等区域的,是否采取了工程防灾措施;三查油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等管道是否与居民区、工厂、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人口密集区以及建(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公用地下管线及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其他强腐蚀性管道及设施等有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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